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階級對立的社會,法律的本質首先可以說是統治階級的意誌。也就是說,三個私有制社會的法律分別代表了奴隸主、封建主和資產階級的意誌。奴隸主和封建主的思想家常說,法律代表上帝,代表上帝的意誌。實際上,他們給奴隸主和封建主的意誌披上了神聖的外衣。資產階級思想家比他們更進了壹步。他們常說法律代表全社會的“公意”。實際上,他們自覺不自覺地把壹個資產階級的意誌視為抽象的、超階級的公共。
統治階級的意誌集中於統治階級的代表,但法律不代表統治階級個人的意誌,而是代表整個階級根本利益的意誌。
更進壹步的問題是:統治階級的意誌是由什麽因素決定的?是什麽力量推動了這種意誌的形成?根據歷史唯物主義,統治階級的意誌最終是由這個階級的社會和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這裏所說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主要是指與壹定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即社會經濟基礎。因此,法律是建立在壹定社會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築,或者說是社會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法律的性質和發展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反過來,法律又能動地作用於經濟基礎並為之服務。任何法律能否促進社會發展,不僅取決於它能否很好地服務於自身的經濟基礎,還取決於它所服務的經濟基礎,即生產關系,能否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還應該看到,法律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或經濟基礎決定的。這裏,我們的意思是他們最終決定,而不是經濟是法律發展的唯壹決定性因素。我們決不能把歷史唯物主義簡單化。事實上,政治、思想、文化、歷史、民族、宗教、習慣、地理環境等經濟之外的各種因素都對法律的發展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它們與法律的關系極其復雜。如果把經濟因素理解為唯壹因素,就無法理解現實生活中的現象。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等西方國家的法律都是建立在資本主義制度基礎上的(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基本相同),所以我們說他們的法律都是資本主義法律,但是這些國家的法律之間或者同壹個國家不同地區的法律之間有很多不同。如果把經濟作為唯壹的決定因素,這種情況是無法解釋的。
最後,談談中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已經建立,剝削制度和剝削階級已經消滅。在分析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時,首先要肯定它是我國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國人民意誌的體現。這部法律的根本任務是保障和促進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fa區別於其他上層結構的特征。
與上層建築的其他組成部分(包括國家、政黨、意識形態和其他社會規範等)相比,),法律象征的顯著特征。它有以下四個特點:
法律(1)是調整人類行為的規範。
這壹特征清楚地表明了法律和意識形態的區別,以及作為政治組織的國家和政黨的區別。
在這裏,法律是壹種規範(或規則),但它主要由法律規範組成,而不僅僅是規範。壹般來說,法律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規範構成。比如《中國刑法總則》中的規定,大部分都與刑法的基本概念有關,如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在民事訴訟法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平等適用法律是法律原則。法律的主要內容是法律規範,不僅因為法律規範在數量上超過法律概念和原則,而且為了使人們正確理解法律規範而規定法律概念和原則。
法律規範本身是由什麽構成的?這就是所謂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壹些法律著作有三個組成部分:假設,即適用這壹規範的條件和情況;處理,也就是行為準則本身;制裁,也就是違反規範的後果。有著作認為這種說法有缺陷,還有壹種說法:法律規範是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構成的。
壹般來說,行為模式可以分為三種:①行為可以這樣(授權規範);(2)應該這樣表現(命令性規範)和(3)不應該這樣表現(禁止性規範)。後兩類規範可以統稱為強制性規範,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令行禁止”。“令”是指積極行為的義務,“禁”是指消極不作為的義務。法律後果有兩種:①積極的法律後果,即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認可、保護甚至獎勵;②消極的法律後果。即在法律上不承認、不撤銷、不制裁。
法律規範是壹種抽象的、籠統的規定,是針對普通人而不是特定人的,是反復適用而不是只適用壹次的。因此,有權制定法律的國家機關(廣義)發布的文件,應當區分規範性文件和非規範性文件。前者雖然屬於法律的範圍,但後者不屬於法律的範圍,而只是某些法律規範(如任命書、逮捕證、營業執照、調解書等)適用的產物。).
