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稿提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按照壹個預售許可對應壹個賬戶的原則,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應當為新開銀行賬戶。
購房者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轉賬支付購房款。
為防止開發企業截留、存儲購房款,意見稿提出,對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由購房人直接存入購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壹次性付款等。)進入相應房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子賬戶根據預售資金監管系統生成的交房通知信息,通過與預售資金監管系統關聯的POS機刷卡、銀行櫃臺轉賬、網上銀行轉賬等方式,
子賬戶是監管銀行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下為每套房屋設立的唯壹銀行賬戶,是接收相應房屋購房款的唯壹銀行賬戶。
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截留或私藏購房款;按揭銀行應直接存入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根據《商品房按揭合同》劃入相應房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子賬戶。
預售資金監管系統會自動檢測房屋預售資金是否已足額支付,首付未足額支付的房屋將無法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
確定監督資金的數額
對於預售資金的使用管理,東莞提出了五條對策。
意見稿明確了監管額度。根據預售商品房項目建設工程造價、施工合同金額和工程交付條件等因素,設定項目建設資金監管額度(監管額度=項目建築面積×本市住房建設項目單價×120%)和項目建設保證金。
監管限額內的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在商品房項目所有權首次登記完成前,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轉讓,只能用於購買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築材料和設備以及支付項目建設的建設進度款和法定稅費。
意見稿顯示,自願加入“誠信聯盟”並公開承諾誠信守法經營的企業,在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上實行“扶優”政策。
同壹預售許可證內的樓房,首次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時已按規定預留工程建設保證金的,企業可在回籠前期申請相應監管樓房的總承包施工進度款。退回的總包施工進度款應從相應建築的總包合同金額中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已按規定預留建設保證金的,可以用相關銀行出具的現金擔保置換同等金額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在擔保期內不能申請提前支取現金擔保。現金擔保的保證期間不得早於相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最遲交房日。
商業銀行擅自調撥或者轉移資金的,負責追回資金。
意見稿強化了各方的監管責任。
文件規定了監督細節的執行者。解珍(園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加強對轄區內商品房項目預售的日常監督檢查,負責核實開發企業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時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工程停工、延期交付、違規銷售行為等不穩定因素,並在規定期限內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申請》的審核意見。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住建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未按規定歸集和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2.提供虛假信息申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相關業務的;3.其他違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同時,各商業銀行做好有監管賬戶的預售商品房項目的金融服務和資金風險監管工作,通過對接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將監管賬戶中預售資金的存出明細、賬戶余額、凍結扣劃等信息實時推送至住建部門,並對其推送的電子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商業銀行違反預售資金三方監管協議,未經住建部門核實同意,在監管限額內劃撥或者劃轉資金的,應當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