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堅持執法性和靈活性原則:
既要嚴格執法,又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不能機械執法。在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的情況下,要善於運用政策、理由、法律通則等壹切可利用的法外資源進行判斷,在尊重社會主流價值取向的前提下,全面準確地把握法律規範的本意和精神,運用正確的法律解釋方法適用法律,確保執法結果符合立法目的。
(二)註重執法的人性化,以促進法律關系的協調;
執法人性化既是理性的要求,也是以人為本理念的體現。要切實保障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人權不受侵犯,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堅決杜絕刑訊逼供、非法拘禁和不文明辦案,尊重人格,使用文明中性的詞語。對當事人患病等特殊情況實行人文關懷。豐富司法救助內容,采取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協助執行案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擔任辯護人等措施。辦案體現人性化,比如“該輕的就輕,能減的就減,能免的就免”,盡可能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三)應註意依法辦案與合理辦案的統壹:
要註重公序良俗的合理運用,作為法律適用的補充。要以當事人利益的解決為導向,在法律和自由裁量權的空間內綜合考慮,確保結果公平合理,易於當事人接受。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當法律與習俗發生沖突時,要考慮當事人能否達成壹致,同時要判斷習俗是過時的還是善良進步的,摒棄前者。壹般來說,善良風俗的認定標準是:屬於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符合大多數人的道德標準,體現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有共同的習俗,能夠強化良好的秩序。在判斷習俗的價值時,要真正理解習俗的文化、經濟、歷史意義,立足於解決糾紛,不能過分苛求。要註意法律的普遍性和個案的差異性的統壹,對法律沒有規定但反映個案差異性的案例,要認真研究,區別對待,合理運用。要進行深入的判斷、辨析和甄別,恰當判斷具體情形的法律價值,使處理結果達到最佳效果以受法律調整。需要註意的是,理性的運用還應包括人性、人情、倫理、民情等其他積極因素。同時,理性在訴訟中的作用在不同領域是不同的。在民事領域,案件可以據此定案,而在刑事領域,由於罪刑法定原則,主要對犯罪的嚴重性起作用,但也可能導致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結果,如自訴案件的撤訴、公訴案件的不起訴等
(D)規則正義的缺乏應由談判正義來補充;
民商事訴訟調解解決是“規則多元化”和“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的最佳契合點由於法律缺陷等原因,依法做出的判決很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結果。應充分利用“當事人協議優先”原則,引導其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達成有利於各方的爭端解決結果。以合意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可以使法律情境有效互動,結果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實質要求,因為只有當事人自己最了解糾紛的真相和他的利益。要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行政案件和執行案件中積極開展調解,創新調解方式,拓寬調解範圍。
(5)註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
要註意從公眾的角度把握執法效果,努力使結果得到社會認可。要密切關註執法的社會需求和社會評價,考慮公眾和社會的承受度,規範自由裁量行為,努力使結果符合社會的公平期待,更加人性化,增強公信力。要按照“同樣情況同樣處理”的公平正義要求,保證執法標準的統壹,體現執法活動的嚴肅性。同時,要認真對待群眾來訪,積極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正確對待新聞媒體的批評和監督。要充分考慮司法公正的社會標準和評價要求,提高執法公信力。壹方面,要在執法規範化的基礎上,加強群眾對執法者的認同和信任,強化執法者的形象正義,加強自身修養,註重執法禮儀,突出親和力;另壹方面,要註重從理性的角度“辨法說理”,增強當事人對結果的認同和認知,以利於履行和執行,不要搞只講法律不合理的簡單操作。要充分考慮案件處理結果對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積極影響,不要簡單地以案件論法律責任和辦案。要善於在執法和服務大局之間找到最佳契合點,把結案、解決糾紛、讓被告人認罪、修復被害人物質和精神創傷、化解社會矛盾作為社會效果的現實目標。
(六)改進執法方法,使之與執法目的相壹致:
既要善於從案件內部研究案件,又要善於從案件外部發現和研究隱藏的民生、民情、民風、政策等問題,善於從每壹個細微的環節入手,抓住事物的本質。運用“理法結合”的審查方法,在適用實體法時,善於在法律規範、理性規範和政策規範之間尋找最佳契合點,實現理性與法律和諧統壹的司法公正。要采取“情理法結合”的執法方式,加強執法過程中的群眾工作,使之更加人性化,把辦案過程變成思想說服、情感溝通、教育感化的過程。要采納他們的合理意見和要求,對不合理的要求進行解釋,明確遵紀守法是做人的最低標準,讓群眾和當事人(包括當事人親屬)在情感上接受執法,使執法方式與執法目的相壹致。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統壹,最大限度地追求實體正義;以理服人是做好群眾工作的關鍵。要以案釋法,以案析理,以理釋法,促進當事人“有輸有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