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網絡拼車模式已經非常成熟,越來越多的人喜歡使用網絡拼車模式。在重慶,在線租車也很流行,但是很多人不了解重慶的在線租車新政策。為此,邊肖整理了以下內容來回答妳的問題,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法令號。重慶市人民政府第309號令
《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2年10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黃
2016 . 12 . 21
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更好地滿足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服務,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出租汽車預約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搭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絡約租車。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網上拼車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協作機制,解決網上拼車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申請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並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絡汽車共享業務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處理能力,具備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監管部門依法檢索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平臺,服務器位於中國內地,具有符合要求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證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和服務能力,服務機構已在本市工商登記註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外商投資汽車經營還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網上拼車經營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者和負責人的身份和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服務場所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情況;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信息數據交互和處理能力的證明,能夠被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用於獲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的信息條件的證明,數據庫連接的證明,服務器位於中國內地的證明,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依法建立並落實的證明;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中,第五項、第六項中涉及在線服務能力的材料,應當由企業提供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審核確認結果,如交通、公安、稅務、在線信息、人民銀行等。
其他線下服務材料由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
第七條在本市多個行政區域從事網絡約租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在主城區以外單壹行政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經營區域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第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網絡約租車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載明經營範圍、經營區域和經營期限,並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證。
在本市多個行政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經營範圍為網約車,經營區域為本市,經營期限為4年。
在主城區以外的單壹行政區域內,經營範圍為網約車,經營區域為本行政區域,經營期限為4年。
經營期限屆滿後需要延期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
第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準入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涉及電信業務經營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連接之日起30日內,到市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壹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相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網約車的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擬從事網絡約租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車;
(2)安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緊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相關運營安全標準的要求;
(四)機動車行駛證由本市公安機關核發,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地址與擬經營區域屬於同壹區域;
(五)車輛的具體標準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從事網絡拼車經營的車輛計稅價格應當高於同期巡遊車價格。
在主城區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的車輛,車輛行駛證初始登記日期與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日期的間隔不得超過2年,並符合以下具體標準:
(1)增壓發動機1.5T及以上排量的車輛,自然吸氣發動機1.8L及以上排量的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mm
(二)新能源汽車,發動機功率不小於90kW,續航裏程不小於200km,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mm
(三)混合動力汽車,發動機功率不小於90kW,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
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前款車輛標準,也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另行制定車輛標準。
根據需要,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調整從事網上拼車業務車輛的具體標準。
第十四條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登記的車輛所有人地址所屬的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2)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繳納購置稅的完稅證明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四)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緊急報警裝置合格證;
(五)車輛彩色照片或照片電子文檔;
(六)機動車所有人是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是個人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車輛所有人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交申請的,除上述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雙方簽署的有效委托協議。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按照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後,向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明確經營區域。
在主城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經營區域註冊地為主城區;在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註冊地為其行政區域。
辦理客運出租汽車預約登記或變更的具體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從事網絡約租車經營的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設置與巡遊出租汽車相同或者近似的車輛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誌;
(二)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計價器等巡遊出租汽車專用服務設施和設備;
(3)網約車上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與政府監管平臺直接連接。
車輛為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專門從事網約車服務。車輛所有人不得將車輛轉租或者分包給他人從事網約車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網約車行駛裏程達到60萬公裏時,予以報廢。當裏程未達到60萬公裏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業務。
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的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登記為預約客運出租汽車的小型微型營運客車,按照該類營運客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首先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十八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吸毒、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無12分記錄;
(3)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身體健康;
(五)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的;
(六)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被吊銷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駕駛員或者網絡出租汽車平臺公司的申請,按照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實,並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並經審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出租汽車預約駕駛員證。有效期為6年。
