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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上斷絕父女關系有法律效力嗎

不行,妳不能在報紙上斷絕父女關系。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要斷絕父女關系,不能斷絕父女關系。法律明確規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因此,父母對子女的贍養義務和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完全是法律強制規定的,父母和子女不能協議解除。

斷絕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只要父母生下子女,雙方的親生關系就自然附著,不能隨便分離。即使雙方做出了非常嚴肅的聲明,聲明沒有關系也沒有用,在壹定情況下還是會認可雙方的親子關系。

1.斷絕親子關系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

斷絕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只要父母生下子女,雙方的親生關系就自然附著,不能隨便分離。即使雙方做出了非常嚴肅的聲明,聲明沒有關系也沒有用,在壹定情況下還是會認可雙方的親子關系。

在訴訟過程中,壹方當事人明確承認另壹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另壹方當事人無需舉證。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該款明確規定,身份關系案件追求客觀真實,不適用自認。

目前,我國《民法典》(2021至1實施)等法律、行政法規沒有關於斷絕父母子女關系的具體規定。因此,斷絕父子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擴大信息

第壹,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最近的直系血親,是自然血親。它的親緣關系是建立在孩子出生並因死亡而消滅的基礎上的。

所謂消滅,是指權利義務關系在法律上的終止。因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因血緣而存在,除因壹方死亡而自然終止外,不能人為解除。

即使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與子女的關系也無法消除。那麽,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為解除的,更不能通過報紙聲明或者雙方協議來消除。但現實中,所謂的父子關系斷絕確實存在,只是這種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法律有壹個例外,就是孩子在未成年階段被他人合法收養。我國《民法典》第1111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

第二,目前我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沒有關於斷絕父母子女關系的具體規定。因此,斷絕父子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能因為法律規定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斷絕。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合法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責。

即使親生父母與子女“斷絕父子關系”,如果子女是未成年子女,或者是《民法典》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也不能免除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同樣,成年子女以與生身父母“斷絕關系”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也沒有依據。作為子女贍養父母的法律義務不能因為所謂的“斷絕關系”而免除。

綜上所述,親生父母與子女的“斷絕父子關系”沒有法律效力。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子女因“斷絕關系”不承擔贍養義務的,對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或者贍養費。同時,如果子女不孝,父母不希望遺產由他們繼承,也可以通過遺囑處理。

另壹方面,如果父母沒有盡到撫養子女的義務而遺棄子女,根據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也可以減輕甚至免除子女的撫養責任。

綜上所述,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家庭關系,總會因為感情或者其他主觀原因而出現裂痕甚至破裂。即使雙方僵硬甚至不願意承認對方和自己的關系沒有法律效力,法律也從來沒有規定他們可以隨便發表聲明就結束血緣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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