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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民服務中心工作時間

需要註意的事項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資法》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分立登記,適用本指引。

2.申請公司合並或分立,可登錄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業務工作”-“登記許可業務”-“企業登記”,或登錄微信“東莞市場監管咨詢易”小程序下載相關表格,或到東莞市民服務中心及各鎮街市場監管分局(如分局窗口設在鎮街政務服務中心)

3.提交的註冊申請文件和其他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白紙。按此表打印,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筆或簽字筆簽字;手工填寫的,應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並簽字。

4.提交的材料涉及簽字。參考申請中申請人的意見。未註明簽字人的,自然人應當由本人簽字,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授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代表被授權人簽署文件的,應當提交被授權人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為原件,並由被授權人簽字。

5.提交的材料和經公證的認證文件為外文的,應附加蓋翻譯單位公章的中文譯本。翻譯單位應註明“準確翻譯”,並提交翻譯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6.申請人在辦理登記備案事項時,應當配合登記機關通過實名認證系統(“登記認證”APP)和人臉識別對下列人員進行實名驗證。因特殊原因,當事人無法通過實名認證系統核實身份信息的,可以依法提交經公證的自然人身份證明,或者持本人身份證件前往現場。

7.經營範圍應在經營範圍規範查詢系統(網址:/index.html)公布。

10、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及變更申報方式:

廣東省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網址:/qcdzhdj/nameapply/index.jsp)。

設置基礎

公司法

外國投資法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

投保單

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壹)直接到企業註冊地;

(2)郵件、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處理過程

登記大廳辦理流程

在登記大廳提交相關材料→登記機關審核批準並發放登記(核準)通知書→申請人在登記大廳或通過快遞領取營業執照(通知書)。

處理時間限制

申請人直接向登記地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並當場登記。不能當場登記的,設立登記和註銷登記在1個工作日內登記,其他在3個工作日內登記;情況復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工作日。

處理時間

東莞市民服務中心:上午9:00-12:00;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松山湖市民中心:上午9:00-12:00;14:00-17:30 pm(法定節假日除外)

其他鎮街: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鎮街14:3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搬運地點

各鎮街市場監管分局(分局窗口進駐鎮街政務服務中心的,請到鎮街政務服務中心)

因公司合並(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限於:東莞市市民服務中心政務大廳二樓綜合服務壹區。

搬運材料

因公司合並(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提交材料的說明

因合並(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按照《公司登記(備案)提交材料規範》提交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材料。

2.決議或決定。

3.發生合並的,除提交合並各方公司通過合並協議的決議或者決定外,還應當提交合並各方簽署的合並協議。合並協議應當包括:合並協議各方的名稱、合並形式、被合並公司的名稱、被合並公司的註冊資本、合並協議各方的債權債務繼承方案、公司分支機構解散及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合同簽訂的日期和地點以及合並協議各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4.公司分立的,應當提交公司分立的決議或者決定。分立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包括:分立的形式、分立前後公司的名稱、分立後公司的註冊資本、分立後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繼承方案、對本公司分支機構和其他公司持有的股份的處置。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的股東會會議記錄。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國有獨資公司向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5.通過報紙公告提交公告的報紙樣本。合並(分立)公告應當包括合並(分立)各方的名稱、合並(分立)的形式以及合並(分立)前後各公司的註冊資本。

6.合並/分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的描述。

8.新設公司或者存續公司的經營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需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的復印件。

9.因合並(分立)而辦理公司設立或者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註明合並(分立)的解散公司註銷證明或者註明分立的存續公司變更證明。

註:1。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進行清算的,可以不提交清算報告辦理註銷登記,但合並協議、分立決議或者決定要求清算的除外。

2.因合並(分立)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應當在合並(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後。

3.已取得紙質版營業執照的,應當交回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因公司股東合並(分立),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說明。

公司因自身合並(分立)發生股東變更的,申請股東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提交的合並協議復印件。

3.如有分立,提交分立決議或決定的副本。

4.公司股東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應當提交載明合並(分立)事項的註銷證明。

5.因合並(分立)新設立的,應當提交設立證書。(公司股東因合並(分立)新設立的要約)

6.合並(分立)後存續的,應當提交變更證明。(由合並(分立)後存續的公司股東提供)

7.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備註: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簽字。

8.合並(分立)後,公司新設立或現有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的復印件。

10.已取得紙質版營業執照的,應當交回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因分公司所屬公司合並(分立),分公司屬於新設或現有公司的,分公司應當申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說明書。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提交的合並協議復印件。(由合並後的公司提供)

3.如有分立,提交分立決議或決定的副本。(由關聯公司分部提供)

4.表明合並(分立)導致公司解散的註銷證明。(關聯公司因合並(分立)而解散,該分支機構屬於新設或存續公司。)

5.新設立或現有公司的設立或變更證明。(關聯公司因合並(分立)而解散,該分支機構屬於新設或存續公司。)

6.因合並(分立)而新設或存續的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分公司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的復印件。

8.已收到的紙質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收費標準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取消、停征和免征壹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4]101),自2015 1起,暫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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