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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在什麽情況下適用公平責任?

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應註意以下問題:1。適用公平責任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既沒有過錯,也不能推定有過錯,沒有法定的無過錯責任。如果可以適用過錯責任、法定無過錯責任或推定過錯責任,則不能適用公平責任。2.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和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綜合權衡,做到公平。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可能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主要情形有:緊急避險造成人的損害;對對方的利益或* * *與活動的利益造成損害等。危險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行為人采取的措施沒有不當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賠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賠償。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但壹方在為另壹方的利益或者同壹方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另壹方或者受益人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具體情形符合《民法通則》的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盡了監護義務而引起的侵權責任,也稱為法定代表人的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監護責任。”因此,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責任,適用兩個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前者是基本歸責原則,後者是補充歸責原則。即損害發生後,推定法定代理人主觀上有過錯,法定代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罪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定代理人證明自己盡到了無過錯的監護義務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基於公平考慮,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需要明確的是,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第二款規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責任可以是完全責任,也可以是補充責任。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個人財產的,由法定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先從其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支付。有學者認為,《民法通則》第132條第二款的規定,實際上確認了有財產的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公平責任。該款只是關於法定代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賠償費用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財產中支付。雖然有公平對價,但只是在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之間,而不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實踐中經常出現法定代理人的監護職責在時間和空間上不確定的情況,導致法定代理人的過錯認定非常困難。比如,三個年輕女孩在放學回家的路上玩“摸瞎子”遊戲時,壹個年輕女孩撞到了另壹個年輕女孩,導致其左臂肱骨上端骨折脫位,花了7000多元醫藥費。本案發生在放學回家的路上,學校和家長的責任處於不確定狀態。如果認定學校或三名幼女家長中的壹方有過錯,可能不利於損害的公平責任。因此,公平責任原則也可以適用於此類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158條規定“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由隨子女生活的壹方承擔民事責任;難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可以責令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承擔民事責任。”這壹規定實際上確定了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應當承擔公平責任。

2.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危險是自然原因造成的,避險人采取的措施並無不當。《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司法解釋第156條規定:“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行為人采取的措施沒有不當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被害人要求賠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賠償。”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套期者采取的措施並無不當時,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具體情形有兩種:壹是套期者為自身利益采取套期行為,即套期者與受益人為同壹人;第二,套期者為了第三方的利益而采取套期行為,即受益人是第三方。在這兩種情況下,危險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套期者采取的措施並無不當,套期者和受益人主觀上都沒有過錯。但是,如果對沖者或受益人根據過錯完全免除責任,受害人將承擔全部損失,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官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以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實現公平。

行為人所受損害的司法解釋第142條:“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被侵權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權人的,被侵權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受益人根據受益數額及其經濟狀況給予適當補償。”這種情況也屬於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

4.堆放物品倒塌造成損害的司法解釋:第155條規定:“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按照公平原則酌情處理。”堆放物的性質類似於《民法通則》第126條所說的“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在確定堆疊物倒塌損害的民事責任時,應首先適用第126條采用的過錯推定原則,堆疊物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即當事人沒有過錯,受害人承擔全部損失且顯失公平的,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5.司法解釋認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但壹方為對方利益或者* * *共同利益實施活動過程中遭受損害的。第157條規定:“壹方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但壹方為對方利益或者* * *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這壹規定也體現了公平責任原則的要求。上述五種情形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但由於社會生活的復雜多變,法律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中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各種情形。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不能局限於法律規定的情況。只要法官通過審查已經排除了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可能性,並且案件符合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三個條件,就可以依據公平的理念進行判決。當然,公平責任原則的局限性是無法完全克服的,其前景正如有學者所言:“從我國公平責任原則的本質和功能來看,它承擔著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的任務。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保險業和社會保障體系將不斷完善,公平責任的適用範圍也將日益縮小。最終可能失去作為民事責任獨立歸責原則的地位,但只會體現為民事賠償標準,這是壹種自然的回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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