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8]139號
——關於規範國企。
各中央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SASAC:
近年來,國有企業職工(含管理層,下同)投資國有中小企業改制、國有大中型企業輔業改制、以科技骨幹為股東的科研院所改制,為推進企業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增強企業活力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由於缺乏統壹的規定和不規範的操作,在將員工持股引入企業改制和員工投資新公司的過程中出現了壹些問題。為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加強企業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壹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關於印發〈關於規範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的通知》(國發改發〔2008〕28號), 現就員工持股及投資國有企業(含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證券市場員工購買股票除外)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壹、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壹)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和企業職工投資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實現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2)基本原則:壹是區別對待,分類指導。進壹步規範企業管理層持股和投資行為,妥善解決職工持股和投資存在的問題。二是規範運營,加強管理。引入員工持股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改制和產權轉讓的規定;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防止國有企業利益通過不正當行為向員工持股和投資的企業輸送。三是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增強企業活力。員工持股要有利於深化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有效轉換經營機制;落實職工參與改制的民主權利,尊重和維護職工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規範國有企業改制中的員工持股行為
(3)積極推進各類企業股份制改革。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鼓勵職工自願投資入股,制定改制方案,要從企業實際出發,綜合考慮職工安置、機制轉換、資本引進等因素。大中型國有企業實行主輔分離改制,鼓勵輔助企業職工在改制企業中持有股權,但不允許國有企業主業職工在輔助企業中持有股權。國有大型企業改制,重點是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滿足企業發展資金需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力,選擇最佳投資者,員工持股不宜處於控股地位。在國有大型科研、設計和高新技術企業改制中,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發展有突出貢獻或對企業長遠發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幹,經批準可探索多種方式獲得企業股權,符合條件者還可獲得企業利潤獎勵,在企業改制時轉為股權;但其子公司(全資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的重組應當符合集團公司重組上市的要求。
(四)嚴格控制員工持股企業範圍。員工持股原則僅限於持有企業的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的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準,職工可以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必要時還可以持有上壹級改制企業的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集團公司出資的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其他企業的股權。科研、設計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人員因特殊情況確需持有子企業股權的,必須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作為子企業國有股東代表。
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份的國有企業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應在本意見下發後1年內轉讓股份或辭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職前,不得對其參股企業增加投資。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份的其他職工晉升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必須在晉升後6個月內轉讓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依法規範員工持股形式。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股份公司引入員工持股,也可以探索其他規範的員工持股形式。從業人員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守信、自擔風險的原則,依法享有出資人的權益。國有企業不得以企業名義組織各類員工的投資活動。
(六)明確職工股份轉讓的要求。企業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批準企業改制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明確職工持股的管理和流通,並在改制企業章程中作出規定。
(七)規範入股資金來源。國有企業不得為職工投資持股提供貸款或預付款,不得提供擔保、抵押、質押、貼現等。以國有產權或資產為標的的職工融資;不得要求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為職工投資提供貸款或幫助融資。要規範歷史上利用工效掛鉤、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幹結余,以全體職工名義形成集體股權的現象。
三、規範國有企業職工向關聯企業投資的行為
(八)關聯企業是指與國有企業有隸屬關系或業務關系,無國有股的企業。嚴格限制員工對關聯企業的投資;禁止職工向提供燃料、原材料、輔助材料、設備及配件、設計、施工、維修、產品銷售、中介服務或與企業有其他業務聯系的企業投資;禁止員工向與本企業從事同類業務的企業投資。
在上述不得投資企業中投資的國有企業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應在本意見下發後1年內轉讓股份或辭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公司辭職前,不得增加對其投資企業的投資。在上述不得投資企業投資的其他員工晉升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須在晉升後6個月內轉讓股份。
四、規範國有企業與員工持股和投資企業的關系。
(九)國有企業剝離部分業務、通過資產重組設立新公司需要引入員工持股的,新公司不得從事與該國有企業同類的業務;新公司從國有企業取得的關聯交易收入或利潤不得超過新公司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三分之壹。通過主輔產業重組設立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加強國有企業內部管理。國有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經營單位,不得定向采購或者接受職工出資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產品和服務價格應當公允。當國有企業提供資金、設備、技術等資產和服務,銷售渠道、客戶資源等。對職工投資企業,應參照資產評估價格或公允價格確定有償使用費或租賃費,不得無償提供。不得向職工投資的企業提供屬於本企業的商機。
國有企業應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與職工投資企業的關聯交易的類型、定價、數量和資金總額。
(十壹)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得在職工或者其他非國有投資者投資的非國有企業兼職;已兼職的,在本意見下發後6個月內辭去兼職職務。
五、加強對國有企業職工持股和投資的管理和監督。
(十二)嚴格執行企業改制審批制度。國有企業改制中引入員工持股,必須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經集團公司批準引入員工持股的企業改制,由集團公司在改制完成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
(十三)國有企業是規範員工持股和投資的責任主體。要認真落實本意見的要求,加強領導,認真組織,規範企業改制,加強內部管理,做好職工思想工作。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要加強監督管理,對本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意見要求的,要立即制止和糾正,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SASAC)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