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紀檢幹部應該註意哪些問責情形?

紀檢幹部應該註意哪些問責情形?

第壹條為保證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防止用人失誤,嚴肅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壹致、懲防結合、嚴格要求、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人事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調查。

第四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相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壹)違反幹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決定幹部任免的臨時議案;

(三)不按照規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的;

(四)由個人決定的幹部任免或個人變更由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

(五)突擊提拔和調整幹部;

(六)違反規定增加領導幹部人數或者提高幹部待遇的;

(七)指使、唆使、強迫組織人事部門違規選拔任用幹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

(八)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導致用人失職,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的。

在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等突發事件中,經上級黨組織批準的用人行為不納入問責範圍,但事後應當履行相關幹部任免程序,並在壹定範圍內通報。

第五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壹)不按照規定的基本條件、資格條件、方式、程序和範圍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

(二)未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和考察情況的;

(三)未按照規定征求紀檢監察機關對擬任人選的意見,或者未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和建議的;

(四)未按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幹部選拔任用有關事項的;

(五)對線索明確、內容具體的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問題不進行調查核實,核實後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的;

(六)對本部門領導成員違反本地區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行為提出無異議;

(七)未按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未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八)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的。

第六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幹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壹)改變或者偽造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結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範圍進行檢查的;

(三)對反映被調查對象問題線索明確、內容具體的舉報,不調查核實或者不如實舉報的;

(四)隱瞞、歪曲或者泄露調查情況的;

(五)接受被調查對象或者調查對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參加被調查對象或者調查對象安排的消費活動,接受調查對象所在單位的特殊接待;

(六)不認真審核幹部檔案,導致幹部信息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按照規定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八)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的。

第七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追究相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的責任:

(壹)未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回復候選人遵守黨紀政紀情況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對發現的幹部選拔任用中的違紀問題不予查處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反映擬任人選性質嚴重、線索明確、內容具體的舉報進行調查核實的。

第八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相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的責任:

(壹)在個別談話推薦和調查中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給予他人財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費活動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幹預下級或者原工作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自己的近親屬,或者命令提拔身邊的秘書等工作人員;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或者選舉中從事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六)公開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情況。;

(七)故意向幹部選拔任用調查部門提供虛假情況或虛假材料的;

(八)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的。

第九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民主評議和民意調查中,對本部門當地群眾滿意度明顯偏低、選人用人問題突出、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後,追究責任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十條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書面檢查;情節嚴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組織處理。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組織處理的情況應當在壹定範圍內通報。

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列情形之壹,已被列為考察對象或者提拔人選的,應當先排除考察對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資格,再按照本條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壹條。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給予紀律處分的情形的,依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應當追究政治紀律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第十三條對工作中發現的、群眾舉報的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明確、內容具體的違反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的問題,組織、人事部門必須查處,也可以會同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對紀檢監察機關在受理舉報和查辦案件中發現的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將處理情況通報組織人事部門。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 * *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處理建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批。

作出問責決定後,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處理與問責有關的事項。

  • 上一篇:管不住嘴的明星有多蠢?
  • 下一篇:2020年保密工作計劃報告怎麽寫?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