法律是壹種行為規範,這也說明它有很多特點或優點,比如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連續性(除法定程序外不受人事變動影響);穩定性(不經常變化);效率高(每個人都可以依法行事,不需要任何人的事先批準)等。
(2)法律由國家制定或承認,具有普遍約束力。
這壹特點說明了法律與其他行為準則的區別之壹,也說明了法律具有很大的權威性。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這是從法律整體的角度來看的。實際上是由各級或各類國家機關或專門組織(如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央機關、地方機關等)制定或認可的。),所以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它們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除了法律,還有許多其他的行為準則。比如政黨、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也有自己的規則,社會上有各種道德、宗教、社交禮儀、習俗規範。但它們不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而且大部分也不能說是對所有地區所有人都普遍有效,而是作為壹個整體,在國家主權範圍內普遍有效,具有約束力。統壹性是法律的另壹個特征或優點。當然,每個具體法律在適用空間和適用對象上可以有所不同,有的在全國有效,有的只在某個區域有效;有些對社會全體成員有效,有些只對某個群體的人有效。
(3)法律法規規定了權利和義務(權限和責任)。
有些法律以外的行為準則也規定了權利和義務(如黨章規定了黨員的權利和義務),但法定的權利和義務與其他行為準則中提到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在內容、範圍和保證實施的方式上有很大的差異。壹些社會規範,比如道德、宗教規範,壹般說只規定義務,沒有權利。
從字面上講,合法權利是指某個主體(個人或組織)有資格和能力這樣行事或要求他人做某件事;義務是指某壹主體必須這樣做或不這樣做的責任。在社會主義社會,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的。這個會在以後的憲法課上講。
這裏的法律規定了權利和義務,壹般來說,來自個人或企業和其他合法組織。是不是也可以說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享有壹定的權利?從我國憲法來看,公民用“權利”二字,國家機關用“權力”二字(有些地方用“權威”)。從字面上看,權利和權威這兩個詞有壹些相似之處,但也有壹些重要的區別。
首先,“權利”壹詞壹般與個人利益相關。當然,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是根本壹致的,個人利益應該服從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但是,權力的行使只能說是代表集體,尤其是國家的利益,絕不應該指行使權力者的個人利益。其次,法律規定壹個公民享有壹定的權利,這樣他才有能力或者資格這樣行事或者對他人提出要求。這並不意味著他必須這樣做。壹般來說就是他能不能做。但壹般來說,職權壹詞意味著行使職權的人可以這樣做,往往也意味著他必須這樣做,否則就是失職,甚至違法。在這裏,權威和責任是壹體的。而且權威就是公權力,是國家機關或其代理人依據法律行使指揮、處罰或監督的權力。在大多數情況下,權力的行使與國家強制力直接相關。但個人權利受到侵害時,壹般必須通過或請求國家機關保護,不能由自己強制執行。
(4)法律的實施由國家強制力保障。
這壹特點進壹步表明了法律與其他行為準則的區別。在所有的社會規範中,只有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
事實上,通過國家強制力確保執行意味著對非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以及實施制裁的機關和方式,法律制裁壹般可分為兩類:壹類是司法制裁,指由法院決定的制裁,可分為兩類。首先是刑事制裁,即對犯罪行為施加的制裁,稱為刑罰(從罰金到死刑等)。);二是民事制裁,壹般指對廣義民事違法行為的制裁(如罰款、損害賠償、罰金等。).目前法院中的經濟庭壹般處理經濟糾紛,其判決的制裁在性質上壹般是民事制裁。另壹種是行政處分,壹般指違反行政法規,由行政機關實施的處分,分為三種。首先是對違反行政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如警告、降級甚至撤職。二是對普通公民和組織違反行政法規(如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管理、食品衛生管理等)的制裁。),通常稱為行政處罰,如警告、沒收、罰款、拘留等。三是對違法違紀但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進行強制教育改造措施,即勞動教養。
綜上所述:法律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它反映了由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誌,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
法律的功能
壹般來說,法律的作用是建立、維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具體來說,法律的作用體現在其政治和社會功能上。
法律的政治功能是指統治階級運用法律進行階級鬥爭,維護其政治經濟統治的功能。主要表現在:①反映國家權力的性質,確認統治階級的統治地位;(2)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確保其統治地位;(3)調整統治階級的內部關系以及統治階級與其同盟者的關系,以鞏固其統治地位;(4)維護自己的經濟基礎和自己階級統治的物質條件。
法律的社會功能是指統治階級從自身的根本利益出發,維護全體社會居民利益的功能。主要表現在:①維持人類社會的基本生存條件;②發展社會生產力;③發展社會文化;④規範部分技術指標。
法律的政治功能是法律功能的核心,法律的社會功能是法律政治功能的基礎。因此,法律的兩種功能是統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