取得巡遊出租汽車從業資格的駕駛員,最近三年連續從事營運服務,誠信考核等級達到AAA級,且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經駕駛員本人申請,可以不經考核直接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在主城區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受理機構提出申請;在主城區以外單壹行政區域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四章網絡約租車的經營行為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的社會責任,保障運營安全,維護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壹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合法的營運資質、良好的技術狀況、可靠的安全性能和與營運車輛相關的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壹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報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應當確保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資質,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作時間、服務頻次的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壹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報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和車主在其服務平臺上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在線日誌、在線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進行備份。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和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出租汽車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制度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收集和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車牌等信息。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後,在10天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二十四條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本市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第二十五條專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從事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經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實施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點和終點的壹端應在許可經營區域內。
網約車不得以預設目的地的方式從事固定線路運輸。
第二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八條汽車共享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提供經營服務,不得中途棄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打擊報復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
第三十條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告知收集、使用駕駛員、車主、乘客等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將前述個人信息用於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收集駕駛員、車主和乘客超出提供網約車服務必要範圍的個人信息。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路線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壹條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的規定,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口上述信息和數據。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發布對社會有害、對行業有負面影響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其他團體和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采取有效措施過濾和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二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和駕駛人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絡約租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家車共享名義提供網約車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未取得經營許可,不得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已繳納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返還:
(壹)未經乘客同意搭載他人的;
(二)租賃的網約車發生故障,乘客不再租用的;
(3)因網約車駕駛員原因造成服務中斷的。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提供或者繼續提供服務;乘客應當支付已經發生的費用:
(壹)攜帶違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二)醉酒的人、精神病人乘坐公共汽車,無人監護的;
(三)攜帶犬只和其他違禁動物乘車;
(四)在服務過程中,乘客惡意損壞車輛設施設備,或者影響網約車駕駛員安全駕駛行為。
第三十五條根據道路客運市場發展的需要或者在緊急情況下,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臨時調控網約車數量和價格,保障道路運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的信息共享。* * *享受信息應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和乘客評價信息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和發證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評價,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當地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評價結果、乘客投訴處理等信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等部門根據管理需要,有權查閱、查閱轄區內汽車共享平臺公司註冊、經營、交易等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三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網上約車投訴處理制度。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答復投訴人。情況復雜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答復投訴人。
第三十八條通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利用個人相關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與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 並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處置。
公安機關和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和查處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九條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絡約租車經營活動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絡汽車共享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將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第四十壹條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0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絡約租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每壹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65438元+0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壹)提供服務的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不壹致的;
(二)提供服務的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不壹致的;
(三)未按照要求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點和終點不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駕駛員進行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的;
(六)未按照規定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相關信息的;
(七)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八)未按照規定提供* * *信息,或者未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獲取、查閱相關數據和資料的;
(九)未履行管理責任,造成棄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證照。
第四十四條。網上帶車車輛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對車輛所有人處以5000元至65438元+00000元的罰款:
(壹)設置與巡遊出租汽車相同或者近似的車輛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
(二)為巡遊出租汽車安裝頂燈、空燈、計價器等專用服務設施;
(三)安裝在車輛上的衛星定位裝置未與政府監管平臺直接連接的;
(四)車輛為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將個人所有的車輛轉租或者分包給他人從事網絡約租車經營服務的;
(五)未取得經營許可,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的。
第四十五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對每起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非法收費;
(四)對舉報、投訴服務質量或者對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未取得經營許可,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的行為。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吊銷或者撤銷從業資格證。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納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四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通信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非法使用或者泄露車主、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65438元+0萬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依法吊銷的,自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網絡約租車經營服務。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實施的行政處罰,實行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由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私人拼車(又稱拼車、搭車)是指拼車服務提供者提前發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線相同的人選擇乘坐拼車服務提供者的車,免費分擔部分出行費用或者相互幫助。
私人小客車合乘是自願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擔。
拼車信息服務平臺公司發布拼車出行信息提供拼車服務的,拼車信息服務平臺公司和拼車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的有關規定。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禁止拼車信息服務平臺公司和拼車服務提供者以拼車名義開展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本辦法所稱主城區包括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和兩江新區。本辦法所稱商業區域分為主城區商業區域和主城區以外的商業區域,僅包括單個區縣(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