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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論述了熙寧初年的刑名之爭。

1.辯論中的壹些是非問題?關於阿雲監獄命案的命名,誰對誰錯?有幾個問題必須澄清。只有澄清關鍵問題,我們才能在這場辯論中辨別是非。關於阿雲的罪行,他的妻子應該殺死她的丈夫,還是他應該是凡人?這是決定阿雲是否可以免罪。在阿雲監獄,徐尊首先提出采納凡人論,而司法部和司馬光壹直強調妻子殺了丈夫。按照許尊的說法,按照法律規定,阿雲的罪可以從原罪減輕。如果阿雲按照別人的說法謀殺了自己的丈夫,按照法律規定,她總是應該被原諒的,自然沒有原罪。所以理解這個問題非常重要。從阿雲監獄出來,阿雲受雇於魏為母親操辦喪事,卻未能成親。根據宋代《邪異矛盾問答》的解釋,丈夫分三種:丈夫,按禮,三月在廟中相會,未在廟中相會或已結婚的丈夫,已結婚的丈夫。還有柯吉麗和她的未婚夫。但不許他們毀約復婚,終身犯罪,凡人遭殃。阿雲作案時,雖已受雇於蔡星,但尚未結婚,也無廟觀。所以她和韋阿達是訂婚丈夫,不是法律規定的實際夫妻關系。所以徐尊論凡人是符合規律的。但司馬光等人強調,謀殺丈夫是與法律完全不同的方式。朝廷和大理寺聯姻更是違法。按照宋代關於喪禮結婚的規定,凡是喪禮後結婚的父母和丈夫,都只結婚三年。那壹天,雲那才,媽媽,衣服沒刪,沒結婚。她為什麽會做出非法結婚的決定?而且法律上規定結婚是違法的,結婚的爺爺奶奶和父母應該分開結婚。可見,審判和大理屈法的處罰是任意的。謀殺是否是原因的問題。這是最長的辯論。宋神宗已經給它發了四封信,但它仍然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司馬光、呂公著等人。建議將破獄作為第壹立法思路。但從關於阿雲定罪量刑的爭論來看,司馬光等人並沒有真正考慮到所謂聖法的本意。呂公著等。在詳細分析王安石與司馬光之爭時,他說:我暗求造化聖人之法,死之前殺了人,還能賠東西。如果我還能出錢買東西,我就是第壹個,我就是第壹個行善的人。王安石也指出:越獄是人命關天的事。規定:因殺人致傷投案自首的,可以免除該罪。另壹條規定:犯罪分子犯罪,知道要起訴立案,就會自首。他還說如果妳不改變,妳和我都會成功。如果妳今天能改過自新,如果妳是第壹,妳會得到同樣的結果。這些規定說明,所謂聖人立法,就是給違法者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從司法實踐來看也是如此。說:宋朝君主統治寬大,所以立法制度嚴格,用法令人反感。從開寶開始,很多犯下不可理喻的深害的人不得不借錢去死。宋仁宗宋代還規定,涉嫌犯罪或被逮捕的人有不明的贓物證據,但會因為盤問而招供。以此類推,都是從法律要求的第壹個還原主體開始。壹個柳蕓齊威人,如果被問及,會接受他的罪行。問起來,罪行應該減輕。所以王安石、徐尊提出要減少阿雲美洲的犯罪。

但司馬光仍然堅持認為阿雲謀殺了自己的丈夫,而且他身受重傷,奄奄壹息,毫無感情可言。他是完全正當的,但他的頭被砍掉了。毫無疑問,法律證明他是正當的。現在他說起自己的年齡,成了律師。最後他拋棄了EMI準則,違背了三綱五常,讓善惡不分,善惡有報。他甚至用教訓的口吻告訴宋神宗:有禮貌的人是天生的,沒禮貌的人是死的;糾紛,非禮;阿雲,盡量客氣點。它很難被囚禁。他補充說,三公之壹的夫妻,家庭很大。阿雲嫁給了魏,所以魏是阿雲的天空。能撐得住嗎?魏作惡多端,不聽話,但還是躲起來了。今天,他想謀殺,因為他醜陋的外表。得罪天理,更是無禮。老婆是老公的,留不住心,有受傷的跡象!司馬光之所以如此反感,是因為在決定阿雲的牢獄之災時,這是違背封建禮教的。在司馬光看來,恰當應該是辨別是非的唯壹標準,處罰的決定也應該如此。所有違反禮儀的罪行,無論是第壹條還是第二條,都應該根據壹切處以死刑。不允許退保,不允許原減。否則就是奸殺之路,長賊殺人之源。在這裏,司馬光作為封建禮教的守護者,原形畢露。他還指責宋神宗不關心諸如富裕罪這樣的小事。他說他殺人是壹件事是兩件事,是他自找的,所以他沒有自找。這種批判性的爭論是在語法和普通的語法官員之間進行的。賢明的君王和聖賢應該重視惡嗎?他還說:田舍是壹個有罪的女人,因為世界很寬,有成千上萬的機會,她的事情的細節對她來說太小了。朝廷要破其獄,任命壹個法務官就夠了。今天,有如此多的差異。如果有比這更可疑的事情,會怎麽決定?阿雲引起的案名之爭,本來是生死攸關的事情,司馬光卻把它當成了明君賢不該重視的小事。在他看來,壹個罪犯的名字之爭,壹個農婦的牢獄之災等等,應該是語法和粗鄙的問題。他們如何跳到錯誤的曲調並根據它殺死他們並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嚴格遵守我們祖先的憲法,保持道德標準。可見司馬光還是壹個視人命如草芥的重罪犯。宋哲宗當上元胡丞相後,以復辟祖宗為首要任務,以問計廢除熙寧投降,讓四面八方的死人看起來老了好幾倍。連老派的範純仁都說司馬光的重刑政策很不公平。關於犯人在監獄中的地位。關於阿雲監獄、王安石、徐尊、呂公著等。他們都主張用法律,而法務部、刑部、司馬光等。拋棄它,堅持依法殺死它。因此,弄清宋代朝廷的地位也是這場爭論中明辨是非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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