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書是白斌老師在講課時推薦的,說是法學學生暑假必讀的書。這本書從壹個虛構的案例引出了14個不同的法律學派的判決詞。十四判的推理過程雖然合理,但最後的結果卻大相徑庭。如果把法律視為正義,那就可以用正義的十四種解釋來形容了。值得壹提的是,這些觀點中的任何壹個都可以展開寫壹篇獨立的長論文。寫論文超出了我的水平,也不是我的目的。我看了豆瓣的書評,大部分人大概羅列總結了十四條意見,但我只想記錄下自己的想法。但是由於我水平有限,可能思想比較混亂,因為這本書太深奧了。
4299年5月初,由壹些業余洞穴探險者組織的洞穴探險協會的四名成員與當時也是協會成員的維特莫爾壹起進入了聯邦中央高原的壹個石灰巖洞穴。當他們深入洞穴時,發生了山崩。巨石滑落,堵住了他們唯壹知道的洞口。當他們發現自己被困住了,他們就坐在洞口附近,等待救援人員來解救他們。由於5名探險者沒有按時回家,他們的家人通知了協會秘書,探險者在協會總部離開了他們計劃探索的洞穴位置,於是壹支救援隊趕往出事地點。
救援難度遠超預期,需要不斷增加救援人員和機器。但山洞偏僻,運送救援人員和機器極其困難。工人、工程師、地質學家和其他專家搭建了壹個大型臨時營地。由於山體滑坡不斷發生,清除洞口堆積巖石的工作被中斷了幾次,壹次滑坡甚至奪去了十名救援人員的生命。在救援過程中,洞穴探險協會很快耗盡了自己的資金,隨後又有80萬弗裏亞(紐卡斯爾的國家貨幣)由公眾捐贈,並由法律分配給救援工作,在被困人員獲救前也已花光。探險者被困山洞後的第三十二天,營救終於成功。由於探險者只帶了勉強夠吃的食物,而且洞穴裏沒有動物或植物可以生存,所以大家早就擔心探險者可能會在出口打開之前餓死。在被困的第二十天,救援人員得知探險者隨身攜帶了壹個袖珍無線設備,可以發送和接收信息。救援人員很快安裝了壹個類似的裝置,並聯系了不幸被困在洞穴中的人。探險者問需要多長時間才能獲救,負責救援的工程師告訴他們,即使沒有新的山體滑坡,也至少需要十天。在得知營地裏有醫療專家後,被困人員與醫生進行了交談。他們詳細描述了洞穴中的情況,然後問他們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再活十天在醫學上是否可能。專家告訴他們,這種可能性很小。然後,洞裏的無線設備沈默了。八個小時後,通訊恢復,探險家要求再次與醫生通話。惠特莫爾代表自己和其他四名同伴詢問,如果吃了其中壹名成員的血肉,他們是否還能再活十天。盡管不情願,醫生委員會主席還是給出了肯定的回答。惠特莫爾問抽簽決定誰該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場的醫學專家沒有人願意回答。惠特莫爾隨後詢問救援隊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員可以給出答案,但這些人都不願意給出自己的意見。他問是否有牧師或神父願意回答他們的問題,或者是否沒有人願意出聲。在那之後,洞穴裏沒有任何消息,所有人都猜測(後來被證明是錯誤的)探險者無線設備的電池沒電了。被困人員被救出時,大家都知道惠特莫爾在被困的第二十三天已經被同伴殺死吃掉了。
被告向陪審團提供的證詞顯示,惠特莫爾暗示他們可能會吃掉壹名成員,否則不可能存活。也是惠特莫爾首先建議使用彩票。他提醒大家,他剛剛帶了壹副骰子。起初,四名被告並不想回應如此殘酷的提議,但在通過無線電進行上述對話後,他們接受了惠特莫爾的提議,並反復討論數學問題以確保抽簽的公平性,最終同意通過擲骰子來決定生死命運。
然而,在擲骰子之前,惠特莫爾宣布他已經撤回了協議。經過反復考慮,他認為他應該再等壹個星期再實施這樣壹個可怕的權宜之計。還有人指責他出爾反爾,執意玩骰子。輪到惠特莫爾時,壹名被告為他擲骰子,並要求惠特莫爾就他是否同意投擲的公平性發表聲明。惠特莫爾沒有反對。投擲的結果對惠特莫爾不利,因此被同伴殺死吃掉。
幸存者獲救後,因營養不良、暈厥住院。出院後,他們被指控謀殺惠特莫爾。
餓死很恐怖,但我很難責怪幸存者。李安的《少年派的奇幻漂流》就是這麽個東西。而這個假想的破案,也是由真實的案子改過來的。它們如下:
富勒的公案不是無源之水。他以兩個著名的真實案例為基礎:1842美國訴霍姆斯和1884女王訴達德利和斯蒂芬(雷吉娜訴達德利&;斯蒂芬斯).在霍爾姆斯案中,移民船布朗號因為撞上冰山而沈沒,50人分乘大船和小船逃生。在前壹種情況下,由於天氣惡劣,海水溢出,船裂開了。臨危受命,水手霍爾姆斯將八男兩女扔下船,最終被檢察官起訴。他因預謀故意殺人被判處6個月監禁和20美元罰款,泰勒總統赦免了他。在達德利事件中,馬利筋號沈沒後,四名幸存者在壹艘小船上幸存。抽簽遭到反對後,最虛弱、奄奄壹息的帕克被殺。登陸後,他因謀殺罪被捕並被判謀殺罪,隨即被維多利亞女王赦免。
