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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凍結存款匯款應執行哪些規定?

凍結存款和匯款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執行。凍結是行政強制法中的行政強制措施之壹,主要針對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或者阻礙刑罰執行,不利於行政執行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應當註意:

壹是執行主體只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具有凍結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二是凍結存款、匯款的金額應當與違法行為的涉案金額相當,即不能超過涉案金額;

三是不允許反復凍結;

第四,凍結應當在作出凍結決定的三日內送達當事人。

有權凍結銀行存款的行政機關是人民法院、稅務機關和海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九條凍結存款和匯款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或者匯款。

被凍結的存款和匯款金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所涉金額相當;已經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壹)檢查納稅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檢查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業務;

(三)責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詢問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前往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查詢許可證書》,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獲得的信息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六條海關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拘留。

(二)查閱出入境人員證件;訊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音像制品及其他資料;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

(四)檢查海關監管區域和海關附近沿海地區涉嫌走私的運輸工具和涉嫌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屍體;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級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扣留涉嫌走私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嫌疑人;對走私嫌疑人的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

在海關監管區域外和海關附近沿海地區,海關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對除公民住所以外的涉嫌走私的運輸工具和涉嫌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進行檢查,有關當事人應當在場;當事人不在場的,可以在有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檢查;對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海關附近沿海地區的範圍由海關總署、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級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和匯款。

(六)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反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在海關監管區域外和海關附近沿海、邊境地區連續追捕,帶回處理。

(7)海關可以配備武器履行職責。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則,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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