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邦地區法院
每個州至少有壹個地區法院,較大的州可能設立兩個或四個地區法院。加州現在有四個地區法院,在舊金山、薩克拉門托、洛杉磯和聖地亞哥設有辦事處。紐約和得克薩斯也有四個地區法院。美國50個州有89個地區法院,哥倫比亞特區、波多黎各、美屬維爾京群島、關島和北馬裏亞納群島各有壹個地區法院,還有94個聯邦地區法院。每個地區法院至少有壹名法官,共有576名地區法官。位於紐約的紐約南區法院的法官人數最多,有27名法官。聯邦地區法院的法官由總統征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終身任職。地區法院是初審法院,也是聯邦司法系統中“最重”的法院。這些91聯邦地區法院只有聯邦管轄權。但聯邦區法官審理的案件可能涉及不同州的公民,此時也應適用相關州的法律。聯邦地區法院判決的案件大部分可以上訴到聯邦上訴法院,少數案件可以直接上訴到最高法院。
區域法院法官可以任命書記員、執達員、法律書記員、法庭報告發布員和法庭記錄員協助其工作。但最重要的角色是聯邦法警。聯邦執法官有兩種:全職和兼職。目前,我國有專職法警287人,兼職法警168人。他們也由地區法官任命,但需要由聯邦司法區居民組成的陪審團審查。治安法官的任期為八年,他的職責是簽發逮捕令,並決定被捕者是否應由大陪審團起訴。每個地區法院還有壹名聯邦執行官,由總統任命,受聯邦司法部長監督。他的主要職責是維持法庭秩序、實施逮捕、執行法庭命令和傳喚證人。
2.聯邦上訴法院
美國50個州分為11司法巡回區。此外,華盛頓特區作為壹個巡回區,每個巡回區都有壹個聯邦上訴法院,有***12上訴法院。每個電路區域的管轄範圍是不同的。比如第二巡回區只管轄紐約州和康涅狄格州,第九巡回區管轄加州等太平洋沿岸和夏威夷、阿拉斯加等9個州,加上關島和北馬裏亞納群島。
此外,還有壹個特殊的“聯邦巡回法院”,其上訴法院稱為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由12名法官組成,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其辦公室也設在哥倫比亞特區。該上訴法院與其他65,438+02上訴法院具有同等地位,但其管轄範圍覆蓋全國,所管轄的案件僅限於聯邦地區法院和相關聯邦獨立管理機構移交的涉及專利、商標、版權、合同和國內稅收的案件,以及索賠法院和國際貿易法院的判決。因此,哥倫比亞特區有兩個上訴法院,壹個是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另壹個是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它們是不同的。
每個聯邦上訴法院有6至28名法官,他們也是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都是終身制。上訴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通常由三名法官組成,但所有法官都必須出席特別重要和有爭議的案件。上訴法院只有上訴管轄權,接受對聯邦地區法院在其管轄範圍內裁決的案件的上訴,並審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等獨立監管機構的行為。
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地區法院都是根據憲法第三條設立的,因此被稱為“憲法法院”,也稱為“憲法第三條法院”,但都屬於具有壹般管轄權的法院。此外,還有國會設立的特別憲法法院,如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和美國索賠法院。
此外,還有壹種法院不是根據憲法第三條設立的,而是由國會為某些特殊目的而設立的,或者是由國會為行使憲法第壹條賦予的立法權而設立的,稱為“立法院”或“憲法第壹條法院”。立法法院的法官任期壹般由國會規定,被賦予非司法職能,其選任程序也與憲法法院的法官不同。如美國軍事上訴法院適用軍法審理案件,由總統征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三名文職法官組成,但任期為15年;破產法院專門審理破產案件,法官由聯邦上訴法院任命,作為聯邦地區法院的附屬機關。
3.最高法院
美國最高法院是唯壹由憲法直接設立的法院,也是聯邦法院中的終審法院。1790是根據1789的司法規定設立的,其組成幾經增減。1869年,國會通過壹項法令,規定最高法院由壹名首席大法官和八名大法官組成。20世紀30年代,由於最高法院宣布壹系列新政立法違憲,引起羅斯福總統不滿,他在1936的連任競選中取得壓倒性勝利。1937年,他向國會提出重組最高法院的議案,將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增加到15人,以“摻沙子”的方式改變最高法院的態度。然而,這壹法案未能獲得國會通過。因此,美國最高法院仍然由9名法官組成。
美國最高法院的管轄權分為審判管轄權和上訴管轄權。它的壹審管轄權只適用於兩類案件:壹類是涉及大使、其他部長和領事的案件,另壹類是國家為壹方的所有案件。在第二種情況下,州與州之間法律糾紛的壹審管轄權只屬於最高法院。雖然最高法院對壹個州與聯邦政府之間的訴訟,或者壹個州與另壹個州的政治實體、法人或公民之間的訴訟擁有壹審管轄權,但最高法院也可以讓聯邦下級法院做壹審。
