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棚戶區改造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07年2月65438日
商洛市棚戶區改造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切實加快棚戶區改造,進壹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的意見》等國家有關棚戶區改造的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商洛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是指住房密度高、建築質量差、使用壽命長、安全隱患多、市政設施不完善、環境臟亂差的集中居住區(含國有土地上的棚戶區和集體土地上的棚戶區)。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改造,是指根據中心市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對棚戶區進行綜合改造。
第四條市委、市政府成立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審查全市相關政策法規、年度計劃、實施方案和中心城區改造項目規劃,協調解決棚戶區改造中的重大問題。
市棚戶區改造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棚改辦)負責研究起草棚戶區改造相關政策文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棚戶區改造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審核改造項目計劃、下達計劃、上報貸款和監督進度,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工作,牽頭組織實施棚戶區改造考核獎懲工作。
第五條縣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棚戶區改造工作。縣棚改辦具體負責轄區內棚戶區改造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棚戶區改造工作。供水、供熱、供電、供氣、通信等商業企業應當配合和支持棚戶區改造。
第六條棚戶區改造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科學規劃、分級負責、依法征收、安置先行、配套建設、整體推進”的原則進行。
第七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並納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八條市、縣棚改辦應當會同同級規劃部門,根據市(縣)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經批準的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九條棚戶區改造涉及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且項目用地基本具備建設條件的,應當在城市建設年度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並與棚戶區改造同步進行。
棚戶區改造安置項目的配套設施應當與安置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編制詳細的建設規劃,並報同級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重大地段、文物古跡等重要區域的改造規劃(含城市設計內容)應在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後報同級政府審批。涉及文物保護的應按程序報批。
第十壹條確需調整規劃指標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參照《商洛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實行異地安置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求,合理規劃選址,科學設置戶型面積。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計劃管理。根據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市棚改辦將統籌安排全市棚戶區改造年度實施計劃。
對於存在社會安全風險或重點項目建設需求,確需改造的棚戶區項目,可優先納入改造計劃。
國有企業實施或者參與棚戶區改造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棚戶區改造項目申報程序是:
(壹)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同級棚改辦提交改造書面申請和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的內容應包括項目概況、改造方式、投資主體、規劃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建設計劃及實施方案、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費用測算等附件。
(二)縣棚改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報縣政府審批,由縣人民政府統壹上報市棚改辦審批。
(三)市級棚戶區改造項目由市棚改辦審核申報。
(4)市棚改辦匯總全市棚改項目,報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審批。經審核同意後,由市棚改辦報請省建設廳列入計劃。市棚改辦根據省建設廳下達的計劃,向各縣區人民政府下達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持項目實施方案批復等相關資料,向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建設、環保等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審批、用地、規劃、施工許可、環境評價報告等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調查、房屋權屬測量、安置補償征收等檔案,實行臺賬管理,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戶補償情況。同時將房屋的圖文影像資料歸檔,每戶壹份。
第十七條已納入計劃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按程序報批。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十八條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用地優先納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應當優先安排年度用地計劃和單獨指標。市縣國土部門應於每年第三季度末匯總次年棚戶區改造用地規模並制定計劃,提前申報用地指標。
第十九條棚戶區改造涉及的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賃房和市政公用設施用地通過劃撥方式供地。其他土地以公開出讓方式提供。
第二十條按照節約用地、集約用地的原則,在棚戶區改造過程中,棚改項目周邊少量非棚戶區地塊可納入項目規劃並進行合並。
第五章補償的收取
第二十壹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參照商洛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執行,各縣可參照標準自行決定。
第二十二條棚戶區改造項目補償方案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並征求公眾意見。按程序公示期滿(不少於30日)並經改造區域內多數人同意後,市、縣、區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及時公告,載明征收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違法的,市、縣、區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二十四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範圍內公告擬征收項目的名稱和範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告知被征收人有權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征收人應當在5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可以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被征收人在5日內未協商選擇評估機構的,按照《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評估機構選擇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必須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調查,必要時通過錄音錄像獲取相關信息,逐戶出具評估報告,公布評估結果。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後,壹方不履行協議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人產權不清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機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棚戶區改造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棚戶區改造房屋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選擇。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被征收人將采取購買現有房屋的方式進行安置。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先簽約、先搬遷、先選房的原則進行實物安置。同期簽約和搬遷的,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安置房選房順序。
