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與律師的區別企業法律顧問是指依法取得職業資格,受聘於企業,專門從事本企業法律事務的內部專業人員。企業法律顧問的概念是具體的,不同於律師作為企業法律顧問的概念。其特征在於:
(1)企業法律顧問是從事企業法律事務的人員。
(2)企業法律顧問是內部專業人員。
(二)企業法律顧問資格
(1)形式要求: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由企業聘請,並登記備案。
(2)實質性要求:應是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的內部專業人員。
(3)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制度
國家主管部門管理
協會管理
企業內部管理
(四)企業法律顧問的任務和工作原則
1,企業法律顧問的任務
(1)從事企業法務。
壹是對重大經營決策和重要經濟活動提供法律意見。
二是審核、起草相關規範性文件或法律文書,如合同、章程、規章制度等。
第三,合同管理。
第四,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五,法律糾紛的處理。
第六,法制宣傳咨詢。
(2)推進企業依法管理。
(3)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2、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原則
壹是依法執業原則。
第二,為企業服務的原則。
第三,管理為主的原則。
要實現管理導向,必須堅持事前法律預防、事中法律控制和事後法律救濟的原則。
(五)企業法律顧問的權利和義務
1,企業法律顧問的權利:
(1)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出具法律意見。
(2)對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查閱企業的有關文件、資料、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四)辦理企業法律事務時,依法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
(5)法律法規和企業領導授予的其他權利。
2、企業法律顧問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二)忠於職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三)對起草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文件和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4)保守國家秘密和企業秘密。
(六)企業法律顧問專業技術等級制度
企業法律顧問職稱
企業法律顧問專業技術等級制度的建立
(七)監督檢查和獎懲
監督和檢查
獎勵和懲罰
(八)企業法律顧問與律師的關系。
企業法律顧問與律師的聯系
第壹,兩者都是我國法律職業體系的壹部分。
第二,從事公司法務。
第三,實行執業準入制度。
企業法律顧問與律師的區別
第壹,管理體制不同。
第二,身份不同。
第三,工作對象不同。
第四,實踐條件不同。
第五,承辦法律事務的基礎不同。
常年法律顧問示範合同甲方為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壹致,共同遵守本合同。
壹、乙方的服務範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是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解答法律咨詢,依法提供意見或出具律師意見;
2.協助起草、制定、審核或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應甲方要求,參與協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和論證;
4.受甲方委托,簽署、送達或接受法律文書;
5.應甲方要求,對甲方已經面臨或可能發生的爭議進行法律論證,並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發表律師意見;或者參與非訴訟談判、協調、調解;
6.應甲方要求,教授法律實務知識;
7.辦理雙方約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壹名律師作為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協助完成上述法律事務,但乙方更換壹名律師作為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須經甲方同意;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第壹條所列的法律事務;
3.乙方律師應依法盡力維護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師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資料後,應及時完成委托事項,並應甲方要求告知工作進展;
5.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員工的意見;
6.在涉及與甲方對立的案件或交易中,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律師不得擔任與甲方有法律利益沖突的對方的法律顧問或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除法律規定或經甲方同意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應對甲方的業務進行單獨歸檔,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並妥善保管與甲方有關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
三。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全面、客觀、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相關的各種信息、文件和資料;
2.甲方應對乙方律師處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
4.甲方應指定聯系人作為常年法律顧問,負責傳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時,應通知常年法律顧問。
四。法律顧問費
乙方的法律顧問費為每年人民幣(大寫)。本合同生效後天內,甲方應向乙方付款。
第壹條所列服務範圍以外的訴訟案件,甲方需與乙方簽訂專項委托合同,並按規定另行支付代理費。乙方可在標準費用的基礎上享受65,438+05%的折扣。
動詞 (verb的縮寫)工作成本
乙方律師因辦理甲方委托事項而產生的下列工作費用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簽約、公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在蘭州以外發生的差旅費、住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
3.征得甲方同意後發生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不及物動詞合同的終止
經甲乙雙方協商壹致,可以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更換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
2.由於乙方律師的延誤、失職或錯誤而使甲方遭受損失;
3.違反第二條第5款?八項特定義務之壹。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委托的事項違反法律或律師執業準則;
2.甲方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況,妨礙乙方律師提供有效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工作費。
七。違約責任
如果乙方未能提供第壹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的法律顧問費。
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法律顧問費或工作費用,或無故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顧問費、未支付的工作費用及延期利息。
八。爭端的解決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管轄。
甲乙雙方之間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X.合同條款
這份合同的期限是年。
合同期滿前30日內,甲乙雙方應協商決定是否續簽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甲方:(蓋章)
代表:
年月日
乙方:(蓋章)
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