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動物防疫法制化。1997年7月3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並於6月1998+0日正式實施。《動物防疫法》的實施,對加強動物防疫,預防、控制和消滅動物疫病,促進畜牧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我國水產養殖業的快速發展,動物疫病的防控難度越來越大。近年來,我國發生了重大動物疫情,嚴重影響了水產養殖業的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但舊的《動物防疫法》由於防控體系不完善、可操作性差,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動物疫情防控的要求。因此,有必要盡快修改《動物防疫法》。同時,動物防疫法的修訂也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的重要舉措。防控工作非常必要,基層同誌也期待盡快修改。
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並於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共10章84條,與現行的《動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3章26條,對大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在認真總結近年來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實踐的基礎上,重點修改、補充和完善了免疫、檢疫、疫情報告和處理等制度,增加了疫情風險評估、疫情預警、疫情認定、無規定動物疫區建設、官方獸醫和執業獸醫管理、動物防疫保障機制等新內容。
解讀二:新動物防疫法的特點
與原動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擴大了調整範圍,完善了管理制度。
新動物防疫法彌補了原動物防疫法第三條第二款“動物產品”表述的缺陷,將“胴體”改為“肉”;將“種植雞蛋”改為“可能傳播動物疾病的雞蛋”;將“蛋”、“筋”、“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納入調整範圍;取消了原《動物防疫法》對畜體(肉)、臟器、血液、鹿茸、骨頭、頭、蹄、角等動物“未加工”產品的限制,擴大了法律調整範圍。
同時,新《動物防疫法》吸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衛生監督與疾病預防相分離的人體傳染病管理體制的優點,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的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即集預防、檢疫、監督於壹體。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第八條);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防治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設置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第九條)。此外,新《動物防疫法》還明確,“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動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可以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出獸醫機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武警部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現役和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三款、第四款)。通過對上述內容的修訂,從法律規定的角度完善了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制度。
與原動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擴大了調整範圍,完善了管理制度。
新動物防疫法彌補了原動物防疫法第三條第二款“動物產品”表述的缺陷,將“胴體”改為“肉”;將“種植雞蛋”改為“可能傳播動物疾病的雞蛋”;將“蛋”、“筋”、“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納入調整範圍;取消了原《動物防疫法》對畜體(肉)、臟器、血液、鹿茸、骨頭、頭、蹄、角等動物“未加工”產品的限制,擴大了法律調整範圍。
同時,新《動物防疫法》吸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衛生監督與疾病預防相分離的人體傳染病管理體制的優點,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的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即集預防、檢疫、監督於壹體。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第八條);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防治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設置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第九條)。此外,新《動物防疫法》還明確,“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動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可以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出獸醫機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武警部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現役和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三款、第四款)。通過對上述內容的修訂,從法律規定的角度完善了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制度。
解讀三:動物防疫法律體系的特征壹
新《動物防疫法》在原《動物防疫法》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了壹套與國際接軌、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
壹是建立動物防疫政府責任制。新《動物防疫法》改變了原《動物防疫法》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的籠統表述,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責明確為:“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防疫規劃。”(第六條第1款);"建立和完善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情監測."(第十五條第1款);發生壹類、二類動物疫情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封鎖、隔離等強制控制、撲滅措施(第三十壹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同時,鄉鎮壹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職責界定為:
“組織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強制免疫”(第十四條第壹款);按照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組織三類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凈化工作(第三十四條);采取措施加強村級動物防疫員隊伍建設(第六十三條第壹款)。
二是建立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體系。新《動物防疫法》規定,“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動物疫病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第12條第1款),當地獸醫當局沒有進行動物疾病風險評估。
三是強化動物疫病監測檢測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建立監測網絡;省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監測計劃;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動物疫病的發生和流行進行監測(第15條);對種用和乳用動物,應進行定期檢查。檢驗不合格的,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第十八條第二款)。
四是建立動物疫病預警系統。新《動物防疫法》第十六條規定,省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和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布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後,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解讀4:新動物防疫法的制度特征2
新《動物防疫法》在原《動物防疫法》的基礎上,確立了強制免疫制度、動物防疫條件許可制度、無規定動物疫區管理制度、疫情報告和公布制度。
壹是完善強制免疫制度。新《動物防疫法》將計劃免疫制度改為強制免疫制度,要求“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並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貼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2款)。
