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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

第壹條為了實施科教興省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職業學校教育是指學歷職業教育,包括初級、中等和高等職業學校教育;職業培訓是指非學歷職業教育,包括崗前培訓、轉崗培訓、學徒培訓、在職培訓、轉崗培訓和其他職業培訓。第三條職業教育應當適應本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改革辦學體制和運行機制,重點發展中等和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促進初等、中等和高等職業教育的銜接,建立健全職業教育體系和與其他教育相銜接、協調發展的體系。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職業教育的領導、統籌協調、監督和評估,合理調整結構和布局,優化教育資源配置,創辦壹批具有引領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充分發揮職業教育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就業中的作用。第五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監督檢查有關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

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第六條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協調和指導本部門或者本行業的職業教育工作,制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和支持本部門或者本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舉辦職業教育;

(三)根據行業人才培養規範、職業資格標準制定崗位規範;

(四)改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檢查監督其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

(五)指導受教育者就業創業。第七條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對本單位職工和擬錄用人員實施職業教育,保障其依法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職業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教育的規章制度,實行培養、培訓、考核、使用、待遇相結合;

(四)支持和扶持部屬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與其任務相適應的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第八條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積極發展民辦職業教育,促進社會各界參與,發展多種辦學主體和形式。

有條件的公辦職業學校經批準可改制為“公辦”學校或與社會力量共建職業教育機構。

民辦職業教育的舉辦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主辦學,自我發展,承擔相應責任。第九條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定條件,符合職業教育總體規劃。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本省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由省統籌規劃,通過合理配置現有教育資源和組織實施新建高等職業學校。

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興辦或與企業合作興辦高等職業學校。第十壹條高等職業學校可以通過多種方式招收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畢業生以及具有同等學力的人員。

高等職業學校直接招收初中畢業生,學制不得少於五年。

高職院校專科畢業生經過壹定的選拔程序,可以進入高職院校或普通高校本科階段繼續深造。第十二條高等職業學校應當在培養模式和培養目標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培養生產、建設、管理和服務第壹線需要的實用型、技能型人才。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現有的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資源,發揮職教中心等重點學校的優勢,促進行業、企事業單位和農村職業教育的發展。第十四條農村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培養當地需要的適用人才。有關部門應為職業學校開展產學研結合提供幫助和支持。

農村普通中學應當開設職業教育課程或者增加職業教育教學內容。第十五條實施職業教育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特點和條件,通過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或者委托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辦學。

聯合辦學或委托辦學,應簽訂合同,明確資金、師資、設施、專業設置、教學管理和畢業生招聘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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