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審判時美國法庭有檢察官嗎?

審判時美國法庭有檢察官嗎?

是的,美國刑事訴訟的壹審程序

作者:成衛發布時間:2006-12-05 14:13:39

-

眾所周知,美國實行的是對抗制審判模式。這種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對抗性的。法官和陪審團作為案件的裁決者,並不主動調查證據、傳喚證人和詢問證人,而是處於被動和超然的地位。他們負責聽取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和陳述,向法庭詢問自己的證人和證據,向對方證人提出反駁問題。法官和陪審團分別就案件的法律問題進行提問。

壹、庭審正式開始前的程序

(1)承認或否認指控的程序

在否認指控的程序中,被告人可以提出三種抗辯:有罪抗辯、無罪抗辯和無爭議抗辯。如果被告人認罪,並且法官認定認罪是自願的,那麽認罪的被告人就不會被正式審判,而是直接進入量刑程序。如果被告不認罪,法官將確定審判日期,並準備正式審判。在正式庭審開始前,法官需要對壹系列程序性事項進行必要的準備。比如,法院要盡力解決控辯雙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些證據的申請,要求對方在開庭前出示證據。控辯雙方還需要做壹系列的準備工作,如調查詢問證人、收集證據、揭示證據等。有些準備工作還可能需要法庭的參與或由法庭對雙方有爭議的問題作出裁決,如審前動議、審前會議等。

(2)選擇陪審員的程序

在美國,因為被告不認罪而需要進入正式審判程序的案件,壹般都是由陪審團審理的。除非被告放棄陪審團審判,否則法院必須在壹審程序中召集陪審團。為了組成公正的陪審團,聯邦和州法律規定了兩種程序機制:壹種是隨機初選程序。隨機抽取的陪審員在法院和當事人之間經過必要的調查和反饋程序後產生壹份名單,書記員根據這份名單準備候審陪審員名單,然後通知這些人出庭。二是嚴格的“選庭”程序。等待出庭的陪審員在被法官和雙方律師告知案件性質後,必須經過嚴格的資格審查,才能成為真正的陪審員。通過上述程序篩選後,當候任陪審員人數達到法定陪審員人數時,本案陪審團正式組成。

二、庭審正式開始後(這裏我只就陪審團組成後的庭審程序來說,經歷以下幾個步驟)

(1)開幕詞

這是指在法庭審判中,控辯雙方首先向法庭進行的陳述,其陳述在所有司法制度中都是壹致的,即由公訴人先陳述,辯護律師後陳述。

檢察官的開場陳述是告訴陪審團指控的性質,案件的經過,並簡要描述支持指控的證據。目的讓陪審團更好地了解案情。

辯護律師的開場陳述解釋了主要辯護要點。總體意圖是讓陪審團質疑控方的案情,並解釋被告是無辜的。出於訴訟策略的考慮,辯護律師也可能放棄做開場陳述。在少數幾個州,在控方證人作證之後,辯方開始出示證據之前,也允許辯護律師做開場陳述。

控辯雙方在進行開場陳述時,應清晰、簡要地說明本建議的基本立場,以明確下壹步證據的方向。因此,雙方陳述的案件必須有相應的可采納的證據支持,提到的證人和證詞必須在審判中得到尊重。不得涉及沒有可采納證據支持的事項和被告的個性和特點,也不得使用有爭議或高度情緒化的語言。否則,法官可以在對方反對或依職權的情況下予以制止,並在必要時給予陪審團相應的建議。

(2)控方提供證據

開場陳述後,檢方要向法庭提供支持控訴的證據,包括出示物證、傳喚證人出庭作證等。作證前,證人應宣誓或以其他方式保證如實回答問題。首先,檢方進行直接詢問,目的是讓證人說出案件事實,出示證據。直接提問不能問引導性問題。

然後,辯護律師提問,這叫質證。其目的是揭露證人證言的缺陷和不足,向陪審團揭示證人不可信。經過辯護律師的質證後,檢方還可以再次進行直接提問,以重新組合被質證推翻的證據堆,恢復證人的公信力,澄清證人證言中的歧義。

