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者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的修改和完善。第三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活動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第五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和壹般設計變更。
下列情況之壹為重大設計變更:
(壹)調整連續長度10公裏的路線方案;
(二)特大橋數量或結構類型發生變化的;
(三)特長隧道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
(四)互通立交數量發生變化的;
(五)收費方式和場地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六)超過初步設計批準的概算。
下列情況之壹為重大設計變更:
(壹)連續長度超過2公裏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連接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質地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路面結構的類型、寬度、厚度發生變化的;
(五)大中型橋梁的數量或結構類型發生變化的;
(六)隧道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七)互通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發生變化的;
(八)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九)監控通信系統總體規劃發生變化的;
(十)管理、維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
(十壹)其他單項工程造價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十二)超過批準的施工圖設計預算的。
壹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第六條公路工程重大和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度。
屬於對設計文件內容的重大修改的公路工程重大和較大設計變更,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未經審批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經批準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變更不得肢解以逃避審批。
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壹般不得再次變更。第七條重大設計變更由交通部審批。重大設計變更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第八條項目法人負責審查壹般設計變更,並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實施的管理。第九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可以向項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建議。
設計變更建議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註明變更原因。
項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建議。第十條項目法人應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和理由進行審核。必要時,項目法人可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第十壹條對於壹般設計變更,項目法人應根據審查核實或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進行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
重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項目法人應當經審查論證後,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設計變更申請。包括擬變更的公路項目名稱、公路項目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原因等。;
(二)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和合理性論證;
(三)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二條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原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項目法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設計變更文件,並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