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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法實施細則

電力法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全文如下:

第壹條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

第三條電力工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和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行業投資應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第五條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用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第六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行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行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應當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八條國家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第九條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研究、開發和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供電與電網協調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十壹條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用地和電纜通道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十二條國家制定相關政策,支持和促進電力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采取各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

第十三條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的電力享有合法權益。對於並網運行,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並網的自備電廠由電力投資者自行使用。

第十四條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和國家電力產業政策。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第十五條輸變電工程、調度和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套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發電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征收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並做好搬遷居民的安置工作。

電力建設應貫徹有效保護耕地和節約用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電力企業依法使用土地和搬遷居民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力企業為發電項目開發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電力企業應節約用水。

第十八條電力生產和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

電網運行應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

第十九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電力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電力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裝卸燃料。

第二十壹條電網運行應當實行統壹調度和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電網調度。

第二十二條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接入電網,電網接入電網。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接入電網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

並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電力行業標準。

並網雙方應當按照統壹調度、分級管理、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簽訂並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決定。

第二十三條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電力供應和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域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域的劃分要考慮電網結構、供電合理性等因素。壹個供電營業區只設立壹個供電營業機構。

供電營業區的設立和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電力管理部門按其職責和管理權限,經同級有關部門審批後,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營業區設立和變更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有義務按照國家規定為本營業區內的用戶供電;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拒絕向其營業區域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供電。

申請新增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手續。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布用電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為用戶提供信息。

第二十七條供用電雙方應根據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供用電的規定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供電企業應當保證向用戶供電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因公共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應及時處理。

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

第二十九條供電企業在發電和供電系統正常時,應當繼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通知用戶。

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搶險救災需要應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盡快安排供電,所需供電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用戶應當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戶用電量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電能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用戶受電裝置的設計、建設、安裝和運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三十二條用電人不得危害供電和用電安全,擾亂用電秩序。

供電企業有權制止危害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收取電費。

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人員和抄表員進入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表收費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繳納電費;應當為供電企業查電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經濟和計劃用電工作。

第三十五條本法所稱電價,是指電力生產企業上網電價、電網間互供電價和電網銷售電價。

電價實行統壹政策、統壹定價原則和分級管理。

第三十六條制定電價應當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入,依法納入稅收,堅持公平負擔,促進電力建設。

第三十七條同壹電網的上網電價相同。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在特殊情況下,電力生產企業需要另行制定上網電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級電網在上網電價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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