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企業各級人員和職能部門履行安全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對履行安全職責表現好的,予以表彰獎勵;因不負責任或失職造成事故的,應按本規定明確責任,追究責任。第五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電力企業。第二章網省公司級領導安全職責第六條網省公司總經理安全職責
1.總經理是公司系統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公司系統的安全生產和本規程的實施,以及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實。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的有關規定,並負責組織實施。
3、負責正確處理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主業和多元業務的關系,確保本單位不會因為“短期行為”而損害企業的安全基礎,不會出現多元業務影響主業的負面效應。保證壹線職工的思想穩定。
4、在配備領導時,把安全生產成績作為選拔各級領導幹部的主要條件之壹,並協調處理好副總經理與其業務部門在安全工作中的協作關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 *對安全生產盡職盡責。
5、及時掌握本系統的安全生產情況,特別是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重大問題,要督促或組織有關人員及時解決。
6.直接領導或委托行政副職領導公司安全監督部門,建立能獨立有效運行的安全監督機構,完善安全監督體系,配備足夠的合格安全監督人員,支持其認真履行安全監督職責,定期聽取安全監督部門的工作匯報,保證安全措施經費的提取和所需的足夠投入。
7.決定或審批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活動和獎懲措施。
8、每年至少兩次深入基層企業,檢查和指導安全工作,了解安全生產情況;每半年召開壹次安全形勢分析會,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傾向性問題。
9.按照《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條例》和《電力建設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參與或主持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嚴重或典型事故,要及時掌握事故情況,必要時召開事故現場會,提出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
10.集團公司總經理定期向集團公司管理委員會匯報工作,省公司總經理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工作時,必須將安全工作列為重要內容之壹,管理委員會(職工代表大會)應積極接受安全方面的合理建議。
11.集團公司總經理和省公司總經理每兩年主持召開壹次全公司安全工作會議,總結交流經驗,安排安全生產工作。第七條。網省公司生產副總經理的安全職責。
生產副總經理協助電力生產企業主管安全工作的總經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的有關規定,並負責落實。
2.組織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和工作重點,並負責實施。
3、強化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負責完善生產指揮系統,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並負責檢查落實。
4、應充分發揮安全監管體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監管手段,經常聽取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匯報,支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職責和權力。
5.審批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以下簡稱“兩措”計劃),保證足夠的資金投入。
6、負責組織全公司範圍的安全檢查活動。每年至少到基層企業四次,了解安全生產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或傾向性問題,做到任務、時間、費用、責任人“四落實”。
7、每季度主持召開相關科(室)參加的安全形勢分析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8.負責組織協調安全教育培訓、競賽評比、經驗交流、表彰獎勵等活動。
9.按照《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條例》的規定,參與或主持相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嚴重或典型事故,要及時掌握事故情況,召開事故現場會,提出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
10,嚴格執行《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審批事故報告和事故統計。對事故統計報告的及時性、編制和完整性負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