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是在討論電子商務及其法律制度的含義,以及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基本結構的基礎上展開的。本文從不同角度比較了關於電子商務內涵的各種觀點,確定廣義理論為基本出發點;列舉了電子商務引發的合同法、隱私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刑法、訴訟法、稅法等問題,並提出了應對措施。
隨著全球信息網絡的建立和完善,網絡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不可阻擋的趨勢。信息技術的發展不僅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也影響到公眾的生活,涉及國家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壹系列綜合性問題。中國作為壹個國際貿易大國,應該為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做好積極準備,開展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研究並主動采取相應對策。
壹,電子商務的內涵和特征
(壹)電子商務的內涵
壹般認為,電子商務是指買賣雙方基於計算機網絡(主要是互聯網),采用相應的電子技術,按照壹定的標準進行的各種商務活動。其主要功能包括在線廣告、訂購、支付、客戶服務和市場研究與分析、財務會計和生產安排,以及由interact開發的許多其他商業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僅指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商業活動;從廣義上講,電子商務是指利用所有計算機網絡進行的所有商務活動,包括因特網、內聯網和外聯網。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與傳統商務方式相比,電子商務具有以下特點:
1.精簡流通環節。電子商務不需要批發商、專賣店和商場,客戶通過網絡直接向廠家訂購產品。
2.節省購物時間,增加顧客選擇。電子商務通過網絡為各類消費者提供了廣泛的選擇,使顧客足不出戶就能買到滿意的商品。
3.加速資金流動。電子商務中的資金周轉不需要在客戶、批發商、商場等之間進行。,而是直接通過網絡在銀行內部開戶,大大加快了資金周轉,減少了商業糾紛。
4.加強客戶和制造商之間的溝通。客戶通過網絡說明自己的需求,訂購自己喜歡的產品,而廠商可以快速了解用戶的需求,避免生產中的浪費。
5.刺激企業間的聯盟和競爭。企業可以通過網絡了解競爭對手的產品性能、價格、銷量等信息,從而促進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提高產品競爭力。
二,電子商務給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壹)電子商務對合同法的挑戰與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將首當其沖對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提出嚴峻考驗,涉及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的效力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和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壹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企業對企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壹個很大區別是,雙方不壹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困難是交易雙方的身份識別。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很多國家都實施了這個措施。由於認證中心的所在地,要求其公正、權威、可信,其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認可。中國應完善立法,促進電子簽名的使用,規範認證機構的運作。
2.交易的合法性和合同的有效性。在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進行的,不需要實際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的合法性以及對這種交易的監管。此外,電子合同的生效也與此有關。合同違法,就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也涉及到如何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交易應符合法律的要求,不應是采取非法手段獲取利潤的商業活動。所以,首先商家要避免違法行為。此外,國家還應加強對互聯網的監管,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患於未然。關於合同生效的問題,現在已經基本達成壹致。電子承諾到達的速度非常快,郵寄和到達幾乎是同時的,所以生效時間壹般不會有太大差別。至於生效地,由於數據電文的接收地相對容易確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以承諾的到達地為生效地。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雖然我國合同法中“功能等同”原則承認電子簽名的效力,但證據法中並未提及,存在壹定的法律漏洞。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公鑰加密法、智能卡法、生物認證法不能有偏見,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也要為技術的未來發展留下法律空間,不能止步於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然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也存在壹定的風險。網絡安全只是壹個相對的概念,再安全的加密或者其他網絡安全防範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絡病毒或者其他人為因素都有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以書面合同的形式確認電子合同。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了新的挑戰和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在網絡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根據自己的利益面對經營者預先設定的格式合同。合同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霸王條款,有利於自己,不利於消費者。這些條款通常包括免責條款、權利喪失條款、法院管轄權條款等。,其實質是盡可能將合同的風險和費用轉移給消費者。消費者選擇同意後,如果交易後出現糾紛,商家會以此來反制消費者的投訴,將消費者置於非常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公平正義,我們應該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不能認為所有的網絡消費糾紛都應該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摒棄傳統的絕對解釋,采用更加靈活的判斷標準。同時,消費者在進行網絡消費時也應履行壹定的義務,否則將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提供標準合同時,應當盡可能準確、恰當地向消費者傳達交易要素。這種告知要充分考慮大多數消費者的網絡知識水平,讓大多數消費者不需要經過專業培訓就能閱讀或理解其內容。以免因誤會而產生消費糾紛。
