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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間借貸最新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2020年2月23日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中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可以知道,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自由融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民間借貸逾期利率如何約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具體的逾期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的四倍。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了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第三條。借款人和貸款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受款人所在地。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貸款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壹般保證,貸款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罪,當事人就同壹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六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有關但並非同壹事實的線索、材料的,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第七條。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與借款人結清前期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期貸款本金,並補發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不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的四倍,則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多收的利息不得作為以後的貸款本金。

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照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的市場牌價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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