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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起,駕駛證“12分”變更為“18分”?

壹個記分周期是12分,這是每個車手都熟知的。雖然每年12分的分數是固定分數,但是大家在使用的時候還是會仔細計算的。如果還剩2-3分,他們就不敢再用了。所以壹年用9-10分顯然是不夠的。

分數是可以通過學習恢復的。

近日,公安部發布《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分工作規範(試行)》通知,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本記分周期內分別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網上和現場學習考試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最高減免6分”,並於3月1日正式實施。

參與研究豁免有壹些限制。

通知指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少或者免除交通違法記分的申請。但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予受理:

(壹)在本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兩次以上滿分,或者累計記分達到12分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在上壹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滿分記錄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因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駕駛證,或者買賣積分受到處罰的;

(四)機動車駕駛證處於實習期,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記錄;

(六)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安全技術檢驗已過期或者未按規定註銷登記的機動車的;

(七)機動車駕駛人參加交通安全教育降低或者免除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或者在參加滿分教育和驗證教育學習考試時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的。

以下是新試用規範的完整通知。

接受交通安全教育降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分(試行)

第壹章?通則

規則壹。為充分發揮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制度(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的正向激勵功能,加強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教育,促進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的提高,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規則二。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並考核合格,或者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並符合相關要求的,可以申請減免交通違法記分。

規則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輕或者免除交通違法行為的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規範、公開、公平的原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受理案件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降低交通違法記分的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

(壹)在本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兩次以上滿分,或者累計記分達到12分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在上壹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滿分記錄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因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駕駛證,或者買賣積分受到處罰的;

(四)機動車駕駛證處於實習期,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記錄;

(六)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安全技術檢驗已過期或者未按規定註銷登記的機動車的;

(七)機動車駕駛人參加交通安全教育降低或者免除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或者機動車駕駛人在教育、教育學習考試中取得滿分時存在弄虛作假、冒名頂替情形的;

第五條?申請參加交通安全教育降低交通違法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根據其最高許可駕駛類型,參加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考試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動。

第三章?學習和考試

第壹節?壹般條款

第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學習考試平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在線學習並報考,也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現場學習並報考。

第七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課程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包括:

(壹)交通違法行為及案例分析;

(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三)道路交通事故自協商快賠處理的相關規定;

(4)常見交通標誌、標線和交通警察手勢的識別;

(5)安全駕駛常識;

(6)高速公路駕駛知識;

(七)惡劣天氣和復雜道路駕駛知識;

(8)文明駕駛常識;

(9)防禦性駕駛知識;

(10)緊急避險常識;

(十壹)駕駛心理健康知識;

(12)其他相關知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寫交通安全文明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材料,制作教學片並納入學習內容。

第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題型為是非題、單項選擇題和多項選擇題。

第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不同的駕駛車型設定相應的學習和考試內容。

第十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題庫按照國家統壹題庫為主體、自主題庫為補充的方式確定。各級公安機關結合本地實際補充的試題數量不得超過試題總數的20%。

第二部分?在線學習和考試

第十壹條?通過互聯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考試,應當使用全國統壹的學習考試平臺。

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開發應用的學習考試平臺,按本規範要求升級並通過技術和功能驗收的,可繼續使用。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學習考試平臺應當具備通過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確認用戶身份的功能。

第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在線學習。連續學習五分鐘的,計入累計學習時間,三天內累計學習時間為30分鐘。學習時間達標後七個工作日內,可以申請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網上考試。考試不合格者可在24小時內補考,補考限兩次。

第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采取從題庫中隨機抽取20道題的方式進行,每道題回答時間最長為60秒。如果他們錯誤或超時回答了三個問題,他們將不能通過測試並退出測試。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相應的學習期和考試審核不予通過:

(壹)監控未采集到人像的;

(二)人臉識別比對失敗的;

(三)真人認證不合格的;

(四)從事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網上學習和考試無關的活動的。

機動車駕駛人對學習考試不合格的考試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申請復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告知審查結果。

第三部分?現場學習和考試

第十六條有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利用滿分教育學習考試平臺和考試題庫,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現場學習考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考試時,應當通過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確認機動車駕駛人身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隨機拍照、全程錄音錄像監控等方式保證機動車駕駛人本人繼續參加現場學習,並按照不低於1%的比例對機動車駕駛人參加現場學習情況進行檢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學習和現場檢查的照片、錄音、錄像應當保存兩年。

第十七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現場學習時間每次不得少於壹小時。學完再考,考不上的可以補考,限兩次。

第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現場學習和考試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章?參與交通安全公益活動

第十九條有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機動車駕駛人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降低交通違法記分。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降低交通違法記分的,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應當通過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確認機動車駕駛人身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隨機拍照、全程音視頻監控等方式確保機動車駕駛人本人持續參與交通安全公益活動,並按照不低於1%的比例對機動車駕駛人參與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情況進行檢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抽查的照片、錄音、錄像應當保存兩年。

第二十條?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每次持續壹小時,具體形式包括文明交通勸導和交通安全宣傳。

第二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交通安全公益活動平臺準確記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時間、地點和活動內容,並通過網絡平臺公開公示相關信息後上傳至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

第五章?分數縮減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範規定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符合減分或者免分條件的,應當在機動車駕駛人現有累計記分中扣除。

第二十三條?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網上學習並考核合格的,壹次性減分或免分1分。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現場學習並考核合格,減2分。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壹次性減1分。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本記分周期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網上、現場學習考試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最高減6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機動車駕駛人的監督管理,減少或者免除交通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對在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交通安全教育減輕或者免除交通違法行為過程中收集、處理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或者私自保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方便群眾通過信函、電話、網絡等方式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交通安全教育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並及時核查投訴內容,將查處情況反饋給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交通警察、輔警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少交通違法行為中參與弄虛作假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補充條款

第二十九條?本規範中提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三十條?本規範自2020年3月6日起實施。

本文來自車家作者汽車之家,不代表汽車之家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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