2.很難保證消費者交易的安全。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通過電子支付完成交易,這就要求消費者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被黑客攻擊而遭受損失。
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發現交易系統的隱患,防止黑客入侵;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信息安全和網絡安全為基礎,以加密技術和認證技術為核心,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和安全的電子交易體系;要建立專門的國家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
3.網絡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消費者購物後難以退款賠償。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只能通過網上宣傳和圖片了解產品,而對嚴格的產品實際質量和產品本身隱藏的缺陷和瑕疵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後等待實際交付才能確認是否與訂購商品壹致,容易導致實際交付的商品與訂購商品的質量、價格和數量不壹致。出現此類問題的消費者想要退貨或者向經營者索賠,首先需要商家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但是商家網站往往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消費者也無能為力。對此,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後制裁相結合的防控體系,通過制定專門規則,嚴格禁止網絡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為消費者提供誠信的電子交易環境。
(三)電子商務給刑法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的享受和信息的安全是矛盾的。雖然可以通過降低* * * *的享受程度來達到控制網絡信息安全的目的,但是因為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我們應該積極構建面向網絡環境的信息安全體系,包括刑事法律控制,以控制網絡信息安全。
刑法作為壹種規範手段,其適用具有滯後性,即通常是在壹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尚未被其他法律調整或調整力度不夠時,作為壹種更具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於刑法采用的是刑罰方法,因此刑法控制對於網絡信息安全問題,尤其是計算機犯罪問題是最具有強制性和嚴厲性的方法,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著保障和後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給刑事立法帶來了壹系列挑戰。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創新刑罰種類,即引入資格刑;財產刑和資格刑也可以廣泛適用,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壹切物品和設備,剝奪犯罪分子從事某種職業或活動的資格。作為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以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來確定。比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直接相關的職業。
2.刑事司法中的困難。無邊界的網絡使計算機罪犯很容易進行跨國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跨國犯罪在所有計算機犯罪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權的問題。目前,我國刑法很難對境外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絡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管轄權的協調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雖然可以依法追究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監督者等個別犯罪的刑事責任,但這種處理畢竟不是長久之計。因此,完善刑事立法,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最佳選擇。(四)電子商務對中國傳統稅收的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使企業打破了地域、國界、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經營跨地區和跨國業務的公司數量急劇增加。無法發展國際業務的中小企業也可以通過網絡進入國際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說,網絡化加速了國際貿易全球化的進程。電子商務銷售額的快速增長也為中國的流轉稅稅源打開了壹片新天地。但也要看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也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了新的挑戰。
1.電子商務模糊了納稅義務的確認。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匿名性、不可追蹤性、全球性和分散管理的特點,且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可能經過多個國家,在現有條件下甚至無法確認最終的賣家和客戶,因此很難查明電子商務納稅人的身份。
2.電子商務使稅收管理復雜化。具體表現為:(1)商業中介機構稅點的減少,增加了稅收流失的風險;無紙化電子商務對傳統的稅務檢查方式提出了挑戰。
