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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飲用水水質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質保護。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飲用水功能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庫等地表水資源。第三條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應當遵循政府主導、保護為主、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和飲用水源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將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目標和年度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源水質負責。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相關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範圍。第五條本市依法實行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轄區內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並向社會公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監督。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義務,並有權舉報損害飲用水水源水質的汙染行為。市環保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電話號碼,保持暢通。市環保等依法行使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第八條市環保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與水源水質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水質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各類學校要加強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常識教育,結合實際組織相關主題活動,增強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意識。第九條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推廣應用水汙染防治和水質保護的先進實用技術,倡導和鼓勵清潔生產。第二章保護責任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全市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聯合對飲用水水源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第十壹條市環保部門對飲用水水質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行使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擬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方案和水汙染防治方案,擬定飲用水水源水汙染事故應急預案;

(三)組織實施生活汙水和水汙染控制,審定水汙染容量;

(四)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陸源排放汙染物進行監督管理;

(五)開展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定期發布飲用水水源水質信息;

(六)依法查處汙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市環保部門對飲用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並行使下列職責:

(壹)組織劃分全市水功能區,優化全市供水布局;

(二)參與水汙染防治規劃的編制;

(三)組織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供水設施和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四)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水質監測;

(五)會同國土、環保、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做好與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的水土保持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做好飲用水水質保護工作:

(壹)規劃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其他飲用水水源的城鄉規劃管理;

(二)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汙水處理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

(三)土地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工程用地的安排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土地的監督管理;

(四)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船和水產養殖的管理,防止漁船和水產養殖汙染飲用水源水質;

(5)公安部門和交通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劇毒物品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防止水汙染;

(六)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種植業、畜禽養殖業的監督管理,控制農藥、化肥、農膜、畜禽糞便等對飲用水源的汙染。;

(七)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森林環境保護,組織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造林苗木、經濟林苗木、木本花卉施用農藥、化肥的監督管理;

(八)衛生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衛生質量的監督監測和農村飲用水取水點的水質監測;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飲用水水源水質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飲用水水質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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