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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定期航空運輸管理規定(2019修訂)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航空權益,促進國際航空運輸安全、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簡稱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定期旅客、行李、貨物和郵件的國際航空運輸(以下簡稱國際航班)。第三條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按照《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條例》申請增加國際航班經營範圍;

(二)有與經營國際航線相適應的民用航空器、人員和保險;

(三)飛行計劃和航權利用率符合規定;

(4)近兩年因公司責任導致的運輸航空事故征兆率年均未持續超過同期行業水平;

(五)守法信用信息記錄中無嚴重違法記錄;

(六)符合正常飛行和服務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首次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還應當具備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以及相應的經營國際航班的管理制度。第四條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局提交書面申請和下列材料:

(壹)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營業執照;

(二)上壹年度的航空運輸業務及證明材料;

(三)適合經營國際航線的民用航空器情況;

(四)投保飛機機身保險、機身戰爭保險和法定責任保險的保險證明文件;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經營國際航線的飛行計劃、航線、班期和運力安排,以及始發站、經停站、目的地國際機場和備降國際機場信息;

(七)申請人使用的國際機場具備與其通航機型相適應的條件和符合國際標準的安保措施等證明材料;

(八)保證航權有效實施和最近兩年航權利用率的說明;

(九)符合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代碼的飛行計劃說明;

(十)其他必要的資料。

首次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時,還應當提供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等證明材料,以及相關管理制度。第五條民航局除按照本規定第三條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外,還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符合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

(二)符合我國國家發展戰略和國際航線總體規劃。

(三)對於開放航權的國家或者航線,民航局應當根據本條第(壹)項和第(二)項制定目錄,目錄中的航線不限於指定承運人、經營航線、經營班次和運力安排。對於其他航線,應當符合民航局關於國際航權和飛行管理的相關措施。第六條申請人應當在計劃開航前45天向民航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時或者在5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提交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第七條民航總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民航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第八條民航局應當公示國際航線航權分配原則和申請人申請開通國際航線的信息,公示期不得少於5天。利害關系方有異議,可在公示期內提出,民航局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民航局作出的授予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供公眾查閱。第九條航空運輸企業需要調整或者補充飛行計劃的,應當按照民航局關於國際航權和飛行管理的相關辦法辦理。第十條申請人取得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後,應當自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簽發之日起壹年內開通該航線,並自開航之日起持續正常運營不少於三個月。

申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開航的,可以向民航局申請延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後仍無法開航的,該國際航線經營許可自延期之日起失效,民航局將依法予以註銷。第十壹條航空運輸企業應當主動返還不能充分利用的航權。暫停或終止國際航線運行,應當在計劃暫停日前30天或終止日前60天向民航局提出申請。因不可抗力暫停或終止國際航線運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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