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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種類型的固定總價合同可調。

如何調整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

1.因設計變更引起的建設工程數量或質量標準的變化。

從以上概念可以看出,固定總價合同價格不會只在約定的範圍內調整。因發包人原因造成設計變更導致工程數量或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的,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支付超出合同約定範圍的工程價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十九條的規定,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的, 當事人就工程價款不能協商壹致的部分,可以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參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從各地具體操作的結果來看,大多要求先適用合同中關於工程價款調整的約定,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工程量的增減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另行結算。參照約定標準無法結算的,可以參照施工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進行結算。同時,在舉證責任上,還要求當事人對合同中約定的具體施工範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二是建材價格或人工成本上漲過快。

除了工程量的變化,建築材料和人工費用的變化也是調整合同價格的常見原因之壹。那麽,當價格發生較大變化時,該如何調整?

首先要考慮建築材料或者人工費用的變化是否超出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如果變更仍停留在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則屬於正常的市場風險範疇,風險由承包人承擔,合同價款不予調整。如果變更超出了合同中約定的風險類別或遠遠超出了壹般市場風險,則承包商可以要求變更情況,並要求調整工程付款。

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風險範圍,我認為可以參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13)第9.7.3條的相關規定,即“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時,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可調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價格變動範圍或幅度。沒有約定的,按照第9.7.66649.00000000005條的約定,在這種情況下,調整後的材料設備費和施工機械費按照價格系數調整法或差價調整法計算(具體方法見該條)。”或根據當地造價部門或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作為調整依據。

此外,還要研究人工費或價格變化的時間是否在約定的工期內。如果變更發生在工期內,應按上述規定辦理。如果發生在工期之外,則應研究工期延誤對價格變化的影響。因壹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或建材供應時間延誤的,此期間建材差價的施工費用應由過錯方承擔。

第三,附上當地法院的意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

(壹)雙方約定對工程實行固定價格,且實際工程量較約定的工程範圍有所增加或減少。在確認固定價格的基礎上,可以參照合同對增減部分進行結算,然後根據結算結果相應增減總價。不作廢合同,整個工程造價不應該再結算。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暫行規定》的通知

27.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工程總價或材料價格為包幹價的,合同有效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款。如果由於情況的變化,建築材料價格急劇上漲,對承包人明顯不利,承包人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但建築材料漲價屬於正常的市場風險範疇,漲價部分由承包方承擔。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

11.在固定總價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以工程設計變更為由要求調整工程價款。怎麽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以固定總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因工程設計變更導致實際工程量增減,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應當嚴格把握。合同中對工程價款的調整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工程量的增減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另行結算。參照約定標準無法結算的,可以參照施工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進行結算。

主張調整工程價款的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的具體施工範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12.固定總價合同履行期間,主要建築材料價格發生較大變化,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應該怎麽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以固定價格結算。在實際履約過程中,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築材料的價格發生了明顯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的範圍。合同中對建材價格變動的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原則上按照其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可以在市場風險範圍和程度以外酌情支持;具體數額可參照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材料差價的處理意見,委托鑒定機構確定。

因壹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或建材供應時間延誤的,此期間建材差價的施工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案件指引》的通知

11.如果合同中規定了固定價格,而由於發包人的原因變更了工程,承包人能證明增加的工程量不在合同規定的總價範圍內。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沒有約定的,數量的增減可以參照合同規定的標準另行結算。不能參照約定標準結算的,可以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施工現場發布的計價方式或者計價標準進行結算。主張調整的壹方對合同約定的具體施工範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第壹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鑒定操作規程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采用固定總價結算,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建設工程發生重大變更,合同中的工程量與變更後的工程量難以區分的。當事人壹方申請對建設工程總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鑒定結論應當計入固定總價所反映的下浮水平。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九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當事人請求采用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過程中原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的除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的,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發生變化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請求據實結算工程量增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壹庭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解答

12.妳能調整總價合同的數量和工程價格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包幹方式,當事人以實際工程量增減為由要求調整的,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且總承包範圍明確的,可以相應調整工程價款;總包合同範圍不明確的,由主張調整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按照固定總價結算,當事人主張增減施工範圍和工程量。應該怎麽做?