辯護律師還可以再次質證,繼續攻擊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證人本身的可信度。進壹步的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可以重復幾輪,直到不需要再問為止,但每個管轄區都規定了進壹步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的範圍,限制了進壹步直接詢問或交叉詢問的機會。在整個直接提問和反詰問期間,雙方律師都必須遵守證據規則。如果違反了壹個證據規則,無論是提問的方式,還是證人回答問題的方式。對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反對,陳述反對的理由,然後提出問題的律師可以簡要說明正當的理由,或者更詳細地解釋為什麽這個問題應該由法官提出或回答。然後法官決定是否違反了證據規則。如果法官不同意,反對這個問題或者回答律師的意見。如果法官同意詢問或回答律師的意見,法官會否決對方證人,繼續回答。法官支持反對,提問的律師必須再問壹個問題。如果證人的回答遭到反對,法官會建議陪審員忽略這個回答。在某些情況下,由於證人的回答可能對案件的審判結果非常有利,律師於是提出無效宣告的動議。

總之,質證的規則很復雜,過程往往很冗長,但美國程序法的理論高度重視這種證據調查方法,認為這是查明案件真相的最佳法律裝置。

當檢方出示了所有的證人和證言,認為證據已經充分證明了罪行,檢方就會停止起訴。在審判的這壹階段,被告照例提出了直接裁決動議,要求法官認定控方沒有拿出證據來支持犯罪的各種要素。唯壹的正義問題只能是無罪釋放。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檢方沒有做好充分準備,證據在審判期間被潦草地寫下,或者案件確實有問題,直接提出裁決的動議是可以接受的。結果,被告被判無罪,審判立即停止。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這個辯護動議像辯護動議壹樣被例行公事地駁回。只有當辯護申請未被法官批準時,庭審才進入辯護證據階段。

(3)辯方提供證據

辯方傳喚作證的證人也直接接受辯方和檢方的詢問和盤問。需要註意的是,在美國的刑事訴訟中,既不能強迫被告自證其罪,也不能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的清白,除非被告願意作證。否則,不要求被告出庭作證。

(4)結束辯論

證據調查結束後,控辯雙方進行總結性辯論。控方首先進行辯論發言,按照對自己最有利的觀點對證據進行總結和辯論,辯方進行辯論發言,回答控方的辯論發言,陳述對被告有利的事實和理由,揭示對方證據中的矛盾和疑點,強調法律要求控方出示證據消除合理疑點後才能對被告定罪,否則應判無罪,控方可以在辯方答辯後對爭議點進行反駁。無論控辯雙方在辯論中發言,都不允許對被告人是否有罪做出個人判斷。根據雙方的證據和辯論來確定被告是否有罪,是陪審團神聖的職責和權利。

(5)法官指示陪審團。

由於陪審員是法律的門外漢,在陪審團離庭評議前,主持庭審的法官要向陪審團做壹個總結性的提醒,包括:陪審團的職責和義務;與案件有關的法律;證據引發的爭議;解釋相關法律術語的確切含義。此外,許多州授權法官評論證據,但有些州禁止這樣做。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尤其是辯護律師也可以要求法官給予具體的指示,法官必須決定是采納還是拒絕,或者進行必要的修改,甚至為此召集非正式磋商。

(6)陪審團審查

陪審團離庭評議前,由法官指定陪審團主席或告知陪審團選擇壹名陪審團主席和壹名副陪審團主席,然後全體陪審員進入評議室進行評議,由陪審團主席主持。陪審團審議是秘密進行的,內容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進出議事室。此外,無論評估結果如何,此後都不能對評估活動進行法律調查。法律沒有明確陪審員在庭審或評議期間是否需要集中住宿和與外界隔離,各地做法不壹。壹些州允許陪審員回家過夜或度周末,許多州將這壹問題留給法官自行決定。

