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抵押物無法拍賣怎麽辦?
動產抵押物二次拍賣的,可以將價款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強制執行債權人進行債務清償。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不依法交付清償債務的。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返還被執行人。對於二次拍賣仍被拍賣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支付價款,以清償債務。拒絕或者不能依法清償債務的,應當在60日內舉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失敗,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不能依法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清償債務的,法院應當自第三次拍賣結束之日起7日內發出變賣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無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底價購買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仍拒絕接受該財產清償債務的,解除對該財產的查封、凍結和返還,但可以對該財產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二。拍賣後抵押品的清算順序
1.金錢給付內容在多個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且各債權人對被執行標的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如果存在不同類型的債權,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貨幣債權。如果有多個擔保權益,應當按照擔保權益確立的順序清償。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其債權比例受償。
2.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3.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因執行確定給付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被執行人的全部或者主要財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在被執行人財產執行完畢前,對被執行人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分配。
4.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由先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主持。
法院采取先予查封、扣押、凍結的強制措施是為了執行財產保全裁定的,具體分配應當在本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
5.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說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執行依據。執行法院應當將參與分配的申請轉送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
6.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7.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於有優先權和擔保權的債權人後,按照各案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8.被執行人的財產分配給全體債權人後,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剩余債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執行。
9.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被撤銷、註銷或者關閉而未進行清算或者清算,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參照本規定按比例清償債權。
三。抵押品拍賣程序
抵押物拍賣的壹般程序是:
(1)抵押權人向拍賣機構提交拍賣申請及相關證明文件。
(2)拍賣機構對抵押物進行核查,確定拍賣底價。
(三)拍賣機構在報紙上發布拍賣公告。公告期為15天。
(4)公告期滿後,拍賣標的權屬無爭議的,由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
(5)拍賣完成後,納稅和拍賣產權轉移。
如果抵押物不能拍賣,法院會通過變價出售來變現,以償還貸款或借款。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權,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