全書模擬了來自十四個法學院的十四位法官做出的十四個判決。前五位大法官在公法原則的基礎上進行闡述,而後九位則涉及具體分析。
首先,作為法官,最簡單的處理方式就是尊重法律規定。法律條文規定“凡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者,必處死刑”(作者想象中的條文在現實中要復雜得多)。既然法律條文是這麽規定的,這是個不錯的決定。這是開頭的第壹點。其實任何人都可以達到這種程度。但是,法理之外也有人情,就像上面維多利亞女王和泰勒總統做的那樣。被判死刑後,A法官請求行政長官赦免。這其實有點推卸責任的意思,因為特首赦免是不可控的。所以反對意見是,是否犯罪,應該是司法考量的範圍。幸存者希望獲得行政赦免是不公平的。
但是,要是這麽簡單就好了,不同國家的法官有不同的看法。在壹些國家,行政、立法和司法屬於三權分立。作為人,法律條文難免會有漏洞。在適用法律條文的同時,由法律條文本身進行解釋。還是應該用立法者的本意來解釋?因此,第二種觀點認為,司法機關應該追溯立法者的目的,而不是機械地適用法律條文。
就追溯立法者的目的而言,分為三部分。即立法者立法時,依據的是什麽?
首先是法律的誕生。
法官B的觀點比較激進,立法者制定法律是因為默認了我們可以拯救。換句話說,制定法是壹種基於* * *存在而調整社會成員之間關系的法律。又因為五個探險者在山洞裏,與世隔絕。與法律相匹配的社會關系不再能對他們形成管轄。對他們來說,屬於原始社會的生死狀況,所以不應該被成文法所束縛,在成文法中他們適用的是自然法,也就是自然法。在法官B看來,人為了在自然環境中生存,相互吃掉是合理的。類似於中國古代的饑荒,原有的政府等社會關系已經無法提供保障,只能遵循自然規律。
同壹個法官C也補充了法官B..C法官認為,我國法律的形成方式,實際上是壹種公眾默許和遵守的契約關系。五個冒險者通過無線電向外界咨詢後,並沒有得到契約指導。即使現場有政府官員、法官和/或牧師,也無法得到正確的引導。因為事後爭論不休,更不用說當場得出結論。社會契約幫不了他們。於是他們建立了壹個新的國家,在山洞裏與外界隔絕的基礎上達成了新的社會契約。而且壹個新的社會契約不壹定需要所有人的同意。中國全國人大通過法律只需要1/2。所以這個社會契約的前提是合理的。
其次,法律的出現。
我們的法律是在民主前提下產生的。基於法律的產生,D法官和E法官對本案有不同的看法。D法官認為這五個人應該無罪釋放,因為法律是為公眾服務的,公眾的意見是基於同情他們是無辜的。所以按照常理,應該是無辜的。e法官判他有罪。他認為我們的法律確實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但是在立法的時候,民主立法已經制定了。法律本身就是民主的產物,所以執行法律就是執行民主,所以應該被判有罪。雖然D法官和E法官都是基於民主來解釋法律,但他們的結論卻截然相反。他們的主要區別在於民主是存在於立法之前還是立法之後。
D法官之所以反駁E法官,是因為立法者雖然是人民選舉出來的,但大多是民法、公司法方面的專家。其次是檢察官,而檢察官的指控就是給人定罪。真正有司法實踐經驗的人少之又少。所以立法上肯定有不合適的地方。
最後,立法的目的是什麽。
刑法立法的直接目的是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根本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二者的關系是刑法通過懲罰犯罪起到威懾作用,通過保護人權起到教育作用,進而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所以F法官和G法官的爭論點在於,對幸存者的死刑是否具有威懾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的功能。這涉及到主觀判斷,每個人都不壹樣。法官f認為,如果這種情況再次發生,也無法阻止另壹次同類相食。G法官認為,可以通過判處死刑來防止這類事件的再次發生。至少讓他們等到第壹個人自然死亡,吃掉屍體,而不是再殺人。關鍵是謀殺無罪會不會被濫用。其實這也是我們國家對防身如此嚴格的原因。就我們國家的環境來說,其實正當防衛很容易被濫用。
法官H和法官I的區別在於生命是無價的還是有價值的。