二是建立動物防疫條件許可制度。新《動物防疫法》彌補了原《動物防疫法》只有“防疫條件”而沒有“防疫條件合格發證”的缺陷。既明確了動物養殖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又賦予了動物防疫條件證明行政許可的法律地位,對辦理動物防疫條件證明的程序和動物防疫條件證明應當載明的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是建立無法規動物疫區管理制度。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有自然屏障或者人工措施,在壹定時間內未發生壹種或者多種規定動物疫病,並通過驗收的區域。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管理,建立無規定的動物疫區,已成為國際上先進的動物防疫理念和通行做法。新《動物防疫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規定:“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管理,設立無規定的動物疫區。無動物疫病區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並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予以公布。”(第24條第1款);輸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後方可輸入(第四十五條)。
第四,嚴格疫情報告和發布制度。在新的《動物防疫法》中,將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單列壹章,明確“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診斷、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的單位和個人”為動物疫情的法定報告人,“獸醫主管部門,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是動物疫情報告的法定接收人(第二十六條“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國際組織或者貿易者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對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 (第28條第2款);除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動物疫情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布動物疫情(第二十九條);增加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或者謊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或者遲報動物疫情(第三十條)。
解讀5:新動物防疫法的制度特征3
新的《動物防疫法》還建立了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制度、獸醫管理制度、動物檢疫管理制度和動物診療許可制度。
壹是完善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新《動物防疫法》進壹步確認,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包括《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采取緊急措施,並新增兩項規定,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藏、轉移、挖掘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人畜患傳染病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疫區內易感人群進行檢測,並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第三十七條)
二是創新獸醫管理體制。新的《動物防疫法》對原《動物防疫法》確定的獸醫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變革。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農村實際,動物防疫人員按職責分為官方獸醫、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官方獸醫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實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第六十條第壹款);國家對執業獸醫實行統壹資格考試和統壹註冊制度。依法註冊的執業獸醫從事動物診療、動物保健等經營活動,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與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活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農村獸醫服務人員可以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農村從事動物診療、開具獸藥處方等服務活動,參與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活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五條)。
三是完善動物檢疫管理制度。新《動物防疫法》中,除官方獸醫代替動物檢疫員實施現場檢疫外,原《動物防疫法》中表述的“驗訖印章”、“驗訖標誌”統壹更名為“檢疫標誌”;動物屠宰前應當申報檢疫(第四十二條第壹款)、屠宰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向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審批(第四十六條第壹款)、禁止轉讓、偽造、變造檢疫標誌(第六十壹條)等規定,為規範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提供了法律依據。
四是細化動物診療許可制度。原《動物防疫法》不僅在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對動物診療許可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而且未賦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的權限,因此可操作性較差。新《動物防疫法》增加了“動物診療”壹章,明確規定了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和工商登記手續的程序、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載明的事項(第五十條、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要求動物診療機構“做好衛生安全防護、消毒、 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醫療活動中的廢物進行隔離和診斷處理”。 應當遵守動物診療操作技術規範,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第五十六條)授權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從事動物診療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
解讀六:新動物防疫法強化保障措施。
新《動物防疫法》單列“保障措施”壹章,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動物防疫和監督管理經費(包括輸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檢疫費)納入財政預算,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所需的防疫物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還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村級防疫員隊伍建設(第六十三條第壹款);在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動物、銷毀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過程中,因依法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授權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第六十六條)。此外,還要求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對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檢疫、監督檢查、疫情現場處理和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采取有效的健康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解讀7:新動物防疫法收緊了法律責任。
新《動物防疫法》在“法律責任”壹章中有17條40類(含6項默示條款),比原《動物防疫法》的12條20類增加了壹倍,全方位、多層次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條款,為各項限制性規定的實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壹是加大了對政府、相關部門、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處罰力度。新《動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壹條分別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的,還應當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是對動物衛生(防疫)監督機構處理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新《動物防疫法》對原《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條第壹項、第二項(即未對飼養的動物實施強制免疫,在裝卸前和卸載後未對車輛進行清洗消毒)在責令改正、警告後,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三是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原《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行為(是最常見的動物防疫違法行為之壹),只能沒收違法所得,不能處以罰款。新《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儲存、運輸動物產品的,可以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並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屠宰、銷售、運輸的動物無檢疫證明,已銷售、運輸的動物產品無檢疫證明。責令改正,並處同類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貨主以外的承運人並處運輸費用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限制性條款對應法律責任。新《動物防疫法》第80條、第82條、第83條均對違反新設定的限制性規定的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如10種違法行為,如擅自公布動物疫情、拒絕動物防疫監督檢查、拒絕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等)。
