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問題就來了:無論變更前的存款合同是書面的還是不成文的,變更後的存款合同肯定是不成文的(因為原來的存款合同是行為變更的),這個不成文的存款合同是有效的;2.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先生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5、16條的規定, 效力條款,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條款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該條款將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 顯然,非書面存款合同的繼續履行不會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擔保法》第90條規定的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的規定,不是有效規範,而是管理規範,違反該規定不會導致定金合同無效;3.探究立法本意,《擔保法》之所以規定存款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是為了在發生糾紛時方便當事人,而不是擔心不成文的存款合同會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該規定屬於管理規範,違反該規定不會導致定金合同無效;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法》第九十條對定金應當有書面約定。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定金支付的期限。定金合同自定金實際支付之日起生效。第壹百壹十九條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取定金的壹方提出異議,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四)損害公眾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二、傾向於認為非書面存款合同無效的三個案例,案號: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2)司(民)初字第2613: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保證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自定金實際支付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反訴原告、被告)在交付定金2萬元時未達成書面協議,也未明確約定定金的種類、擔保範圍及違約責任,因此即使交付了定金,定金合同也不生效。故所交定金應予返還,原告(反訴被告)要求被告(反訴原告)按定金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本院不予支持。2.案號: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2014)陳敏子楚2077號根據法律規定,定金應當有書面約定。雙方是口頭買賣合同,沒有書面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存款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目前王翔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儲繼林也不認可。結合王翔已將30.5萬元返還給儲繼林的事實,應認為該45萬元不屬於首付款,故不采納王翔的辯護意見。天津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2014)第0306號三終字判決維持了上述判決。3.案例編號: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4)董敏子楚第08595號:定金作為壹種債務的擔保方式,旨在保證債務人及時全面履行相關債務。保證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至於被告交付給原告的款項,原被告與被告沒有書面約定是定金,故不符合定金成立的必備條件,且原被告與被告沒有明確的口頭約定,也沒有固有的交易習慣,故該款項不構成定金。故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現被告同意將款項返還原告,本院予以準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可以采用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