(7)陪審團裁決

雖然不同司法系統的陪審團人數不同,但壹般都要求壹致裁決。只有路易斯安那州和俄勒岡州不需要壹致裁決。如果經過長時間的審議,陪審團仍然不能達成壹致的結論,法官可以宣布“錯誤審判”並解散陪審團。對於這樣的案件,檢察官可以重新起訴,法院會召集陪審團重新審理。

陪審團對被告有罪或無罪作出裁決後,回到公開法庭,由陪審團主席向法庭宣布裁決。如果判決無罪,法官必須接受,並當庭宣布釋放被告。如果判決有罪,法官可以下令將被告送回監獄或保釋候審。至此,正式審判程序結束。

(作者單位:江西省井岡山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

編輯:陳思

案件的審理過程:

1,檢察院以賭博罪對被告人林虎提起公訴;

2.法院調查;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5、休會十分鐘;

6、量刑;

7.法院教育;

8.法庭關閉。

演職員表和服裝

序列號

有棱角的顏色

演員的名字

1

首席法官(法官,穿著長袍)

2

法官1(法官,穿著長袍)

法官2(法官,穿著長袍)

職員(穿深色西裝)

司法警察(制服)

司法警察(制服)

檢察官1(檢察官,穿深色西裝)

檢察官2(檢察官,穿深色西裝)

被告1(囚服)

林虎()

10

法定代表人(被告母親,便裝)

王美()

11

辯護人(律師,穿西裝)

備註:除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外,其他角色可由實名同學扮演。

法庭審判程序

壹、審前準備程序

書記員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書記員(站起來大聲朗讀):請安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酗酒者不得參加;

2.不隨意走動和進入試驗區;

3.不拍手、不喧嘩、不吵鬧;

4.禁止吸煙;

5.傳呼機、手機全部關機;

6.不要說話或提問;

7.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音、錄像或攝影。

書記員:公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出庭。

(公訴人和訴訟參與人就座)

書記員:審判長,法官進入法庭,全體起立。

(全體人員起立,審判長和法官就座。)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已到庭。被告壹直在拘留室接受審判。預審準備工作已經完成,報告已經完成。

(秘書就座)

第二,宣布開庭

審判長:傳喚被告人林虎到庭。(法警護送被告人林虎出庭後,審判長敲響了小木槌。)法庭現在開庭。

審判長:被告,妳的姓名,出生日期,國籍,文化程度,被捕前的家庭住址。

被告林虎:我叫林虎,於2010年2月22日出生於江蘇省蘇州市,1988+65438,漢族,初中文化,住本市工業園區蓮香新村99棟605室。

審判長:被告林虎,妳以前受到過法律制裁嗎?何時、為何、采取何種強制措施?妳收到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了嗎?

被告林虎:我從來沒有受到過法律的制裁。2006年5月1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工業園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審。6月11日收到起訴書副本。

審判長: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由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林虎壹案。由於本案所有被告都是未成年人,審判不公開進行。

審判長: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由()法官、()法官、()法官組成,由()擔任審判長,()擔任法庭筆錄;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蘇州易發律師事務所()律師分別出庭為被告人林虎進行了辯護。由於被告未滿18周歲,林虎的母親王美作為法定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

審判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庭審中享有以下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的回避,也就是說,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可以請求撤換;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進行勘驗、檢查;

3.被告可以為自己辯護;

4.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可以進行最後陳述。

被告林虎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清楚地聽到了上述權利?

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壹壹回答:仔細聽。

審判長:被告人林虎及其法定代理人王美,考慮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人林虎:沒有申請回避。

法定代表人王美:無回避申請。

第三,法庭調查程序

審判長:現在法庭調查開始。首先,公訴人將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附件1)

審判長:被告人林虎,妳可以陳述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需要陳述嗎?

被告人林虎:起訴書指控屬實,不用我陳述。

審判長:現在公訴人可以向被告人提問了。

  • 上一篇:律師協會對律師的處罰有哪些?
  • 下一篇:民法典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