除上述兩類案件外,最高法院對聯邦政府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其他案件都有上訴管轄權,而且必須“符合國會規定的例外和規定”,也就是說最高法院的上訴管轄權由國會控制和決定。涉及聯邦問題的案件可以從州最高法院直接上訴到最高法院。但是上訴案件的工作量太大,所以最高法院只能選擇和審查最重要的案件。每年,最高法院的開庭期從公元10年6月的第壹個星期壹持續到第二年6月。在壹次開庭中,最高法院要處理大約5000個案件,實際上只占聯邦法院處理案件的3%左右。在大多數情況下,最高法院只作出簡短的判決,以“不令人滿意”或“無關緊要”為由,認為不必復審。最高法院每年判決大約200到250起案件。但是,最高法院必須審查壹些案件,包括:州最高法院在最終判決中否定美國條約和法律效力的案件;州最高法院支持與美國憲法、條約或法律相沖突的州法律的案件;聯邦上訴法院裁定州法律與美國憲法、條約或法律相沖突且無效的案件;以及聯邦地區法院在判決中宣布國會制定的法律違憲的案件,聯邦政府或其任何機構和官員為壹方。
最高法院有權決定審理哪些案件,並可以“缺乏實質性聯邦問題”或“缺乏適當的聯邦問題”為由拒絕受理上訴案件。它還可以發布“案件移送令”,將它認為值得審理的重要案件移送最高法院審查。無論是受理上訴案件,還是移送重要案件,都需要4名法官同意。最高法院是否受理案件,並不取決於案件對當事人的意義,而是取決於案件對“整個政府系統運作”的重要性。
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是美國政治體系中最重要的角色之壹。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和其他八名大法官壹樣,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終身任命。但他每四年主持壹次總統宣誓儀式,監督總統進行憲法規定的宣誓,正式賦予新總統法律地位和憲法權力。他還是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作為整個聯邦司法系統的最高官員,履行管理職責。但他只是“首席大法官”而不是“院長”。所謂“首席”,就是他的角色只是充當“同事中的第壹”。他的權力和影響主要是“說服”而不是命令。除了管理職責和略高的工資外,首席大法官在作出判決時擁有與其他大法官相同的權力。然而,首席大法官可以利用他的司法意見影響其他大法官。主持開庭和法庭辯論,主持會議討論案件,並能對辦案提出建議,安排和布置判決書的撰寫。在討論判決的秘密會議中,首席大法官有權先發言,可以起到“定調子”的作用。對判決進行投票時,首席大法官是最後投票的人。如果其他評委分成兩種不同意見,票數相等,他的壹票就是決定性的。因此,首席大法官對判決過程和判決結果有著重大影響,在美國政治發展史上發揮著重要作用。截至目前,美國歷史上共有16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最著名的有19世紀的約翰·馬歇爾和羅傑·b·坦尼,20世紀40年代的哈倫·f·柊司,戰後的厄爾·沃倫和沃倫·伯格等馬歇爾服役時間最長,從1801到1835,* * 35年。然而,進入本世紀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任期不到20年。威廉·霍華德·塔夫脫是美國歷史上唯壹壹位在成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之前擔任總統的政治家。
美國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組成壹個法庭,審理案件時原則上應全部到場。在最高法院審理案件之前,法官們要閱讀訴訟雙方提交的“訴狀”,包括法律論據、史料和相關判例,其中壹些可能長達數百頁。除了訴訟當事人之外,最高法院也可以接受法庭之友提交的訴狀。個人、團體、公司或政府機構可以作為法庭之友,表達對案件的關註,提供相關信息,成為利益集團向最高法院施壓的手段。甚至總統也會通過聯邦司法部使用法庭之友來說服最高法院改變主意。在1989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收到了多達78份法庭之友的辯護狀。
最高法院舉行聽證會,聽取口頭辯論,由訴訟各方的律師進行辯護。答辯的時間有壹定的限制,壹般是半個小時,有的放寬到壹個小時。但律師口頭陳述時,法官可能會心不在焉。所以有人形容他們是在交頭接耳,或者在翻材料。當他們覺得律師的陳述特別無聊時,會時不時故意誇大自己的手表。
在閱讀和研究訴狀並聽取口頭辯論後,最高法院將舉行會議討論這些案件。這種會議被稱為“幕後活動”,因為它由首席大法官主持,在每周三下午和周五秘密舉行。它的判決是通過投票作出的,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內的9名法官擁有平等的投票權。內戰後重建期間,由於最高法院在壹系列判決中扼殺重建結果,引起國會尖銳批評,眾議院以1868通過法案,要求最高法院必須有三分之二多數才能宣布國會法案違憲。然而,參議院否決了該法案。自最高法院成立以來,判決是由多數票作出的。投票後根據投票結果起草判決意見。當首席法官站在多數票壹邊時,他任命壹名法官起草判決書。如果首席法官是少數,多數派的資深法官將任命法官起草。但是每個法官都可以寫自己的借調意見,不管他是否同意多數意見。少數評委可以寫自己的不同意見。如果多數法官同意判決,論證的理由不同,也可以寫壹個共存的借調意見。比如1952,最高法院以6票對3票裁定總統接管是違憲的篡奪立法權行為。判決書由多數派法官布萊克起草,另外5名贊成這壹判決的法官寫下了自己的不同意見。首席大法官文森特代表三名少數法官起草了壹份反對意見,為杜魯門的行為辯護。這樣,這個判斷就包含了七種不同的意見。當然,這個判決沒有壹致多數和壹致判決的影響力大,因為這個判決本身就是“模糊而刺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