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制定並實施本單位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定;
(二)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和監管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電力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五)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風險預控制度,開展隱患排查和風險識別、評估、監測,對隱患和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
(六)開展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七)開展電力安全生產培訓宣傳教育,負責以班組長、新工人、農民工為重點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
(八)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建立健全電力可靠性管理制度,準確、及時、完整地報送電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電力應急管理體系,完善協調聯動機制,制定各級應急預案並開展應急演練,建設應急救援隊伍,完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
(十)按照規定報告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信息並及時進行應急處理,調查處理電力安全事件。第九條發電企業應當按照大壩安全登記的規定,定期進行大壩安全檢查和信息化建設;對燃煤電廠貯灰場進行安全備案,開展安全檢查和定期安全評估。第十條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對電力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安全負全面管理責任,履行項目組織、協調和監督職責,按照規定向當地派出機構備案電力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情況,並向有關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工程質量監督登記。第十壹條供電企業應當配合當地政府為電力用戶安全用電提供技術指導。第三章電力系統的安全第十二條電力企業應當共同維護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在電網互聯和發電機並網過程中,應嚴格履行安全責任,並在雙方聯(並)網調度協議中予以明確,不得擅自進行聯(並)網和網解。第十三條各級電力調度機構是處理電力安全事故(事件)的指揮機構。發生電力安全事故(事件)或者危及電力系統安全的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有權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有關電力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調度指令。第十四條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加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管理,科學合理安排系統運行方式,開展電力系統安全分析評估,協調電網安全和並網機組安全。第十五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發電設備設施、輸配電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和技術管理,加強電力監控系統(或設備)的專業化管理,提高電力系統的調頻、調峰、調壓、調相和應急備用性能,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