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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幹警和公務員哪個好?

政法幹警和公務員各有利弊,區別如下:

壹、政法幹警考試與公務員考試筆試內容比較

1.政法幹警考試內容分析:

政法幹警筆試內容因訓練層次不同而不同。筆試包括公務員公開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共考試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與應用;教育入學考試:專科層次為文化融合(歷史、地理、政治);本科和本科第二學歷的培養層次是民法學;法學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層次為專業綜合壹(刑法、民法)和專業綜合二(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其中,行政職業能力測試與應用分為專科層次和本科層次兩個層次。需要註意的是,2014年陜西省政法幹警法院系統專業培訓壹級崗位教育入學考試科目為民法。這成為當年政法幹警考試科目設置的最大亮點。

2.公務員考試內容分析:

公務員考試,無論是國家公務員考試還是地方公務員考試,壹般都包括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和申論兩個科目。特殊職位有專業科目的考試,如遼寧公務員考試2015,報考公安系統的考生考《公安基礎知識》科目。但是江蘇省公務員考試的科目是不公開使用的,公共科目筆試分為A、B、c三類,A類考試是公共事務基礎知識、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三個科目。B類考試是公共事務基礎知識和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兩個科目。C類考試由《公共事務基礎知識》和《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兩個科目組成。這也成為壹種趨勢,需要根據不同的職位設置不同的筆試內容,應該引起考生的註意。

二、政法幹警考試與公務員考試的時間差異。

政法幹警考試時間壹般在每年9月的第三個周末,筆試時間相對穩定。公務員考試分為國家公務員考試和地方公務員考試。國家公務員筆試時間壹般為每年10月下旬165438+左右;地方公務員考試時間壹般在4月中下旬,但有的省份在3月份進行筆試,有的省份除了上半年組織筆試外,下半年還要進行筆試。

三、政法幹警考試和公務員考試在招考對象上有所不同。

政法幹警考試的考生壹般為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服務期滿並經考核通過國家和我省選調的高校畢業生“三支壹扶”計劃、選調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崗計劃、西部計劃人員大學生誌願服務;退役士兵(大學生退役士兵)征集範圍小。此外,各地新兵的年齡也不壹樣,要求也更加嚴格。但壹般不超過35歲。以2014山西政法幹警為例,要求報考人員年齡在18周歲以上(1996年8月27日之前出生),25周歲以下(1988年8月27日之後出生)。其中,符合報名條件的大專以上學歷退役士兵年齡可放寬至27周歲(8月27日以後出生,1986)。這意味著符合政法幹警條件的報名人數有限。

國家公務員或地方公務員考試,報考人員壹般為大專以上學歷,年齡在18以上,35歲以下的人員。2015(非在職)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優秀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等崗位可放寬至40周歲。優秀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任職資格可放寬至高中。此外,還應符合招聘崗位的專業和基層工作經歷要求。總體來說,符合報名條件的人比較多。

四、政法幹警考試和公務員考試錄用專業要求競爭

政法幹警考試對考生的專業限制很少。除法學研究生要求本科為法學專業外,其他職位壹般無專業限制。

國家公務員或地方公務員考試對考生的專業限制、政治面貌等有很多要求,所以考生需要達到相關要求,否則不具備報考資格。

五、政法幹警考試與公務員考試筆試難度“PK”

政法幹警筆試難度較小,題型較少。以2013遼寧警官行政職業能力為例,專科層次出題量100,答題時間120分鐘;本關題量為120,答題時間為120分鐘。而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在行政職業能力測試中,題目數量較多,答題時間為120分鐘。以2013國家公務員考試為例,行政職業能力的題量達到135,難度不小。此外,政法幹警也有教育入學考試科目。以文化整合為例,文化整合(歷史、地理、政治)試卷滿分150分,考試時間150分鐘;其中歷史、地理、政治各占50分。單項選擇70分,非多項選擇80分。教育聯考科目整體難度不大,可以為整體筆試成績加分。所以相比公務員考試,政法幹警考試的筆試難度更低,考生勝出的幾率也更大。

六、政法幹警考試和公務員考試報名人數分析

政法幹警的報名人數沒有確切數據,但國家公務員每年的報名人數都在百萬以上,報名人數眾多,被稱為“史上最難考”。可見政法幹警考試通過的概率要高於公務員考試。

綜合以上信息,毫無疑問,我們可以得出的結果是政法幹警考試比公務員考試好。再者,通過政法幹警考試後,不僅可以成為公安、法檢、司法系統的專業人員,還可以在培訓機構學習,取得相應的學歷。真是“壹舉兩得”。對政法幹警考試感興趣的考生,妳還在等什麽?2017政法幹警考試期待妳的到來。中國教育政法警察學院為您提供最專業、最優秀、最有效的政法警察考試信息。請隨時聯系我們或訪問我們的網站。中國教育政法警察學院將全程陪伴您,助您早日成為“公”。

