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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部關於印發《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範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含安裝)等施工各方行為,明確各方責任,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水電基本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電力工業部管理的大中型水電基本建設項目,其他水電項目可參照執行。第三條水電工程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體現在相關文件和合同中。第四條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履行義務。合同中質量約定不明確,不能按合同條款確定,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壹致的,按國家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同行協商標準執行。第五條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監站)負責水電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第二章建設各方責任第六條設計單位對可行性研究和前期勘察、規劃、設計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質量負責,設計審查單位負責審查。第七條項目法人在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對項目質量全面負責。監理、設計、施工、材料設備采購、制造等單位按照合同和有關規定對所承擔的工作質量負責。項目法人設立的施工單位在質量工作中的責任由項目法人明確。第八條項目法人應切實履行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

2.進行資質審查,選擇具有質量保證能力的材料設備的監理、設計、施工、采購和制造;

3、在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明確工程、材料、設備等質量標準和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4.組織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設備監造、出廠驗收和設備運輸監造;

5.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工程安全鑒定、工程質量檢測、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和工程驗收;

6、負責向質量監督站匯報工程質量工作;

7、組織資金供應,確保合同規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資金不足而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和影響工程安全。第九條監理單位負責對工程建設中的設計和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和控制,並對合格工程的施工質量負直接責任。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審批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和施工詳圖;

2.簽發設計單位的施工設計文件(包括施工詳圖);

3.組織設計交底;

4、按規定負責施工質量的監督和控制;

5.協助項目法人對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6.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工程安全鑒定、工程質量檢測、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和工程驗收。第十條設計單位應當對設計質量負責。設計單位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按規定執行設計文件審核簽字制度,確保設計成果的正確性。

2.根據國家批準的設計任務書中的質量標準,協助項目法人確定合同條款和技術規範中的質量要求。

3、根據合同和年度計劃供圖,確保供圖進度和質量;

4.根據有關規定和設計合同要求進行施工地質預報和地質資料編目,根據現場施工試驗或開挖揭示的地質情況做好現場跟蹤設計;

5.收集施工反饋信息,檢查現場地質和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設計假設和要求,對存在的問題向項目法人或監理單位匯報並提供技術支持;

6.進行設計交底;

7.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參與工程安全鑒定、工程質量檢測、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和工程驗收。第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對監理單位驗收前的施工質量負全部責任,對監理單位驗收後的隱蔽或虛假部分負直接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質量體系,建立健全權責相稱的質量檢驗和質量管理機構;

2、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保證質量的技術措施;

3.組織本單位員工(包括臨時合同工)的技術培訓,提高員工的質量意識和保證施工質量的能力;

4.管理和監督本單位的分包商和臨時承包商,並對其承擔的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5.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參與工程安全鑒定、工程質量檢測、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和工程驗收。第十二條合同約定的采購單位負責項目主要材料設備的招標采購,選擇材料設備的供應商,負責材料設備的檢驗和監造,並對其質量負責;其他單位指定供應商或產品,不幹涉采購單位按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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