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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可以隨意辭職嗎?

業委會主任主動辭職的,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業主委員會同意,業主委員會從業委會委員中另選壹名委員擔任主任。沒有主任期間,由副主任臨時選派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三分之壹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壹)書面請求辭職;

(二)不履行會員職責的;

(三)利用會員資格謀取私利的;

(四)拒絕履行業主義務的;

(五)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委會主任自願辭職應向業主委員會提出,業主委員會同意並由業主委員會從業委會成員中另選壹人擔任主任。沒有主任期間,由副主任臨時選派工作。法律規定了業委會是自治組織及其職責,卻沒有規範業委會的權益,地位十分尷尬。因此,如何做好業委會的工作,很多地方都在探索。可以委托律師作為業委會的法律顧問,幫助業委會成員更規範地為居民服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委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九條壹第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了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業主委員會主任辭職的,可以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主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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