法官H是個功利主義者。他認為為壹個人而死比五個人都死要好。他的類比是,為了四個人的生存而吃掉壹個人是不對的。讓我們放大這些數字。犧牲壹個人救100個人甚至犧牲壹個人救壹萬個人呢?我們社會的邏輯就是這樣。軍人為全國人口而死。為了整體的生存,應該犧牲壹些人。
法官I堅持認為生命是無價的。他的比喻是,如果還是不救,三個人吃掉另壹個人。然後兩個人又吃了壹個人。最後壹個人吃了另壹個人。也就是吃四個人才能活下來。法官我認為這顯然有點瘋狂。同樣,我個人認為,如果需要犧牲壹小部分人來拯救大部分人免受積極執行的虐待。就像二戰中的納粹德國,主動秘密處置殘疾人,節省資源打贏二戰。明顯不合理。
其實我們的法律對類推是有限制的。法律懲罰不是線性的,類似案件也不是平行的。要掌握壹個“度”,即法理學上的“比例原則”,也類似於儒家的“中庸”。
另外,法官爭論的焦點是法官是否應該有自由裁量權。
法官J認為,法官的特點是對現有法律的準確理解,而不是同情。法官應該像壹個人工智能,只能按照給定的程序給出結果,而不能給出自己內心的判斷。K法官認為法官可以造法,就像英美的司法造法壹樣。而推而廣之,其實在於法律是否實現了正義。法官J認為,正義屬於神學和哲學學派。法律只是管理社會秩序的工具,與正義無關。關鍵是執行。沒有人能做出絕對有爭議的判斷,只有上帝能。K法官認為,法律是正義的代名詞,惡法是違法的。法官應該有權決定什麽是公正的。
最後,L法官和M法官爭論的焦點是道德是否應該被法律所鏡像。
道德是多元的,而法律是壹元的。有的行為違法不道德,有的行為違法不道德。在我國,道德屬於法律的非正式淵源。當沒有法律來判案時,可以引入道德裁量。而我的法理學書也寫道,“法律的現代化是指法律與道德的完全分離。”可以說,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在我國也是非常矛盾的。
L法官說得很清楚,如果我是同樣的情況,我也會吃人。因為這不違背我的道德。大多數人同情幸存者,正是因為當時的情況並不是不道德的。所以應該是無辜的。法官M始終認為道德與法律是分離的。因此,依法應當判處死刑。法官n采取了中立的立場。這個案例是否適用於道德形象,他棄權了。
開始打字前我壹直懷疑自己能不能寫好這篇讀書筆記,腦子也挺亂的。還好我打了這麽多字。法官從A到N的觀點並不是完全按照書中的觀點來排列的,而只是我腦海中殘留的東西。而且只涉及法理,不涉及刑法細節。十四種觀點中,關於具體判斷存在技術問題。比如五個人達成契約是否公平,殺人是否故意,被害人是否承諾,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是否屬於緊急避險。首先,第壹個篇幅很長,第二個可能超出我的水平,第三個寫出來可能看不懂。富勒原本是契約法學者,他最初的五個觀點只涉及法理學。後九個觀點中的刑法技術方面是Salle添加的。
我在準備司法考試的時候發現了壹個有趣的事情。還有十幾個著名的刑法老師在網上公開授課。但是在遇到刑法學上的困難時,每個名師都會提出不同的刑法學理論。雖然每個人都可以自圓其說,但是在壹些有爭議的話題上,這些理論都提出了不同的觀點。而且有的名師還指責別人是“假刑法”。刑法的本質越來越接近我們日常所說的“正義”。古代小說中所謂的“天老爺”,壹般都是以破案出名的。就像洞穴之謎裏的內容,每個人的“正義”都不壹樣,都是正義的。這本書能讓大眾感到恐懼和憤怒,決定壹個人“生死”的判決怎麽會如此矛盾,壹個人是否被謀殺尚無定論。所以在考試中,刑法主觀題中往往有壹句話可以從不同的觀點來回答。當然,這是16之前的刑法學老師張明楷的做法,因為他自己也承認“沒有完全正確的排他的刑法學觀”。令我遺憾的是,今年話題的作者陳興良把他的觀點當成了壹般理論。今年的答案,用市面上所有著名刑法老師的理論來回答,都是錯的,扇了全師壹巴掌。
個人覺得這種材料,洞穴之謎,很適合作為司法考試的作文。不需要正確答案,主要考察考生對法理學精神的理解。可惜現在的情況是,討論的話題是政治性的,討論話題的素材壹般是某個領導的講話精神,更接近政府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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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制定依據:為深入貫徹依法辦學、依法招生的要求,切實維護考生和學院的合法權益,確保學院2022年順利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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