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這種社會變革也被學者稱為社會轉型:從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正是市場主體在追求自身利益的過程中,完成資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從而促進社會財富總量快速增加的過程。作為制度轉型的組成部分,人們在追求自身利益的過程中不僅存在各種差異,而且存在利益分化和社會分層。法治建設的加強是適應不同社會中組織行為合理化的需要。在這個利益多元的社會,更不用說完全的市場主體,即使是以公共利益形象出現的政府、公益組織或國有經濟組織,也可能與民爭利。在這種背景下,只有法律武器才能維護公民、企業和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冷理性的法律與激情感性的幸福的關系是相當密切的。
二
法律與幸福的密切關系不僅是現代中國社會生活中的壹個重要現象,也是世界範圍內的普遍現象。更重要的是,法律不僅保障幸福,還能大大提升人們的幸福感。
現實生活表明,幸福並不完全取決於物質財富的積累和增長。有些人很富有,但並不快樂。有些人居無定所,卻快樂樂觀。去年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北京人幸福感調查指數顯示,家庭月收入在4000元以下時,幸福感隨著收入的增加而增加,達到4000元後,幸福感呈波浪式上升,5000-7000元的中等收入群體最強;7000元之後,15000-20000元的幸福感更不確定,其平均幸福感得分與1000-1499元收入組相同。從國外的經驗來看,二戰後,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的社會和物質生活水平整體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時也提出了“生活質量”的問題,人們開始關註精神生活水平對人的生存和發展的意義,而不僅僅是把收入水平作為衡量社會發展和國民生活水平的指標。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物質財富的積累和增長與法律無關。國內外的經驗表明,正是法律制度的存在和發展導致了經濟的快速發展。西方發達國家壹般都是法治國家;中國在決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時,確立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方針。可見,經濟領域的成就離不開法律的保護。
統計還顯示,在物質生活水平提高之初,收入水平與幸福感成正比。當物質生活水平提高到壹定程度,人們的幸福感就會發生變化。中國社會正逐漸步入全面小康,人們的關註點也逐漸轉向更廣泛的領域,不僅是經濟領域,政治、文化、精神生活等領域也開始成為輿論關註的焦點。比如公共財政的來源和支付,路橋費的收取,勞動合同制,文體場館的歸屬,物業管理和服務,拆遷,流動人口,慈善機構,社區誌願者,等等。所謂新三大問題——醫療、教育、住房,不是簡單的經濟問題,而是政治和法律問題。比如住房,根據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文件,適足住房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保障適足住房是政府的責任。在解決居民住房問題上,政府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而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最近,國務院關於經濟適用房的規定就是保障這壹基本人權的措施之壹。
三
討論幸福與法律的關系,不能不回答幸福在民主法治建設中的地位問題。
強調幸福是法律的壹個基本價值,是法治建設的壹個重要目標,是恰當的。
法的價值是法的意義,法的基本價值是法對人的主要意義。法律是壹種行為規範和規則,是壹種行為約束機制,制約著權貴濫用政治權力,富人濫用經濟權利,有知識有文化的人濫用知識文化,所有掌握優勢資源的人濫用優勢資源。總之,在法律的諸多特征中,限制和約束權力的濫用是其主要特征之壹。只有在法律的約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嚴和平等權利才能真正實現。所以,重視法治建設,客觀上也是在維護每個人的基本尊嚴和平等權利。與自由、正義、平等、效率等法律價值相比,幸福具有普通人日常生活的色彩,構成了關註民生的法律基本價值。
幸福也是法治的重要目標。與建立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體制等宏觀制度問題相比,幸福是與公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具體問題,但也是法治的重要目標。在不同的法律和制度條件下,人的地位是不同的,不同的人地位也是不同的。民主政治制度能夠促進和保證知識、科學、思想、財富等理性要素進入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領域,是中國未來發展和中國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因此,幸福取決於在每壹部法律的起草和制定中,在每壹個公共權力機構關於公共生活的決策過程中,在每壹次爭端的解決中,能否給予公眾幸福足夠的考慮,能否將其視為壹個政策選擇因素。如果能把增進公眾幸福感作為法律法規、行政決策和辦案的標準,確實作為國家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獎懲和績效考核的依據之壹,相信中國人民的幸福感會大大提高,社會也會更加和諧。
簡而言之,民主法治的加強會大大提升我們的幸福感,因為這能讓我們覺得這個社會對自己是公平的。民主和法治需要我們每個人的努力。不要因為妳有權力、有金錢、有知識、有地位,就認為幸福唾手可得,不願意建立、尊重和踐行以追求公眾幸福為目的的相關法律和制度,不願意為民主法治建設犧牲既得利益。事實上,幸福存在於如此廣泛的領域,如果沒有整個社會法治的完善,無論個人擁有多少權力和財富,都不會長久地感受到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