基層政法幹警招錄包括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公安系統、司法系統四個系統。

法院系統

1.概述:

法院是該國的司法機關。

(壹)法院體系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其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和民事案件,通過審判活動懲罰罪犯,解決民事糾紛。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4)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對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⑸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除外。

[6]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合議制。

(七)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的判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壹審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8)法官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需要回避的,應當報請院長決定。

(9)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

2.基層人民法院介紹: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我省基層政府幹警定向招錄對象均為縣級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組成。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刑事庭、民事庭和經濟庭,設院長壹人,副院長壹人。

(二)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刑事和民事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除外。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其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情節嚴重,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時,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三)基層人民法院除審判案件外,還審理下列事項:審理不需要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並應結合審判業務,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由於經濟的快速發展,基層法院出現了大量新的復雜案件,如農村農地流轉糾紛、拆遷糾紛等,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基層法院工作人員既要妥善處理大案要案,又要積極指導人民調解工作,重視後續執行)

檢察制度

1.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其中,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二)各級人民檢察院設檢察長壹人,副檢察長若幹人,檢察員若幹人。

(3)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公民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4)檢察院的職責主要包括: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政策和法律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檢察權;立案偵查貪汙賄賂和瀆職犯罪案件;審查監督公安、國家安全等偵查機關的案件;對監獄、看守所、勞改場所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起訴刑事案件;監督法院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

5.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幹涉。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2.基層人民檢察院介紹:

基層檢察院包括:縣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我省基層政府定向招錄幹警均為縣級人民檢察院。

(2)基層檢察院的職責是指各級檢察院的職責。

公安系統:

1.概述: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承擔著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責。

(1)公安部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全國公安工作,是全國公安工作的領導和指揮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區域公安工作的領導和指揮機關。

(2)公安機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公安分局的內設機構分為綜合管理機構和執法服務機構。(綜合管理機構包括政治部、紀委和督察組等。;執法服務機構包括指揮中心、治安管理大隊、交警巡邏警察大隊、刑偵大隊、網絡安全監控大隊等。)其中,執法服務機構實行隊建制,稱為總隊、支隊、大隊、中隊)

(四)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崗位分為警官崗位、警官崗位和警務技術崗位。(我省基層政法幹警招錄大部分是警察,也有壹部分是警察技術崗位,比如本科刑事科學技術第二學歷)

5.公安機關執法服務機構警察職務由高到低依次為:壹級警官、二級警官、三級警官、四級警官、壹級警官、二級警官、三級警官。(2010公安機關執法服務機構警官職務改革實施)

(六)人民警察履行職責,必須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以及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壹旦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應當回避,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1,預防、制止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秩序,制止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5、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

6.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

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

9.管理戶政、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宜;

10,維護國(邊)境治安;

11.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進行監督檢查;

12,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

1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公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基層公安系統介紹:

(壹)設區的市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公安分局。市、縣、自治縣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所。(我省基層政法幹警招錄以縣公安局、區公安局為主,但也有公交分局、機場分局、交警支隊等部門)

(2)縣級公安局主要負責戶籍管理、出入境管理、網絡監控等。(同學們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縣市登錄網站)

(3)公交分局職責:負責維護本轄區客運線路和站區的治安秩序;負責檢查城市主要出口的卡堵情況;承辦汽車、轎車、出租車及站區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⑷機場分局職責:機場巡邏管控,處理機場旅客突發事件和人員糾紛,檢查可疑物品等。,確保機場運行秩序和治安秩序的穩定。

5.交警支隊的職責: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宣傳交通安全,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等重要情況。

司法系統:

1,概述:

廣義的我國司法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由其領導的律師組織、公證處、勞教機關等。因此,司法行政機關從屬於司法機關。

⑴司法行政機關是我國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司法制度和法制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2)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是國務院司法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司法廳、局;在地區和市壹級有專門從事司法行政的機構。(我省基層政法幹警招錄以縣司法局、區司法局為主,也有個別市司法局。)

⑶各級司法機關牽頭的機構主要有:各級法院、檢察院、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

(4)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監獄、勞動改造、律師、公證、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教育。

2、基層司法機關簡介:

司法局(所)的主要職責:

①人民調解:及時調查調解各類人民內部糾紛,培養人民調解員。

(2)法制宣傳教育:充分利用網上宣傳方便快捷的優勢,利用微博、QQ群、短信等信息平臺宣傳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3)監獄勞教管理:加強心理矯治和技能培訓,特別是對已服刑人員的安置和幫教。

④基層法律服務:為基層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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