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章”的含義
法律規範的“條”是法律法規的基本單位。法律是由幾個條款組成的。
法律規範的適用:法律只有壹款的,應當直接適用,不應稱為法律的第壹款;當法律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條款時,應適用第款。條數要用中文寫,比如《立法法》第十條。不能使用阿拉伯數字,不能寫成《立法法》第10條。
2.“段落”的含義
“款”是“條”的組成部分。“段”的表述是“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落壹個。該段前沒有數字。數字排列不叫段落。
段落的應用:段落壹般可以獨立應用。壹般引文的數量要用中文寫,不要用阿拉伯數字。比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不能寫。
3.“項目”的含義
壹般來說,“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上壹段的說明。比如《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只能對下列事項制定法律: (壹)涉及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3) .....第(1)、(2)、(3)項......和(10)是本文中的十項。這十項是對上壹段中“以下各項”的解釋。因此,在包含項的法律條文的前壹款中,壹般都有“以下”壹詞或相應的文字表述。
“項目”前面有數字,以排列列出的內容。如前所述,所有項目前面都有(1)、(2)、(3)、(4)等數字,這些數字只能以括號中的中文數字形式出現。
“項”的應用:含有項的文章,應用時應引用項。如果沒有引用項,則有適用法律不正確的嫌疑。
(1)當引用壹個項目時,該項目的序號表示為不帶括號的“項目×”,而不是“項目(×)”。
(2)引用某條某項時,表示為“X條某項”或“X條某項”。
(3)引用兩項時,表示為:“第X條第X項和第X項”。
(4)引用三項以上的,連續項應表示為“第X條第X項至第X項”;對於不連續的項,列出具體項的序號,表示為“項、項、X條項”。
4.“目的”的含義
“目”屬於項,是法律規範中最小的單位。如1989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判決,可以判決被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權限;
(5)濫用權力。
這五種情況就是項目的五個目的。
“目”的特點和作用與“象”相似,但不同的是,“象”是“條”或“段”的列舉式描寫,“目”是“象”的列舉式描寫。“項”前加括號中的中文數字,“項”前加阿拉伯數字,阿拉伯數字後加壹個點(引用法律目的時只註明阿拉伯數字不加點)。
“項”的適用:法律或段落中有項,且其下有項的,在法律適用中應予以引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壹條法律根據內容可以分為編、章、節、條、款、項、目。
部、章、節、條順序號依次用中文數字表示,段落不編號,項目順序號用帶括號的中文數字表示,目的順序號依次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法律標題應當註明制定機關和通過日期。修改後的法律應當依次規定修改機關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