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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限有哪些法律規定?

如果妳想申請抵押貸款,妳應該知道抵押貸款的期限。從法律角度來說,還規定了抵押的期限。如果超過期限,會對大家造成壹定的經濟影響。抵押期限有哪些法律規定?下面為大家具體介紹壹下。1.抵押期限有哪些法律規定?

(1)抵押權有期限,但抵押的期限應由法律明確規定。傳統民法認為,物權與債權的最大區別在於,物權是壹種永久的權利,而債權是壹種受期限限制的權利。但現在,學者們的觀點發生了變化。例如,我國著名民法學者梁慧星先生得出結論:在物權中,除所有權和永佃權外,其他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都有期限。就房貸而言,也是如此。不承認抵押期限,意味著壹旦抵押成立,抵押人將任由抵押權人擺布,完全失去自我保護和救濟的條件,而債權人則可以高枕無憂,甚至拖延行使權利,損害了抵押人的利益。這對抵押人不公平。

(二)從抵押權設立的目的來看,是用於擔保債權的實現,而債權是有期限的,要求抵押權無限期顯然有失公允;其次,從抵押物的利用效率來看,抵押的不確定性會極大地影響抵押人對抵押物的利用,從而最終影響抵押制度的健康發展。

(3)抵押權本質上是壹種擔保物權,應具備物權的基本特征。根據壹般擔保理論,抵押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四種,即主債權消滅、抵押人放棄抵押權、抵押物滅失和抵押權實現。根據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不難發現,《擔保法》第五十二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並存,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的規定,明確規定了抵押權的有效期間。根據這壹規定,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時,抵押權消滅。當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而全部消滅時,抵押權也隨之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並不因訴訟時效的完成而受法院保護,其債權本身並未消滅,抵押權的效力不受影響。抵押權除主債權消滅外,還可以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通過抵押權的實現、抵押物的滅失、抵押合同的解除、抵押物轉讓價款的提存等方式消滅。

也就是說,只要債權未消滅,抵押物未滅失,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壹直存在,不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轉移。當事人排除《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適用,另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的,或者登記機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擅自設定抵押擔保續期期限的,違反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應當認定無效。所以從法律上分析,抵押本身是有期限的。

(4)當事人不得約定抵押權的期限。首先,抵押權是壹種他物權,其擔保決定了其從屬於主債權,與主債權不可分割。如果當事人能夠約定抵押期限,就意味著抵押的擔保功能受到當事人特別是債務人的制約。抵押擔保的信用依賴於抵押物價值的維持。如果允許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來限制抵押的效力,將直接降低抵押擔保的信用。

在擔保實踐中,抵押期限的設立不利於債權的保護,增加了抵押成本。如果認定抵押期間,特別是經登記機關登記的抵押期間可以消滅抵押權,則由於抵押權在期間屆滿時消滅,債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於登記機關強制登記的擔保期限,債權人和擔保人每隔壹段時間就要申請續保,續保還要繳納登記費,甚至需要對抵押物重新評估並繳納評估費,顯著增加了擔保成本。同時,抵押期間的設立將為抵押人和債務人惡意反對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行使權利提供有利空間。從長遠來看,將不利於擔保市場的發展,並將進壹步導致債權風險的增加。

二、房地產抵押期限與房地產抵押期限的區別

房地產抵押期間和房地產抵押期間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算。抵押期間,債務人履行債務,抵押權消滅;抵押期間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抵押期間在抵押期間以外繼續,直至主合同債務消滅。

第三,民間借貸有擔保嗎?

抵押合同訂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成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開發過程中,可以將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以獲得銀行貸款,從而籌集資金。但在司法實踐中,銀行主張抵押物優先受償期間,往往會出現很多糾紛。比如在建工程的施工方主張在建工程優先受償。

以上是對按揭期限法律規定的介紹。辦理抵押手續時,要了解相關內容,按雙方規定簽訂抵押合同,避免日後發生經濟糾紛。如果妳還不明白這壹點,可以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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