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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律制度

“水汙染防治法律制度”是近年來學術界最重要的話題之壹。隨著水汙染的日益嚴重,建立和完善水汙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壹項緊迫的任務。縱觀我國水汙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實施現狀,借鑒美國水汙染防治法律制度的設計,系統分析了我國現行的水汙染防治法律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對其不足之處進行了評析。本文旨在立足國情,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水汙染防治法律制度,解決水汙染引發的相關環境問題,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汙染防治法)已於2008年2月28日由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修訂後的《水汙染防治法》實施近三年,我國水汙染防治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是,在看到成績的同時,也不能忽視水汙染防治中存在的問題:當前水汙染越來越嚴重,治理難度比以前更復雜。水質惡化直接影響飲用水安全,降低農作物產量,影響漁業生產,制約工業發展,加速生態環境惡化,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按照繼續完善我國水汙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思路,本文從以下三個部分進行闡述。第壹部分分析了我國現行水汙染防治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兩部分:第壹部分分析了我國現行水汙染防治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第二部分指出了我國現行水汙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壹些不足。我國現行的水汙染防治法律制度包括單位水汙染防治責任制、“三同時”制度、排汙申報登記制度、排汙收費制度、排汙權交易制度和突發性水汙染事故強制應急措施制度。分析了這些系統在中國水汙染防治中的作用。本文在分析這些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其在我國水汙染防治中的作用的同時,也深入分析了這些制度的不足之處,如:部門規章與地方立法的沖突;農村地區的水汙染問題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過於強調企業責任,忽視政府責任;在水汙染糾紛的解決中,法律手段的適用不足或錯誤;排汙收費制度存在的問題;流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環境公益訴訟在我國水汙染防治中的不足和水資源收費制度的缺陷。我們需要高度重視這些問題,並積極尋求解決辦法。第二部分運用“比較研究”的方法,比較中美兩國在水汙染防治法律制度方面的差異,找到壹些有助於完善我國水汙染防治法律制度,深化改革,做好新時期水汙染防治工作,實現經濟與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方法。美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達國家,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管理體系,在水汙染治理方面積累了很多寶貴的經驗。從其在水汙染治理方面的成功經驗來看,雖然兩國在目標、手段、措施上有所不同,但美國的很多經驗是值得學習和借鑒的。對於兩國水汙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差異,該部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比較:立法宗旨與政策目標、管理體制、監管機制、預防策略、監管措施與手段、實施與保障機制。對比分析了我國水汙染防治法律制度的不足,為我國水汙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參考。第三部分主要是關於我國水汙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筆者認為,完善我國水汙染防治法律制度,要進行科學論證,保障公眾參與;完善水汙染事故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建立和完善排汙權交易制度,積極開拓排汙權交易市場;建立水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建立水汙染稅制度。通過這壹系列建議,希望對我國水汙染防治有所裨益,並引起更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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