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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癥患者受法律保護嗎?

精神分裂癥是涉及法律問題最多的壹組疾病。探索和研究刑事責任能力和法律關系的評價,不僅可以促進司法實踐中各種相關問題的解決,還可以促進我國司法精神病學的發展,進而推動我國的法制建設。

關鍵詞:精神分裂癥刑事責任能力法律關系評價

精神分裂癥是壹種病因不明的精神病,起病較青壯年緩慢,在思維、情感、行為、精神活動不協調等方面有障礙。在我國,精神分裂癥是法律問題最多的壹類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案件中約占70%。患者常受精神癥狀影響,常發生傷害、殺人、強奸、放火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成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及刑事責任的;有些案件是因為外傷或者其他原因,涉及到法律關系的評價。下面,筆者試著描述壹下。

壹、精神分裂癥概述

精神分裂癥是壹種內源性疾病。壹般認為遺傳、人格缺陷等內在病理因素是發病的主要原因,而軀體因素、社會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誘發原因。

該病患者通常意識清楚,智力良好,部分患者在病程中可出現認知障礙。其自然病程分為連續發作和間歇發作兩種形式。病程往往延長,逐漸表現出智力下降的狀態。發病壹段時間後,間斷性作者以緩解分開,其間精神活動基本可恢復正常,可遺留部分精神癥狀或精神缺陷。但隨著復發次數的增加,部分患者可能會逐漸出現智力下降;也有壹些人只有壹次發作,緩解後不再發作,也沒有精神缺陷。

二、精神分裂癥患者刑事責任能力的評估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辨認能力,以及實施危害行為時的自覺控制能力。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精神正常的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第18條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必須具備兩個要件:壹是醫學要件,即該人必須患有精神疾病;二是法律要求,即在造成危害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據此,有三種方法評估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

(壹)無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於發病期,且其犯罪行為與精神病有直接關系,則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或患者處於衰退期,精神活動不穩定或受殘余病態觀念誘發,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在這些情況下,病人沒有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他被評定為沒有刑事責任。

(2)限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未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這些能力因疾病而有所削弱的,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精神分裂癥患者處於發病階段,但犯罪行為與精神癥狀無直接關系;或者間歇性緩解不徹底,留下不同程度的後遺癥。在這些情況下,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減弱,應當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3)完全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處於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處於間歇期,無後遺癥;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病程完全消退。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應當評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以上只是評定刑事責任的壹般原則,但每種沈默都有其特殊性。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先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精神確定醫學診斷,明確作案時是否有精神分裂癥,疾病處於什麽階段。然後分析當事人犯罪時的精神狀態與其辨認和控制行為能力之間的因果關系。

第三,精神分裂癥法律關系的評價

法律關系是指公民所涉及的精神損害及相關問題。精神損害是由機械、物理、化學、生物或心理因素引起的精神障礙。對法律關系的評價將直接影響到對加害人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其評價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壹)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重型顱腦損傷後出現精神分裂癥或精神分裂癥樣精神病的,應評定為重傷。後果輕微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評定為輕傷或輕微傷。需要註意的是,腦損傷導致的精神障礙程度,壹般可以從失聯時起,經過半年以上的觀察後進行評估。

(二)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

由於精神損害的特殊性,在評價僅有間接因果關系的案件時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侵害手段、發生的場合、行為方式、損害後果、過錯原則等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如有輕度或輕度顱腦損傷,或身體損傷後出現精神分裂癥,可參照《輕傷鑒定標準》和《輕微傷鑒定標準(試行)》進行相應的評定。精神創傷後發生精神分裂癥,且二者之間存在壹定因果關系的,可以評定為輕傷,但行為人必須承擔“壹次性”精神損害賠償。

由於法律關系的評價非常復雜,我國也沒有統壹的評價標準,只能根據“傷”與“病”的關系,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評價。

標簽

精神分裂癥是壹種典型的、高發的精神疾病,也是涉及法律問題最多的壹組疾病。對精神分裂癥及其刑事責任和法律關系進行有效的探討和研究,不僅可以促進我國司法實踐中各種相關問題的解決,還可以保護公民和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司法精神病學的發展,從而推動我國的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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