合同規定工程價款以固定總價結算。實際施工未超出約定施工範圍的,實行固定價格結算。當事人主張增加或者減少建設範圍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合同有約定的,增加或減少的工程量按合同結算;

(2)合同沒有約定的,工程量的增減可參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另行結算;不能參照約定標準結算的,可以參照施工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

(3)工程未完工,合同約定固定總價,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在合同約定的施工範圍內能夠確定已完工工程比例的工程,以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為基礎按比例折算;無法確定已完工程比例的,雙方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可以就工程造價有爭議的部分委托鑒定。

主張增減工程量的壹方,應當對增減工程量的存在、實際數量和價格承擔舉證責任。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山東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㈤情勢變更原則能否適用於固定價格合同的履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以固定價格結算。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建築材料價格或人工成本上漲過快,當事人能否請求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價格或解除合同?建築材料價格或人工費用的增加未超出固定價格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當事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請求調整合同價款的,不予支持;如果建築材料價格或人工費用上漲超出固定總價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發生異常變化,如繼續履行固定總價合同將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或顯失公平,屬於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當事人請求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調整合同價款或解除合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可以支持。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

23.在以固定總價結算工程價款的施工合同中,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或質量標準發生變化時,如何結算工程價款?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總價結算工程價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嚴格執行。壹方請求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進行結算的,不予支持。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合同對工程價款的調整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參照簽訂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主張調整工程價款的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的具體施工範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4.對於約定的工程價款采用固定總價結算的施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如何處理?

施工合同規定工程價款以固定總價結算,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主要建築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超出正常的市場風險範圍。合同對建築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請求調整工程價款。如果明顯不公平的不調整,他們可以在市場風險的範圍和程度之外酌情支持。具體數額可參照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建築材料差價處理的意見,委托評估機構確定。

因壹方原因造成的建築材料工期或供應時間的延誤而導致的建築材料價格變動風險,由該方承擔。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四、案例參考

湖北某建築工程公司與當陽市某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件編號:(2017) E 05鐘敏1180

“關於勞動力成本的增加。新泉公司與鵬程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了固定總價,但本案施工合同是通過招投標簽訂的。根據當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涉案工程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本案涉及的東城明珠小區招標控制價的編審時間為2012年5月,關於人工費調整的鄂文健[2012]85號文件尚未下發。根據招標文件,涉案工程於2012,116進行招標,於12,6開標。根據涉案工程於2013年3月開工建設,根據鄂建[2012]85號文,鑒於建設工程中的定額人工價格是由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建築市場人工價格的變化進行調整,屬於政策變動範圍, 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也規定,以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出具的造價調整作為合同價款調整的因素,本案雙方應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 因此,壹審法院依據湖北省建設主管部門人工費調整文件關於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提高鵬程公司、新泉公司的工程價款並無不當。”

齊芳與安徽某建築工程公司、安徽某房地產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編號:(2015)萬敏司終字第00469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條款也規定了結算方式:本合同采用包幹價,加修改、簽證、工程鋼材和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鋼材;價格以2010第七期巢湖信息價格為基礎進行調整)。其他材料和消防器材不再調整。本條款為印刷字體,經修改、簽證、工程鋼材、商品混凝土調整後的差價仍然有效,應予采納。經鑒定機構鑒定,變更簽證及材料差價費用為3452884元,安徽某公司提出的該部分費用未計入工程造價的上訴理由與合同不符,我院不予采納。由於合同中約定除了變更簽證和調整合同約定的鋼材、骨料不良部分外,其余部分不予調整,故原審判決將定額人工費544745元調整為工程費用,由我院予以更正。我們支持安徽某公司提出的544745元固定人工費的調整不應計入工程造價的訴求。涉案工程造價涉及變更簽證,劣質鋼材、混凝土材料由壹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沒毛病。安徽某公司關於涉案工程造價無需評估的訴求不能成立。綜上,所涉及的工程造價為15103264元(11650380元+3452884元)。”

永安市某建築有限責任公司與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件編號:(2018)閩04鐘敏1102

“勞動力價格差。雙方雖未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務差價是否不能調整,但根據福建省2009年發布的閩建[2009]18號第五條?人工費按我局下發的施工期人工預算單價計算,不納入風險承包範圍。我們認為人工費不屬於風險承包範圍,差價應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到工程總造價中。壹審法院認為,根據“有約必守無約”的原則,人工費差額2765438元+0.083元應計入合同價款,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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