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交通法規
第三節非機動車交通規定
第五十七條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裏。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地點停放。沒有停車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畜力車應當使用馴養的牲畜;駕駛畜力車過馬路時,駕駛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司機離開車輛時,應拴好牲畜。"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修訂)的有關規定如下:
“第四章道路交通法規
第三節非機動車交通規定
第六十八條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非機動車轉彎優先讓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二)遇前方路口交通堵塞,不準進入路口;
(3)向左轉彎時,在路口中心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車信號時,應當依次在路口停車線外停車。如果沒有停車線,在路口外停車;
(5)向右轉。同方向的車在等待放行信號,能在本車道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身的,依次等待。
第六十九條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壹)、(二)、(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控制交通標誌、標線,讓優先通行的壹方先行;
(2)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減速或者停車觀察,讓右側道路迎面而來的車輛先行;
(三)反方向行駛的右轉非機動車,應當讓左轉車輛先行。
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穿越機動車道時,應當下車執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通過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沒有人行橫道、沒有人行橫道設施或者不方便使用人行橫道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而無法在本車道行駛的非機動車,可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鄰機動車道,通過被占用路段後快速駛回非機動車道。在這種情況下,機動車應該減速讓行。
第七十壹條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1.5m,寬度不得超過車把0.15m,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輪,後端不得超過車身0.3m
(二)三輪車、人力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2米,寬度不得超過0.2米,長度不得超過1米;
(3)畜力車高度距地面不超過2.5米,寬度距車身不超過0.2米,長度前端不超過軸,後端距車身不超過1米。
關於載人自行車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駕駛自行車或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3)嚴禁酒後駕車;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並發出信號,不得突然猛轉,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超車;
(五)不準牽引、攀爬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準雙手離開把手或者手握物品;
(六)不得助跑並行、互相追逐或者纏繞比賽;
(七)不得騎獨輪車或者兩人以上騎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安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第七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畜力車應當年滿16周歲,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酒後駕車;
(二)不準並線,駕駛員不得離開車輛;
(三)通過繁忙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狹窄道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危險路段時,不得超車。駕馭兩輪畜力車,要下車牽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馴服的動物駕駛,車上的幼畜必須拴牢;
(五)停放車輛應拉緊剎車,拴好牲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