第三十條產權交易所實行就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安置後可享受壹定的政策獎勵。
第三十壹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實行征收、招商、建設分離。縣政府是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房屋征收主體,投資建設主體由市、縣、區政府根據項目建設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章施工管理
第三十二條棚戶區房屋拆遷工作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房屋拆遷後建築垃圾的清運,應當嚴格按照城管部門批準的時間和路線進行,不得隨意拖運和傾倒,影響市容環境和妨礙交通秩序。
第三十四條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安置房、商品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建設,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施工技術規範。
第三十五條安置房小區應當保證供熱、供電、供氣、供水、排水、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齊全,並做好小區內道路的硬化、綠化和亮化,確保功能完善、環境整潔。
第三十六條棚戶區改造項目竣工後,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綜合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被拆遷戶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商品房開發,應當實行預售許可制度。
第三十七條安置房社區公共服務用房應當按照《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標準設置,並與安置房同步規劃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安置房設計方案經批準後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設計單位同意並出具正式變更文件,由項目實施單位報同級棚改辦審核公示無異議後實施。內容變動較大的,應提交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七章資金籌集管理
第三十九條市、縣建設(棚改)、發展改革、財政、國土、環保等部門應積極支持和配合棚戶區改造項目申報,並爭取國家專項補助資金的支持。
第四十條市、縣、區財政應當加大棚戶區改造資金投入,每年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棚戶區改造,或者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適當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
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讓收入優先用於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設和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的貨幣補償。
第四十壹條市、縣棚改辦和棚戶區改造貸款用戶應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爭取更多信貸資金支持棚戶區改造。市、縣、區投資公司要創造條件進入資本市場融資,多渠道籌集棚戶區改造資金。
第四十二條市、縣、區有關部門應當積極落實民間資本參與棚戶區改造的各項支持政策,支持有實力、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
第四十三條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將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本付息額納入年度財政支出預算,確保還本付息按期支付。
第四十四條鼓勵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企業參與政府組織的國有工礦區和林區棚戶區改造的,企業用於符合規定條件的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四十五條棚戶區改造項目資金原則上由項目業主單位自籌,自平衡,自負盈虧。非經營性項目由同級財政安排。
第四十六條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專項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對城市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
城市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專項用於補助政府主導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拆遷安置、建設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不得用於其他住房開發和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八章優惠政策
第四十七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十八條市、縣、區稅務部門應當落實國務院關於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
(壹)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征與裝修安置房管理單位、開發商和個人購買安置房相關的印花稅。
在商品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房的,根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照改造安置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用房,增值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於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劃撥的改造安置房並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使用的,免征契稅。
(4)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裝修安置房,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購買90平方米以上,但符合普通住房改造標準的安置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契稅。
(五)個人取得征收房屋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裝修和安置房屋的,或者對征收房屋進行產權調換並取得裝修和安置房屋的,按照有關規定免征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個人補償,按照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九條電力、通信、網絡、有線電視、供水、供氣等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政策對網絡接入、管網擴容等業務費用給予50%的減免。
第九章監督與評估
第五十條市政府將棚戶區改造工作納入縣區政府和市直相關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實行月度檢查排名、季度評議通報、年度考核獎懲。
第五十壹條對未按進度要求完成年度任務或連續兩次排名末位的責任單位,除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外,市政府將按照有關程序對縣、區、市直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和問責。
第五十二條各級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棚戶區改造資金的審計監督。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大對棚戶區改造中失職瀆職行為的行政問責力度。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棚戶區改造應當依法征收,文明搬遷。實施單位在改造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弄虛作假、侵占、私分國有或集體資產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方案和補償方案與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壹致的,同級棚改辦應當書面告知編制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五十五條棚戶區改造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計劃進行,未按照計劃實施,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計劃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在棚戶區改造過程中,違反土地、建設、規劃等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七條棚戶區改造管理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XI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3月9日起施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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