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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出現錯誤會有什麽法律後果?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所謂“曲解”和“錯誤”的意思是不壹樣的。“錯誤”屬於作出意思表示的壹方的問題,“曲解”是理解他人意思的問題。

我國法律中的“(重大)曲解”不僅包括“曲解”,還包括“錯誤”,即當事人不僅因錯誤,而且因(重大)曲解而訂立的合同,都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

合同訂立過程中的錯誤可分為* * *相同錯誤、相互錯誤和單方錯誤。

* * *相同錯誤是指合同雙方犯了相同的錯誤。雖然雙方都知道並認同對方的意圖,但雙方都在壹些根本和基本的事實上犯了錯誤。* * *同樣的錯誤通常導致合同被掏空,所以合同應該無效。相互錯誤是指雙方都誤解了對方的意圖。單方錯誤是指壹方當事人表示意思上的錯誤,但另壹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錯誤的存在。

在電子商務中,單方錯誤是最突出的問題。因此,下面主要討論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單方錯誤的法律後果。

在單方錯誤中,法律關心的不是交易的哪壹方犯了錯誤,而是哪壹方更能避免錯誤的後果,哪壹方應該承擔錯誤造成的不利後果。這是因為,既然壹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另壹方當事人的錯誤,當然更能避免錯誤的後果,所以知道錯誤的壹方(而不是犯錯誤的壹方)應當承擔錯誤的不利後果。

在電子交易中,如果交易雙方事先就錯誤維護程序達成協議,那麽不按照約定的錯誤維護程序進行的壹方應當承擔錯誤造成的不利後果,而同意按照程序進行的另壹方可以不受錯誤的影響。這是因為只要對方按照約定的程序行事,就應該已經知道對方錯誤的存在。

從接收方的角度來看,當接收方按照約定的驗證程序行事時,就會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收到的數據電文是錯誤的,不應當推定該數據電文出自發送方的本意,發送方也不應當受其約束。

數據消息的重復傳輸也是錯誤的重要原因。通常情況下,每壹個數據電文都應被接收方視為獨立的信息,但往往是壹個統壹的數據電文被發送方或接收方的計算機系統重復發送。

在後壹種情況下,如果接收方遵循約定的驗證程序,他將知道或應當知道他收到的壹個數據電文是另壹個數據電文的復制件,那麽該數據電文就不能視為獨立的電文,發送方也不能受兩個數據電文的約束。

在人與人的直接電子交易中,壹旦出錯,及時更正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然而,在壹方為電子代理人的自動交易中,及時糾正錯誤並不那麽容易。

電子代理人只能按照預設的程序操作,既不“即興”,也不“合理”。面對電子代理人,錯誤的壹方大聲抗議或者低聲詢問都是沒有用的。這種情況下,對方是認真講道理的。

因此,對於其中壹方為電子代理人的自動交易,應使用特殊的“錯誤”規則給予另壹方適當的照顧。如果對方滿足以下前提條件,則可能不受自身錯誤的影響。

首先,電子代理人沒有給對方提供防止或糾正錯誤的機會。電子代理人的所有人應設身處地為對方著想,為對方提供防止或糾正電子代理人操作程序錯誤的機會。如果電子代理人已經給了對方防止或者改正錯誤的機會,而對方仍然犯了錯誤,那麽犯錯誤的應該是對方,而不是電子代理人。

其次,對方得知錯誤的存在後,及時通知了電子代理人的代理人,說明了其不受錯誤數據電文約束的意圖。對方的通知是否及時,應根據所有相關情況綜合判斷,尤其是對方與電子代理人所有人的溝通能力。

第三,對方沒有從交易中獲得任何利益。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是處理錯誤法律行為的壹般要求。因此,另壹方應采取公平的步驟返還因數據電文錯誤而取得的對價,或者根據電子代理人所有人的要求銷毀所取得的對價。總之,不可挽回的利益意味著不可挽回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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