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北京金融法院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體制綜合改革、完善法院組織體系的重要舉措。《規定》著眼於北京作為國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區域功能定位和特點,立足當前金融審判實踐,服務國家金融戰略實施,為北京金融法院發揮專業審判職能提供制度保障。
《規定》第十三條界定了北京金融法院管轄金融民商事案件、金融行政案件和執行案件三類案件的範圍,劃分了北京各級法院金融案件的審級關系。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該規定的主要創新點有:明確北京金融法院對境外公司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案件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級”掛牌企業相關的證券糾紛,由北京金融法院跨區域集中管轄;因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履行金融監管職責引起的行政訴訟和非訴行政強制執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關於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轄,《規定》明確了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類型,包括以下六類:第壹類是根據最新民事案由規定列舉的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證券、期貨交易、商業信托、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擔保、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等。第二類是現行民事案由中未規定的新型金融民事糾紛,包括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征信業務、支付業務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批準的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事糾紛;第三類是涉及金融機構的公司相關糾紛;第四類是金融機構破產案件;第五類是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第六類是申請承認、認可和執行港澳臺和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規定》還明確,在中國境外上市、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證券期貨相關金融糾紛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選定樓層掛牌的公司涉及的證券糾紛行使跨區域集中管轄;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案件,以及住所地在北京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的金融民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在行政案件管轄方面,條例明確規定,北京市轄區內涉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壹行兩會壹局”)以及其他國務院部門和法律授權組織的第壹審金融行政糾紛,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本文重點介紹了北京作為國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區域功能定位和特點。
該負責人表示,“壹行兩會壹局”是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住所地在北京。這種原本由北京市壹中院管轄的壹審金融行政案件,集中到北京金融法院管轄,將中央層面的金融監管行政爭議全部納入北京金融法院,使北京金融法院的行政審判站達到了壹個高起點。鑒於部分國務院部門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也承擔了部分金融監管職責,因履行相關職責而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行政爭議也包括在內。
關於執行案件的管轄,《規定》明確,北京金融法院對其作出的生效判決和金融仲裁裁決,在壹審民商事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中予以執行;審理有關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案件,審理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有關執行復議和執行異議的申訴案件。由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提起的非訴行政強制執行案件,升級為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關於北京市各級法院金融案件的審級關系,規定明確,當事人對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壹審金融案件提出上訴、申請再審的案件,以及檢察機關對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壹審金融案件提出抗訴的案件,由北京市金融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北京金融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