五是提高了行政處罰的可操作性。新《動物防疫法》取消了原《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條關於罰款為經營違禁動物、動物產品違法所得倍數的表述,改為以更容易認定的動物、動物產品價值作為罰款基準,有利於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有效打擊非法動物防疫活動。
解讀八:新動物防疫法明確了機構職責。
新《動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壹條分別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新法明確將那些行為定義為不依法履行職責。
壹是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能及時采取預防、控制和撲滅等措施;對不符合條件的發放動物防疫合格證和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許可證。
二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未經現場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出具檢疫證明或者加施檢疫標誌,或者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拒絕出具檢疫證明或者加施檢疫標誌的;對有檢疫證明和檢疫標誌的動物、動物產品重復檢疫的;從事與動物防疫相關的經營活動,或者多收費、重復收費的。
三是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職責或者偽造監測、檢測結果的;發生動物疫情時,未及時診斷和調查的。
第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的,還應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還應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解讀九:新動物防疫法九大亮點
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總體上有九大亮點。
壹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了動物疫病防控的領導和組織保障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統壹領導;
畜牧獸醫部門主管;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檢疫和執法監督;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監測、檢驗、調查報告等技術工作。誰領導,誰主管,誰監督執法,誰承擔技術工作,非常明確。
第二,在預防動物疾病方面增加了四項措施。
完善強制免疫措施。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強制免疫義務,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建立畜禽標識和動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制度,對強制免疫後的動物,要建立免疫檔案,加上畜禽標識,實行可追溯管理。
完善疫情監測預警系統。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明確規定了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建設和動物疫情預警,對動物疫情監測提出了具體要求。
建立動物疫病區域管理體系。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借鑒國外經驗,明確提出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區。
三是對動物疫情的報告、認定和公布有了新的要求。
明確疫情報告的主體。規定從事動物飼養、屠宰、診療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獸醫技術機構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也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明確疫情識別程序。規定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必要時由農業部確定。
規範疫情通報制度。規定農業部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級獸醫主管部門公布當地動物疫情。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布動物疫情。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規定了由誰和哪些單位報告、向誰報告、如何報告以及報告程序等。,這是非常清楚的;誰來認定疫情,誰來報告,也有明確的規定,只有農業部會向社會公布。
四是增加官方獸醫的內容。
中國恢復了在奧萊的合法權利,相關制度應與國際接軌,這樣才能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國務院關於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幹意見》也明確要求實行官方獸醫制度,明確其在法律中的地位有利於官方獸醫制度的實施。
五是動物診療和鄉村獸醫管理有新規定。
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專門加大了對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明確了動物診療許可的內容、程序和期限。建立了專業獸醫制度,規定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並註冊後,方可從事動物診療、開具獸藥處方等活動;進壹步規範動物診療活動。這是對鄉村獸醫的特殊規定。當然,具體怎麽管理,還要看農業部。
六是對基層防疫隊伍的建立,特別是動物防疫經費保障機制的建立做出了硬性規定。
加強基層動物防疫機構建設。規定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鄉鎮或者區域派出獸醫機構。同時,要求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村級防疫員隊伍建設。
加強動物防疫的財政投入。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將所需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應當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所需的防疫物資;對動物防疫工作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緊急免疫後死亡的動物,應當給予補償。
第七,專門規定了動物疫情風險評估。
近年來,在動物產品國際貿易中,進口國壹直要求中國提供風險評估的法律依據,依法出具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報告。為適應我國畜產品國際貿易的新要求,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第十壹條規定:“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對動物疫情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動物疫情防控措施”,這對提高我國各項動物疫情防控措施的科學性具有重要意義。
八是增加了無規定疫病區的內容。
無動物疫病區建設有利於中國分區域有計劃地消滅重大動物疫病,促進畜產品國際貿易,保障中國畜牧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目前,六省無規定動物疫區的五個示範區的畜產品出口已占全國畜產品出口的壹半以上。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對消除重大動物傳染病、促進畜產品出口發揮了重要作用。
九是修改懲罰和操作。
強化政府部門的責任。按照有權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究的要求,增加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動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細化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檢疫等執法活動中的責任追究規定。
進壹步明確飼養者和經營者的責任。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不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疫情控制和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義務的飼養者和經營者設定了法律責任,特別是增加了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和主管部門處理的規定,為動物防疫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有效保障。三是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和危害,區分單位、個人等不同違法者,加大處罰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