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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對討債有舉證責任嗎?誰來承擔?

被告B對A銀行提供的證據除催收記錄的證明力外無異議。被告B對催收記錄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必須明確無誤地到達債務人本人。甲銀行無法通過催收記錄向被告乙證明其主張的具體內容,催收記錄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必須有電話憑證(包括電話錄音、錄音等)予以證實。)的電信公司。甲銀行不能提供向被告乙主張權利的電話錄音和錄音資料,不能證明其在訴訟時效期間向被告乙主張了權利。其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限,失去了勝訴的權利,故請求法院駁回A銀行的訴訟請求..判決法院認為,被告B對A銀行提供的收款記錄的真實性無異議,在訴訟中構成自認,法院予以確認。在電話催收問題上,某銀行來電內容為追討信用卡欠款的事實概率較大,已達到民事案件認定事實的證明標準。在被告B留下的電話號碼準確、電信系統運行正常的通常情況下,甲銀行提供的催收記錄能夠證明其已發出催收通知,基於對電信服務正常化的合理信賴,應推定催收通知已送達被告B..被告B作出“未收集電話”的抗辯,A銀行提供的證據具有轉嫁舉證責任的法律後果。因被告B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抗辯成立,應認定甲銀行致電被告B催款的行為為有效催收,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果,據此判決支持甲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評論催款電話在案件涉及權利人通過電話催款主張債權時,是否有催款電話催收債務的舉證責任。在信用卡合同中,發卡行的維權方式是及時催收逾期信用卡欠款,這將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在各種催收方式中,電話催收是發卡銀行成本最低、速度最快、最方便、最常用的壹種方式。但壹旦發生糾紛提起訴訟,部分持卡人會辯稱發卡行沒有提供電信公司的通話記錄和錄音,不能證明發卡行向未付款的持卡人主張了債權,從而主張銀行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失去了勝訴的權利。近年來,隨著銀行信用卡發卡量的增長和信用卡行業的快速發展,各類信用卡糾紛明顯增多。被告B在本案中的抗辯,在信用卡透支糾紛類型案件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七十三條第壹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就同壹事實舉出相反證據,但沒有充分根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判斷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該條確定了民事審判中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所謂概率是指壹種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高概率是建立在事物發展的高概率基礎上的壹種認知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不能滿足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采取的壹種認知手段。在證據法領域,近幾十年興起的可能性理論,是人類的生活經驗和統計概率適用於證據不能證明事實的案件的理論。它認為,在發生的概率較高的情況下,主張事實發生的壹方不承擔舉證責任,相對人對未發生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為在事實不明、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認定大概率發生的事實,遠比小概率發生的事實更接近事實,避免誤判。民事訴訟中的大概率證明標準的優勢在於有利於加快審判進程,實現公平正義,促進民事關系的和諧穩定,符合現代民事訴訟從“客觀真實”到“法律真實”的基本理念。作為英美法系普遍接受的說法,“法院可能永遠無法確定過去發生了什麽,因此事實認定需要依賴於概率的程度。”概率的概念是證明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高概率證明標準的內涵:第壹,概率的高低是對證據質量的壹種評價,與證據的說服力有關,而與證據的數量無關;二是概率必須達到很高的水平,必須足以讓法官相信證據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是極有可能的;第三,高度蓋然性是最低證明標準,是法官在確認事實存在時需要達到的最低證明力。只有對證據證明力的確認達到內心強大的確信,法官才能對事實做出盡可能接近客觀真實的肯定判斷。具體到本案,持卡人被告B對a銀行提供的催收記錄的真實性無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書、代理律師言詞中承認的不利事實和被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除非當事人悔罪並有足夠證據予以推翻,被告B對催收記錄的質證意見已構成。對收藏記錄的真實性有異議並反悔的,應當負責提供相反的證據。沒有提供證據的,法院應當依法確認其自認。在電話催收問題上,無論是按照普通好心人的標準,還是從統計學的角度來看,A銀行作為債權人,在保全債權時,都應當盡到應有的註意義務,即A銀行發出的催收電話內容為追討信用卡欠款的事實具有極大的可能性,已經達到了認定民事案件事實的證明標準。在被告B留下的電話號碼準確、電信系統運行正常的通常情況下,作為權利人的A銀行提供的催收記錄,稱其在訴訟時效期間多次通過電話通知向被告B催收債權,可以證明A銀行已發出催收通知,基於對電信服務正常化的合理信賴,應當推定催收通知已送達被告B..被告B作出“不收話費”的抗辯,A銀行舉證責任轉移,因為A銀行與被告B之間除了信用卡合同的法律關系外,不存在其他法律關系。例如,除了追索信用卡欠款、錯誤撥號甚至交叉連接之外,涉及其他內容的電話呼叫的概率極低。因此,催款電話沒有催債內容的舉證責任應轉移到被告B身上,被告B無證據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抗辯成立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法院應當根據極可能證明標準認定發卡行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已經達到債務人,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本案中,因被告B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抗辯成立,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根據極可能的證明標準,法院認定甲銀行向被告乙催款的行為為有效催收,甲銀行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已達到被告乙,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因此支持甲銀行要求被告乙償還透支本金並支付相應費用及利息的訴訟請求。這是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合理運用,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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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理周工作總結1

    根據近期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堅持“外防投入、內防反彈”任務,嚴守轄區疫情防控陣地。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壹是建立防控網絡,確保偵查工作有效、徹底。

    預防工作必須由內而外,嚴格控制跨境經營企業的疫情防控工作,實行“三點壹線”閉環管理。“三人小組”定期走訪跨境經營企業,督促企業嚴格做好駕駛員申報和打卡工作,加強工作場所勞動者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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