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杭州市城市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編制和實施杭州城市規劃,在杭州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浙江省實施條例》
第三條編制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壹切建設必須符合杭州城市總體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遵守國家有關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開發區建設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施。
第五條城市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和統壹管理。杭州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各區規劃管理處在區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局(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的領導下,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的實施,受市規劃局委托辦理臨時建設工程和雜建工程的規劃審批(臨時建設工程和雜建工程的規劃審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市規劃的編制提出意見和建議,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七條杭州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下同)。
第八條《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包含的專業規劃由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西湖風景名勝區的各類詳細規劃由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近期城市建設規劃每五年編制1次,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鎮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九條城市規劃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規劃負責單位應當遵循科學民主決策的原則,認真組織規劃方案的討論和成果審查,確保規劃設計質量。城市規劃涉及軍事設施的,負責規劃的單位應當征求軍事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規劃審批權限:(壹)《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後,報國務院審批。(二)近期城市建設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或其審查。(三)單項專業規劃,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國家有關部門對各類專業計劃的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應按規定權限報批。(四)城市分區規劃、重要的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批。(五)西湖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的審批權限,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六)鎮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批,報市人民政府。
第十壹條城市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公布(屬於國家秘密的除外),並嚴格執行。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備案;但涉及到城市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全局。
布局的重大變更必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國務院批準。《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需要重大修改的,必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審議通過,並報國務院批準。其他規劃的修改,由規劃單位報市規劃局,由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三章建設用地規劃和管理
第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的使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中,必須保護人文景觀,保持合理的城市空間。
第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申請建設用地的,必須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 (壹)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向市規劃局提出指定建設用地規劃申請;(二)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件齊全後,市規劃局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在1個月內給予答復,核實建設項目的具體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在1年內按規定布局建設用地。建設用地布局經批準後,市規劃局應在20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逾期未提交建設用地布局規劃,又未申請延期的,原定點申請自行失效;(四)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申請用地且未申請延期的,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或個人需要臨時使用建設項目用地的,必須持有關部門的文件和資料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市規劃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憑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批準的期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應當在1月期滿前征得市規劃局同意,並向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征用、劃撥和使用土地時,未經市規劃局同意,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位置和界限。確需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準的用地界線的,必須征得市規劃局同意,並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上市前必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與市規劃局的選址意見壹並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不需報批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將建設項目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前,應當征求市規劃局對建設項目選址的意見。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調整土地用途的決定。需要拆遷的土地,由市規劃局根據實際需要另行安排。臨時用地期滿後必須無條件騰退;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退場的,用戶應按規定清場。
第十九條根據城市規劃確定搬遷的單位或個人,搬遷後的土地和地面建築物(自行拆除的除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產管理局統壹接收。土地和地面建築物的安排和使用,由市規劃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由市規劃局會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根據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和學校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壹條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河、湖、塘,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填土和占用;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開山、挖砂、挖土方等活動,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或者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征求市規劃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在規劃道路、規劃沿河綠化帶兩側征用和劃撥建設用地時,應當按照規定同時征用和劃撥壹定面積的土地用於規劃道路或者規劃沿河綠化帶,並在拆除土地時壹並使用。
建成後交由市政公用和綠化管理部門進行道路或綠化建設。建設項目的保護用地,如果不準建設其他項目,建設單位也應征收。
第二十三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當相互結合。除區域內市政公用設施和必要的配套設施外,其他新建和遷建項目應安排在統壹開發重建的地區進行建設。嚴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四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由市規劃局根據批準的村莊和集鎮規劃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農民個人建房必須安排在批準的村莊建設範圍內。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村莊建設範圍外建房的,必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章建設項目的規劃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設施,必須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雜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申請施工。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申請: (壹)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市規劃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提出規劃設計要求;(2)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規劃設計要求編制設計方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經市規劃局審核同意後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施工圖設計完成後,由市規劃局對相關城市規劃內容進行審查,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已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填寫完整的建設工程申請表;(二)有效的建設工程規劃文件;(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和舊房產權證;(四)環保、防疫、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五)全套工程施工圖紙(包括三廢處理);(6)其他。
第二十九條市規劃局應當在收到前條規定的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的資料後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或者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設房屋和其他設施,必須持土地使用權證到市規劃局辦理下列審批手續: (壹)提交。
根據出讓合同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要求,編制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和設計方案。經市規劃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提交施工圖。經市規劃局審核,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壹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有關部門申請開工建設。經批準後,在現場鋪設灰線,經市規劃局檢查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後,方可破土動工。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1年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在1月期滿前到市規劃局辦理延期手續;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動失效。如屬特殊應急搶險工程,應向市規劃局說明理由,經同意後先行開工建設,並及時辦理手續。
