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合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我國從2008年開始實施企業所得稅制度,強調公司制企業或組織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將在公司總部自動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需要慎重選擇。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取舍《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備法人資格,不進行獨立核算的,可以由總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總公司可以調節損益,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當然,設立分支機構要綜合考慮三個因素:壹是分支機構的盈虧。當總公司盈利而新設置的分公司可能虧損時,應選擇總公司模式。根據稅法規定,分公司為非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可以用總公司的利潤彌補;如果設立子公司,且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只能用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總公司不能彌補子公司的虧損,也不能沖減對子公司投資的投資成本。當總公司虧損,新成立的分公司可能盈利時,應選擇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擔母公司的虧損,而是可以積累發展資金。總行可以把自己的好資產轉讓給子公司,處置不良資產。其次是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根據稅法規定,當總公司享受稅收優惠而分公司不享受時,可以選擇總公司公司模式,這樣分公司也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稅收優惠政策,當分公司開始盈利時,可以將其註冊分公司變更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稅收優惠政策,會收到更好的納稅效果。第三,是分支機構的利潤分配形式和風險責任。因為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利於獨立的利潤分配。同時,如果分支機構有風險和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牽連到總公司,而子公司沒有這種顧慮。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選擇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企業采取“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轉移”的管理辦法。即企業總機構統壹計算所有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包括企業所屬的所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和場所。但是,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有責任管理當地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在每個納稅期間,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按月或按季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後,由總機構負責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統壹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扣除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當年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多繳稅款和少繳稅款。這樣就為分支機構合理節稅提供了政策依據和保障。企業設立分公司時,由於分公司在設立初期面臨的成本較高,虧損的概率較大,所以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較為合適,而且可以享受到總部盈虧相抵的好處。經營兩三年後,分公司開始扭虧為盈時,再註冊為子公司,可以減少分公司對總公司的法律影響。八家分公司不需要預繳所得稅。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和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等相關文件規定,以下8家分支機構無需預繳企業所得稅,為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匯總納稅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條件。可以更好的享受總公司和分公司匯總納稅政策,避免分公司預繳企業所得稅造成的資金時間價值損失。這八類企業分別是:1。垂直管理的中央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比如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得稅不納入中央與地方分享範圍的企業。2.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營業收入、員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壹計入二級分支機構。3.當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時,沒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設有獨立的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但其經營收入、員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該獨立的生產經營部門不得視為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允許與總部匯總繳納,無需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4.不具備主要生產經營功能且不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企業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如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不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5.上壹年度被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6.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在設立當年預繳企業所得稅。7.被撤銷的分支機構,當年剩余期間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8.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業機構,不得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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