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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滿釋放人員有什麽最新的幫扶政策?

對刑滿釋放人員給予必要的幫助是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的措施之壹。壹些國家還制定了法律法規和保護性政策,鼓勵和促進刑滿釋放人員就業,為他們回歸社會後走上正途創造條件。過渡性安置幫教是我國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壹項幫教政策。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壹政策不斷調整和完善,在實踐中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救助幫扶體系。

第壹,我國在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實行不同的安置政策。

建國初期,社會經濟不發達,各項工作都處於起步階段。那時候有很多政治犯和流氓。為了保證年輕的共和國的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同時頒布了《勞改釋放罪犯和安置就業暫行辦法》。

20世紀60年代初,中國政治穩定,經濟發展,社會秩序穩定,社會安置和就業能力提高。與此同時,罪犯的構成也發生了變化。來自勞動人民的普通罪犯占絕大多數,生活在農村的占絕大多數。因此,國家對刑滿釋放人員的收容和釋放政策進行了調整,變“多拘留少釋放”為“四拘留四不拘留”,即改造不好的人員、無家無業人員、家在邊境、港口、海岸線的人員、處於危險之中、釋放後不願返回的人員。已經改革的不會留,家在農村、大中城市、郊區的也不會留。家裏需要或者自己決定的人不會留,老弱病殘也不會留。

1979之後,中國進入了壹個新的歷史時期。隨著改革開放,犯罪的性質和犯人的構成又發生了變化。為適應新的形勢,我國再次調整了刑滿後安置政策:除強制就業外,已全部回到逮捕前所在地或直系親屬所在地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安置,由原工作單位、當地勞動部門、街道或社隊負責安置就業。具體為:轉型績效好,具備壹定專業知識或生產技能者,經考核合格後可錄用;服刑期間保留職工身份的,刑滿釋放後由原單位安置;已被原單位開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現良好的,監獄在其釋放前,可向原單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議;被捕前無職業或不符合安置條件的,由當地勞動部門或街道安排城鎮安置;農村由當地鄉政府或公社安置;喪失勞動能力,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其他親友贍養的;有困難的,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符合適齡條件、現實表現良好並經考核合格的,允許復學,可按規定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各類職業學校或業余學校。

1992,我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時期,改變了計劃經濟時期國家統壹分配安置人員就業的方法。長期以來實行的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強制安置辦法,由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刑滿釋放人員從某壹職業中自主選擇工作崗位,確立了安置市場化、幫教社會化、管理信息化、責任規範化的工作原則。為鼓勵刑滿釋放人員接受和吸納某壹職業和社會企業的刑滿釋放人員,中央綜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印發《關於進壹步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要求勞動保障部門為刑釋解教人員提供就業指導服務和崗位信息。 刑滿釋放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享受免征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費、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三年的優惠政策。對司法行政機關和勞動保障部門設立或認定的就業實體,安置職工總數40%以上的,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城市刑滿釋放人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納入當地政府低保標準;符合條件的,享受和恢復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落實責任田且無生活來源、造成生活困難的農村刑釋解教人員,由當地政府給予臨時社會救濟。

上述政策是對犯了錯誤的人不歧視、讓行政策的具體體現,是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的體現。這些政策的實施有力地促進了罪犯的教育改造,使中國的重新犯罪率在世界各國中始終保持較低水平。

二、當前我國移民工作的性質、對象、任務和目標。

我國現行的安置幫教工作是指在黨委政府的統壹領導下,依托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特定的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進行的壹種非強制性的指導、支持、教育和管理活動。

安置教育幫教工作的主要對象是刑滿釋放後五年內、解除勞動教養後三年內生活沒有出路、有重新犯罪傾向的人員,即無家可歸、無業無處可去的人員,改造不好的人員,有暴力犯罪行為、惡習較深的人員,經多次教育拒不改造的人員。

安置幫教工作的任務是:對服刑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進行就業指導和技能培訓;引導和支持刑滿釋放人員實現就業,解決生活出路問題;建立經濟實體和基地,用於被釋放囚犯的過渡安置;加強對惡習較深、有再次違法傾向的刑滿釋放人員的教育管理;違法犯罪的,將依法嚴懲。相關職能部門的具體任務是:

中央和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做好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司法部代表國家組織和指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開展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對教育服刑人員、尚未就業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進行勞動技能培訓,對合格者頒發技術等級證書;向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發放失業救濟金。

司法行政機關和勞動部門聯合興辦以第三產業為主的經濟實體,就業前給予過渡性安置。

對刑滿釋放人員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和依法設立其他經濟實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免收登記註冊、證照管理和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

稅務機關對刑滿釋放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依法減免所得稅。

銀行對從事生產經營的刑滿釋放人員給予小額貸款。

民政部門鼓勵和支持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興辦經濟實體,安置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

公安機關要做好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工作,特別是對那些惡習深、改造效果差、有重新犯罪傾向的人員。

工會、共青團、婦聯、關心下壹代工作委員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和各種社會團體應當關心、支持和參與安置教育工作。

安置幫教工作的主要目標是使廣大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堅定信念和就業能力,在就業、就學和社會救濟方面不受歧視,獲得穩定的生活和就業機會,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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