第三十三條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管線等不可預見的設施,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保護好現場,妥善處理後方可施工。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迅速處理。
第三十四條新建和改建城鎮居民私有房屋,不得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城市居民私有房屋的建設和改造,必須經市規劃局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已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後,方可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批準的用地界限內確定建設地址,因建設需要按規定拆除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臨時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或者在市規劃局許可的期限內,拆除並清理現場。
第三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施工階段和竣工驗收時,市規劃局有權檢查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第三十七條城市規劃區內的所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市規劃局報送相關竣工資料。
第三十八條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改變使用性質,必須經市規劃局審查批準。
第三十九條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築設計方案,應當經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進行初步設計。
第四十條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築物,應當根據建築物總體布局的要求、建築物的性質和具體條件,退讓到道路規劃紅線以外,並預留必要的綠化、停車和鋪設附屬工程、管線的場地。建築物
(以陽臺、雨篷、臺階等突出部分為準)退至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如下:
(壹)主要道路兩側的居住建築,後退距離不得小於3米;二級公路兩側,不小於2米。在老區改造區確實難以清退的,可根據情況適當減少。
(二)學校建築、幼兒園、醫院等建築,除滿足消防、衛生等要求外,主幹道兩側後退不少於4米,次幹道不少於3米。
(三)高層建築的後退距離不小於5米。人員大量聚集和集散、使用性質有特殊要求的大型公共設施和建築,需要預留人員聚集和集散中心及停車位。
(四)工廠、倉庫、商店等建築物可根據具體情況,壹般應後退3米至5米。現有建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改建時應當按照規定讓步。
第四十壹條壹般建築之間的間距,除滿足消防要求外,還應當考慮日照、通風、綠化、視線等要求。
居住建築的日照間距為:
(壹)當朝向為南北向時,在老城區內,建築樓層高度與南面檐口的距離之比不小於1:1;新區距離與建築地面至南側檐口高度之比不小於1.1: 1。
(2)東西向,新建建築在原建築正面的,其間距與高度之比不得小於1: 0.8。
居住建築的山墻間距應滿足消防、衛生、交通和綠化的要求,壹般應控制在4.5米至6米。高層建築、沿街建築和其他公共設施的日照間距和山墻間距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四十二條公共廁所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配備沖洗設施。公共廁所建在沒有窗戶的民房兩側和平房的背面,間距不小於6米;建在民用建築門窗壹側的,間距不小於10米。大型公共設施應同時配備室內或室外廁所。
第四十三條主幹道沿線不得修建有礙市容觀瞻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第四十四條沿主幹道改建外廊房屋和陽臺,應當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十五條住宅區不準修建封閉圍墻。如果真的有必要,可以設置透明的圍墻或者用樹籬代替圍墻。學校、醫院、工廠、倉庫等透明墻體或圍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需要修建封閉圍墻的,必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十六條新建雕塑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其中壹般雕塑建設由市規劃局審批;重要雕塑的建設,應當經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雕塑建設,應當經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市規劃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設計、施工單位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下列規定核對規劃圖件:
(壹)設計單位承擔建築設計任務時,必須核對市規劃局批準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要求及其他有關圖件;
(二)建設單位在承攬建築業務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批準的圖件;
(三)建設管理部門在審批施工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時,必須查驗營業場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章管道設施的規劃和管理
第四十八條城市規劃區內的管線工程,應當根據需要有計劃地組織實施,並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進行。
第四十九條下列管線工程可以不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壹)規劃同壹軸線、同壹直徑的原有管線的局部更新;
(二)道路中心線的豎向規劃,各類管線的接入;
(三)鐵路、港口、機場、工廠、倉庫等範圍內的專用管道。以及它們與城市管道的垂直接口;
(四)居住區、小區、街坊內部管線敷設在小區壹級道路及其與城市管線的垂直接口上;
(五)長度小於500米的低壓電力架空線路和電信線路,但西湖風景名勝區和重要路段除外。
第五十條管線工程應當按照市規劃局確定的管線位置和標高進行建設。目前不能實施的,可以臨時鋪設。今後按規劃修建道路時,原建設單位應同時改造臨時設施,所需資金和材料由原建設單位負責。
第五十壹條管道穿越河流的埋深,應當以不妨礙河道整治、船舶航行和管道安全為原則。穿越通航河流的架空管道應符合經港航部門批準的高度和有關技術規定。
第五十二條城市道路沿線的建築物、其專用管線和附屬設施不得占用道路規劃紅線內的土地。
第五十三條管道穿越城市橋梁時,應當征得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新建橋梁應根據管線綜合規劃設計預留管線通過位置。
第五十四條同壹系統或者同壹路段同壹電壓線路上的電力、電信電纜應當敷設在合同溝內或者共同架設;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的線路盡量同溝敷設或用電桿架設。
第五十五條無線電臺等無線通信設施應設置在規劃的接收或發射區域,並報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市規劃局批準。微波通信的空中通道應避開或高於規劃的高層建築。
第六章西湖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和管理
第五十六條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是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保護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西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的定點和設計,必須經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規劃審批手續。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新建、擴建、改建與風景名勝無關的建築物。
現有的鄉(鎮)村企業應嚴格控制在現有規模,並逐步轉為旅遊服務企業。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汙染環境的工廠和單位。
第五十九條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各類建築的形式、體量、高度、色彩,應當與周圍環境和氛圍相協調,不得損害風景名勝區的自然風光。
第六十條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療養院、幹休所、醫院等單位必須嚴格控制現有規模(包括床位數和用地面積),不得擴大。
第六十壹條禁止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挖深井、沈井。挖掘隧道和人防工程,應當經專業技術部門進行可行性研究,確保泉域完整,並經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公共廁所和垃圾中轉站的建設應避開溪流和泉水。無法避開時,距溪流、泉水的距離不得小於10米,並采取措施防止水汙染。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對非法占用土地的有關責任人,由市規劃局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並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0%以下的罰款。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責令其按規定補建。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的責任人員,市規劃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違反城市規劃的單位或個人,在接到市規劃局責令其停止建設的通知後,應立即停止建設。繼續違法建設的,由作出停止建設決定的機關予以制止,並拆除部分繼續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六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準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侵占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和學校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市規劃局責令其限期收回或者改正,並可提請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使用期滿後不拆除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臨時建設工程造價2%至5%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凡違法用地或違法建築尚未處理完畢的,市規劃局有權暫停受理違法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
第六十八條市規劃局有權檢查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規劃管理人員有權進入各單位施工現場檢查和制止違法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檢查人員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六十九條西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行為,由市規劃局會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予以處罰。
第七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05日內向市規劃局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0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壹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的有關技術規定由市規劃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七十三條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3 10 6月15杭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並實施的《杭州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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