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省、省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防震減災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地震監測臺網建設、地震預測預警技術研究、主動斷層探測、群測群防、震害預測、地震區劃、農村民居地震示範工程、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等。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防震減災機構,完善防震減災工作體系,開展防震減災能力評估,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壹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民政、衛生、公安、測繪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全社會防震減災能力。
每年5月12的壹周是全省防震減災宣傳周。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地震監測防禦活動的開展,鼓勵和引導誌願者參與防震減災活動。
對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防震減災規劃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防震減災規劃和本省實際,組織編制本省防震減災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省、縣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壹級防震減災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防震減災規劃應當遵循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合理布局、綜合預防的原則,以震情和震害預測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濟社會發展、資源環境保護的需要。
防震減災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地震形勢和防震減災總體目標,地震監測臺網和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布局,地震災害預防措施,地震應急救援措施,防震減災技術、信息、資金、物資等保障措施。第九條防震減災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防震減災規劃壹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震情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第三章地震監測預報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增加科學研究投入,建立多學科地震監測體系,堅持專業臺網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逐步提高地震監測能力和預報水平。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對本省地震監測臺網實行統壹規劃、分類建設和管理。
省級地震監測臺網由省、市、縣三級地震監測臺網組成。地震監測臺網的密度應當滿足地震監測的需要。
省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地震監測臺網總體規劃和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省級市、縣地震監測臺網規劃由省級市、縣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省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三條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分為國家和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全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和震害預測結果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震情跟蹤,分析評估地震活動趨勢,提出年度防震減災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年度防震減災意見和當地地震活動趨勢,組織有關部門加強防震減災工作,並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地震跟蹤、流動觀測、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觀測和群測群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