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關於婚前財產的相關規定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
(二)壹方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醫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婚前財產協議的意義
以前人們的生活水平普遍較低,即使擁有壹些個人財產,也因為傳統觀念的束縛,很少有人達成婚前財產協議。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擁有的婚前財產越來越多,同時整個社會的觀念也更加理性,因此就婚前財產達成壹致成為壹種新的趨勢。
三、在法律上如何處理夫妻財產?
婚前財產的解決方法如下:
(壹)解決婚前財產的糾纏,首選應該是爭取家庭和睦,婚姻穩定。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是有意義的,但在雙方婚姻穩定、家庭和睦時意義不大,因為此時夫妻雙方對財產和其中壹方的個人財產是混淆的,沒有區分的必要。
(2)婚姻財產公證是解決夫妻壹方婚姻財產的最佳方案。但婚前財產公證深受雙方及其父母觀念和習慣的影響。事實上,真正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的非常少。
(3)如果壹方配偶的財產在婚前沒有經過公證,也可以在婚後通過夫妻財產約定進行補救,但實際上夫妻之間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並不多,這種方案的使用率和效果也非常有限。
(4)婚前財產所有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為婚前財產留下證據,在離婚訴訟時用證據證明自己的婚前財產。
對於壹方配偶的婚前財產,我們需要保留好證據,證明該財產屬於個人婚前收入,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1.結婚登記前購買不動產,進行不動產登記。比如為結婚購買的房子,可以在領結婚證前購買。有條件的要爭取全額支付購房款,因為婚前貸款購買的房產,婚後還款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容易造成個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混同。
2.結婚登記前將個人財產物化。結婚買實物,因為買實物可以留下購買的證據,比錢好。
3、為了留下證據更清晰,可以和父母或家人壹起購買婚慶用品,並將購買發票開具給父母或家人。在離婚訴訟中,可以避免對方提出雙方出資相同的個人財產。
4.登記結婚前,把自己所有的婚前存款都存到壹張存單裏,有可能是長期定期存款,比如五年定期存款。如果五年後夫妻婚姻穩定,基本上就度過了婚姻的動蕩期。即使不幸發生離婚訴訟,存款的存款證明也可以作為書證,證明自己是房產的所有人,無需對方認可。
5.雙方* * *列出婚前購物清單,名義上是為了籌劃和對比清單,為結婚做準備,客觀上也為在隨後的強制離婚訴訟中確認雙方婚前財產貢獻留下了證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6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 * *財產: (壹)夫妻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 * * *利益的;(二)壹方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醫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