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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合同中當票的法律效力

當票的法律效力是指當票作為典當合同,在典當過程中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比如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但典當票是壹種特殊的、雙重的合同,因此具有壹些獨有的特征,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理解。當票作為壹種合同,其法律效力必須符合壹般合同效力的要求。《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是真的;3.它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民法通則的這些規定基本概括了有效合同的條件。因此,當票的有效要件是指:

(1)典當方合格。

如果出借人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典當行;借款人必須是成年人、健康人等。關於典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美國密蘇裏州典當法規定,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典當;香港《當押商條例》第21條規定,當押商不得接受——(壹)......(b)任何人根據17當押的任何東西。臺灣省《典當業管理規則》明確指出:典當業不得接納醉酒、舉止異常、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這說明,如果典當雙方任何壹方不具備合法的典當資格,其訂立的當票就是無效的典當合同。

(2)典當行的意思表示真實。

由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壹種協議,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之壹。這同樣適用於當票。如國家經貿委新頒布的《典當行管理辦法》中規定,典當行估價金額、典當人金額、典當人期限等。應當經典當行雙方同意,即典當行內容中的這些重要法律要件必須體現典當行雙方的同意,而不是像舊時典當行那樣,乘人之危,故意降低典當行的合法權益。

(3)典當當事人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比如典當實踐中的贓物問題最為典型;“雙違”行為,即典當行壹旦收取贓物,尤其是惡意收取,不僅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違背了善良風俗,破壞了社會秩序。對此,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立法普遍禁止偷盜。如臺灣省《典當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典當行應當登記驗收當物,字跡清楚,不得亂塗亂畫。如果典當行被警方認定為贓物,以涉嫌贓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中國公安部《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屬於贓物的典當行,公安機關應當扣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有贓物嫌疑的典當物品,經調查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暫存和處置。可見,“雙違”的當票是無效的典當合同。當票的效力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當票作為典當合同的成立,二是當票作為典當合同的效力。

(1)當票建立

典當是壹種契約。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合同可以分為允諾合同和實踐合同。約定合同也稱非物質性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壹致時成立的合同,是雇傭合同。實務合同又稱物上合同,是指除當事人約定外,還要求交付標的物的合同,如定金合同。

從典當過程來看,當票作為壹種典當合同,顯然屬於壹種實踐合同,即典當雙方必須有實際的賬戶行為,表現為互相交付標的物,分別交付典當行的當鋪老板和當鋪的錢,從而進入以物換錢的典當交易程序,否則典當合同不成立。由此可見,當票的設立是以典當標的物的轉讓為標誌的。壹方面,典當物的占有權轉移到典當行;另壹方面,資金使用權轉移到家庭。至於當鋪老板在當票上簽名蓋章,只是形式上的要求,並不是實質性的要求。

(2)當票生效

典當是壹種契約。從法律上講,合同生效通常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合同成立時間為合同生效時間,成立與生效同步。比如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其次,合同的成立時間不是合同的生效時間,成立和生效不同步。合同只有在具備特殊要素的情況下才會生效。例如,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登記方可生效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說,有些合同雖然成立,但不壹定生效,只有經過特殊程序才生效。這些程序壹般包括審批、登記、交付、備案等依法應當辦理的程序。

典當是壹種雙重合同,尤其是質押合同,其成立和生效屬於單獨的形式。例如,我國《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質押合同自質押財產交付質權人時生效。第七十六條還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或者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證書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上說明,當票屬於必須具備特殊要件才能生效的合同,這也是典當合同區別於壹般合同的本質。當票失效是指當票作為典當合同的終止,即當票所載典當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終止或合同效力的終止。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a)債務已按照合同履行;

(二)合同終止;

(3)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五)免除債權人的債務;

(六)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這個規定告訴我們,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可能永遠存在。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況下,合同關系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合同債權債務消滅,即合同終止。清算是合同終止的主要原因之壹。由此,典當票證,尤其是由於典當合同的特殊性,通常會因以下原因而無效。

(1)贖回

也就是還清債務就意味著當票作廢。也就是說,當典當期限屆滿或在壹定寬限期內,客戶償還典當人本息及相應費用時,典當合同終止。

(2)延續

即客戶在還清之前的典當利息及相應費用後,在壹定時間內繼續使用典當行的典當款,此時原當票失效。但在這種情況下,世界各國、各地區的典當立法不盡相同,有的典當法律並不主張原券無效。例如,香港《當押商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借款人如欲在貸出任何款項之日起計的四個農歷月屆滿前將貸款展期,當押商須在借款人支付當時應付的利息後,容許貸款展期,而在任何情況下,須向借款人交付新的當票。中國人民銀行《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也規定:續當的,應當結清原典當行的利息和費用,更換當票。但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並未規定續保後是否要更換原當票。

(3)死亡時

即典當行既不回贖也不續保的行為導致典當行所有權轉移或典當行依法處置。此時,原當票作廢。香港《當押商條例》第17條第1款明確規定:除本條例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當押物品自當押商貸出任何款項之日起滿四個農歷月未贖回者,即成為當押商的財產。這就意味著,死後當票當然會失效。臺灣省《典當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款也有類似規定:典當人在期限屆滿五日後仍可贖回或支付利息續保,期限屆滿後典當人未贖回或支付利息的,典當人將變賣原物。這裏還顯示,當死亡發生時,車票無效。

(4)掛失

即客戶遺失當票,向典當行申報並辦理掛失手續,因此原當票無效。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典當行遺失當票,應當及時向典當行掛失,交納壹定手續費後,可以補發當票。新加坡《典當商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凡自稱被授權持有當票,但主張當票已遺失、錯放、毀損、被盜或以不正當手段從當票上取得者,可向當鋪老板申請印制,當鋪老板應給予。即典當行遺失當票,可以掛失補辦,但原當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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