3.保護交易安全的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增加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由於計算機網絡平臺上的電子商務對交易安全有著特殊的要求,計算機加密技術在電子商務中不斷創新和廣泛應用,納稅人可以通過超級密碼和用戶的雙重保護隱藏相關信息,這使得稅務機關收集信息的難度加大,稅務稽查工作越來越復雜。
4.法律責任很難界定。電子商務的運作模式在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等方面都不同於傳統貿易的手工操作模式。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到位,會導致電子商務法律責任出現空白區,電子商務的征稅人和納稅人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就無從談起。這必然導致執法的不平衡,最終影響稅收征管。因此,做好電子商務稅收工作是壹項緊迫而現實的任務。
1.規範和完善科學有效的稅收政策。當前,從我國實際出發,在發展電子商務的同時,要把握好相關稅法制定的整體協調性和前瞻性,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做法,確定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堅持稅收中性政策。稅收應該是中性的,對任何商業形式都沒有優劣之分。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該壹視同仁,不管這種收入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傳統交易獲得的。
3.我們應該堅持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電子商務在中國還處於起步階段,我們應該采取鼓勵性的政策來支持這壹新興事物。與高科技企業相比,中國應給予這類企業適當的稅收優惠,以鼓勵更多的企業進行網上交易,並開辟新的稅源。
4.堅持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政策。電子商務的發展進壹步加快了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壹體化的進程,國際社會應進行更廣泛的稅收協調,以消除因行使各自的稅收管轄權而對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造成的障礙。此外,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可以有效降低避稅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我們建立相應的征管制度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但我們要理性認識到,這壹制度的建立絕不能因為“稅收”而“征管”。在建立必要的制度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必須在原則和策略上支持和鼓勵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實現稅收征管中政府和納稅人利益的最優平衡。
(五)電子商務對程序法的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通過互聯網或專有網絡系統進行商業交易,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以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模式。那麽如何確立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署生效的時間和地點;數據信息很容易修改,不會留下任何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原件?數據電文的可識別性和可接受性以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除了新頒布的合同法,我國現有的法律都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對上述大部分法律問題都沒有規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建立電子商城在網上銷售商品,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網上建立的電子商城購物。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訴訟法提出了諸多挑戰。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當事人的所在地對於解決糾紛往往變得不那麽重要。解決國際電子商務糾紛,應該朝著制定統壹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統壹的實體規範的方向發展,才能真正解決全球電子商務產生的糾紛。
(6)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隱私的手段不斷創新,越來越隱蔽。
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和普及,壹些商家在利益的驅動下,在網絡用戶不知情或不情願的情況下,采取各種技術手段獲取和使用其信息,侵犯了網絡用戶的隱私權。在這種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越來越隱蔽。因此,我國必須通過專門立法,鼓勵行業自律,教育網絡用戶,建立個人數據的法律保護體系。如何保證網絡隱私數據的安全,是任何壹個發展電子商務的國家都面臨的問題。在信息時代,保護網絡隱私的原則應該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證隱私不受侵犯,又不能讓隱私保護成為信息自由流動從而發揮其經濟價值的障礙。目前,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網絡經濟不僅在國內處於起步階段,在國際上也處於從幼稚到成熟的探索期。這樣壹個相對理性的調整期,正是立法工作謹慎積極進行的恰當時機。因此,法律的完善成為調整網絡經濟的重要內容。
由於互聯網本身沒有國界,關於互聯網各種規範的法律在管轄和國際司法合作方面必然會遇到國際協調問題。美國和歐盟在保護隱私方面的分歧已經危及到美國企業能否進入歐盟電子商務領域。從歐盟和美國關於網絡和電子商務隱私權的矛盾可以看出,網絡和電子商務隱私權的保護需要國際協調,即壹方面需要我們的法律為我們的用戶和外國用戶提供完善的隱私保護,另壹方面也需要其他國家的法律和制度來保護我們用戶的隱私權。另外,我們也可以看到,美國作為網絡的倡導者和控制者,之所以對隱私權的保護不是很積極,是因為它可以通過這種方式掌握別國用戶的隱私和秘密,從而達到控制別國企業的目的。所以這就需要我們盡快完善我們的隱私保護制度;另壹方面,與壹些相應的國家進行協調,提出中國用戶網絡隱私權保護的要求和標準。為了盡快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為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的順利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