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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與仲裁的區別與聯系

調解與仲裁的區別與聯系

調解和仲裁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很多人在生活中遇到壹些糾紛都會選擇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當然也有人選擇調解。兩者有區別。下面分享壹下調解和仲裁的區別和聯系。

調解與仲裁的區別與聯系1壹、仲裁與調解的區別

1.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和解”壹般是糾紛當事人之間的事;調解應當由第三人或者組織主持;仲裁的主體是仲裁機構。

2.從自願的角度看,調解是當事人自願達成某種協議,調解應由第三人或組織主持,當事人仍有意願,而仲裁可以依法強制進行。

3.在法律效力上:和解沒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反悔;調解書經司法確認後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普通調解協議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申請強制執行。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根據這壹要求強制執行。

第二,仲裁和調解的重要性

在中國,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壹個重要環節。調解程序只能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啟動,不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經階段。

仲裁庭審理案件時,會詢問仲裁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當事人同意的,由仲裁庭主持調解;當事人不願意調解的,仲裁庭不能啟動調解程序,所以仲裁程序中是否啟動調解程序取決於當事人的自願選擇。

仲裁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也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出具裁決書或者調解書。

調解在快速解決糾紛、降低當事人成本方面具有獨特優勢:

1.當事人能夠達成協議並簽訂調解協議,申請仲裁的壹方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將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向當事人退還部分仲裁費。

2.如果通過調解達成協議,自動履行的比例更高,節省了申請執行的成本,也能有效降低壹方申請人民法院撤銷或不執行的風險。

3.通過調解解決爭議可以使雙方保持友好關系,這有利於他們今後的業務往來和合作。

鑒於調解的諸多優勢,當事人應認真對待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做好充分準備,積極參與。首先,當事人要充分了解自己,註意自己的態度。

認真考慮自己的勝率和輸率,也要考慮自己的不足。妳不應該要求過多的調解。實踐中的執行難應被認為是調解中的讓步因素,否則會適得其反。

其次,當事人要把握好接受調解方案的時機和方式。既要考慮自身利益的實現,又要考慮對方的可接受性,在相對合理的平臺上盡快接受調解方案。

此外,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靈活多樣,可以在庭審中進行,也可以在庭審後進行;可以口頭咨詢,也可以書面交換意見。

壹般仲裁庭會通過以下三種方式主持當事人調解:壹是仲裁庭同時與雙方當事人協商(俗稱面對面);二是仲裁庭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俗稱背靠背);第三,雙方自行協商。

有關各方應真誠溝通,尋求解決爭議的最佳途徑。“退壹步海闊天空”是當事人應對調解的重要技巧,在參與調解時不妨註意壹下。

調解和仲裁的區別和聯系。調解、仲裁和訴訟的聯系在於,作為社會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它們相輔相成,並存,又各自獨立,有各自相對獨特的調整機制。它們是現代社會民事糾紛解決機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社會成員自由選擇解決民事糾紛提供了多種途徑和方法。

調解、仲裁和訴訟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調解是中立的第三方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說服,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方案,促成雙方解決矛盾的活動。

仲裁是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具有公認地位),由第三方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判斷並做出裁決的爭議解決方式;

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解決訴訟糾紛的活動。

2、特殊性不同

調解員可以以他們認為有利於雙方達成和解的方式調解糾紛。這種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調解程序開始後,調解員可以單獨或同時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調解;

如果調解人單獨會見壹方當事人,他可以單獨通知另壹方當事人,除非當事人另有要求;調解員可以面對面或背靠背調解糾紛;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以要求當事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建議或方案。

仲裁不同於訴訟和審判。它要求雙方自願,也不同於強制調解。它是壹種特殊的調解,是壹種自願的仲裁,不同於訴訟等強制仲裁。

訴訟方面,平等當事人之間發生經濟糾紛時,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糾紛。

3.不同形式

調解主要有四種形式:訴訟調解(訴訟過程中由法院進行調解)、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進行調解)、仲裁調解(仲裁過程中由仲裁機關進行調解)、人民調解(群眾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行政調解是在基層人民政府或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仲裁調解是在仲裁機構的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其中,法院調解屬於訴訟內調解,其他調解屬於訴訟外調解。

仲裁壹般是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根據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並受仲裁約束的制度。仲裁活動與法院審判活動壹樣,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之壹。

調解和仲裁的區別和聯系。仲裁和調解有什麽區別?

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仲裁與調解有以下區別:

(壹)調解必須雙方自願進行,未開始的不得開始,已經開始的不得繼續;仲裁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排除更不用說單方面隨意變更或終止仲裁程序。

(2)調解沒有固定的程序規則;仲裁應根據仲裁法或仲裁規則進行。

(三)調解是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仲裁是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給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方,由第三方進行判斷並做出裁決。

(四)經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完全同意的;仲裁裁決不需要當事人同意,仲裁庭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自主作出。

(五)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方發生法律效力;在仲裁中,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什麽是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程序?

(壹)達成和解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在作出裁決之前,調解應當自行進行。

調解成功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壹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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