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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編制定額國家有哪些規範性文件?急!!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條例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推進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規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置,服務人民健康安全和社會穩定發展,制定本規定。

壹.機構性質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是承擔政府疾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生物恐怖事件應急處理、健康危害因素幹預、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安全等公共衛生職能的事業單位。是地方病防治業務的技術管理和指導中心。

二、主要職責

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調查、確認、處置、控制和評估,以及應對生物、化學和核輻射恐怖事件的技術儲備;實施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和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治的戰略、規劃、方案和技術規範;監測健康水平,收集、分析、報告和評估公共衛生信息;開展實驗室檢測和應用技術研究,提供業務指導和培訓;開展衛生健康效果評價,促進安全衛生環境,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提高全民健康素質。

三、設置原則

按照行政區劃,原則上國家、省(直轄市、自治區)、地(市)、縣(區)級每個行政區劃都有壹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國家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要負責確定重大公共衛生問題、預測疾病流行趨勢、制定預防控制對策、調查處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病原鑒定和檢測質量控制。設區的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組織實施計劃和方案,落實防控措施,監測疫情和健康危害因素,為基層單位提供技術指導,普及疾病預防知識。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設的需要,合理安排人員,建立能夠應對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隊伍,並根據機構承擔的任務和實際需要,設置相關專業管理和職能部門。

四、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人員編制標準

(壹)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標準

1.建立市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500 ~ 825個。

(直轄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人數由各市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2.各省、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服務人口> 7000萬,編制超過530萬。

服務人口5000萬到7000萬,編制460到530。

服務人口3000萬到5000萬,編制385到460。

服務人口654.38+00萬到3000萬,編制275到385。

服務人口

(二)轄區內市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編制標準。

服務人口> 700萬,編制超過190。

服務人口500萬~ 700萬,編制150 ~ 190。

服務人口300萬-500萬,編制100 ~ 150。

服務人口1萬~ 300萬,編制85100。

服務人口

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可根據當地情況,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適當增加機構數量。

(3)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設置標準

服務人口> 65438+20萬,員工超過105人。

服務人口80萬~ 654.38+0.2萬,編制70 ~ 654.38+005。

服務人口40 ~ 80萬,編制50 ~ 70人。

服務人口654.38+10 ~ 40萬,編制35 ~ 50人。

服務人口

直轄市區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設置標準由各市參照上述標準制定。

山區、牧區、海島、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有醫學院校學生教學實習任務的機構,可酌情增加編制10%左右。疾病預防控制任務重,流動人口多的地區可相應增加。實現後勤服務社會化的單位,可減少編制約10%。

根據地方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設立的從事疾病預防控制的其他專業預防控制機構,由地方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參照本規定的原則確定。

五、疾控中心人員構成

建立疾控中心人員準入制度,嚴格控制非專業人員進入疾控中心,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得低於90%,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逐步調整完善疾控中心人員學歷和專業結構。

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在國家級、省級超過70%,設區的市級超過50%,縣級超過35%。

國家級和省級專業技術人員中,衛生防病專業人員占60-70%,檢驗人員占25-35%,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占10-15%。

市縣兩級專業技術人員中,衛生防病專業人員占65-75%,檢驗人員占15-25%,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占10-15%。

附件

關於建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組織機構設置規定的說明

壹、制定《編制條例》的必要性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112號文件《關於印發的通知》,在衛生防疫站的基礎上,劃出衛生監督職能,合並組建專業站。

10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疾病防控工作經歷了非典、豬鏈、手足口病、豬流感等傳染病,蘇丹紅、三聚氰胺等食品汙染事件,汶川地震等自然災害的考驗。根據2009年《中國衛生統計年鑒》數據,2008年全國共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3129個,185781人(其中省級11928,市級41787,縣級18)。

但《各級衛生防疫站組織機構設置規定》(衛生部〔80〕46號、國家編委〔80〕39號)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及其工作的需要。2003年抗擊非典疫情時,針對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展嚴重滯後的情況,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吳儀同誌在全國衛生工作會議上強調:“當務之急是通過明確職能、落實責任、深化改革、優化隊伍、配備人員、保障經費,盡快提高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能力。”由於國家對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立缺乏指導,疾病預防控制隊伍的數量逐年減少,2008年比2002年減少2777人,年均減少0.3%。每萬人口疾病預防控制人員數由2002年的65438±0.47人下降到65438±0.40人。在更大程度上影響了疾病預防控制基本職責的充分履行、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規範化和事業的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精神,2003年6月5日至10月,衛生部人事司、疾控司組織課題組,對四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功能定位、人員編制要求和標準構成進行了研究。

(壹)國家編制發布《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機構編制規定》是深化醫改、全面推進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逐步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的迫切需要。《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提出,全面加強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等專業公共衛生服務網絡,提高公共衛生服務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能力,促進城鄉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加強對嚴重威脅人民健康的傳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職業病和出生缺陷的監測和防控。《意見》明確提出,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人員編制標準由政府根據職責要求合理確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是提供公共衛生服務的主體,明確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設置對落實醫改任務具有重要意義。

(二)編制發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編制規定》,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全面履行基本公共衛生職責的迫切需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著繁重的疾病預防控制工作。修訂後的《傳染病防治法》對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職責和任務有具體要求。《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也對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職責和任務提出了明確要求。在征求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等24個部門同意後,《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若幹規定》(衛生部第40號令)明確規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疾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疫情和健康相關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監測與控制、實驗室檢測分析與評價、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技術指導和應用研究等公共職能和任務。合理確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機構設置是充分履行公共職能的重要保障。

(3)國家制定並印發《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條例》,是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有效應對日益增加的疾病預防控制任務的保障。鼠疫、霍亂等重大傳染病防控任務艱巨;肺結核、乙肝、血吸蟲病等嚴重危害;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新型傳染病不斷出現,對我國造成了嚴重危害。很多傳染病由於病原體變異,危害更大,甲型流感(H1N1)就是典型的例子。傳染病,如性病、狂犬病、布魯氏菌病等。得到控制的,明顯反彈;微生物的耐藥性不斷增加,特別是耐多藥結核病、耐藥惡性瘧原蟲和艾滋病病毒,已經成為威脅人類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地方病的危害依然存在,成為壹些地區農民貧困的主要原因。環境汙染、老齡化、營養不均衡、缺乏體育活動、壓力增大等影響人民健康的有害因素增多,慢性病相關危險因素水平持續上升;不良生活方式和行為、不合理飲食等公共衛生問題增多。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占城鄉居民死亡原因的80%以上,精神衛生問題日益突出。流動人口規模日益增大,其健康狀況、職業防護和衛生服務將成為新的公共衛生問題。多重疾病負擔對疾病預防控制系統的能力、數量和構成提出了挑戰。

例如,國家免疫規劃從2002年開始,逐步從傳統的使用四種疫苗擴大到使用14種疫苗預防15種傳染病。機構中從事免疫規劃的人員比例,在有區的省、市、縣中,分別從2002年的3.02%、3.61%、3.30%。隨著艾滋病成為國家重點傳染病,疾控中心從事性病艾滋病防治的人員比例由2002年的65438±0.55%、65438±0.09%、0.32%分別上升到4.23%、3.53%、3.65438±0.03%。人員總數不增加,但增加不斷強化任務或職能的人員比例,就意味著減少承擔其他職能或任務的人員比例,這樣被減少人員的工作或業務就會逐漸萎縮。因此,為全面履行基本職責,滿足疾病預防控制的迫切需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備與其職責任務相適應的人員編制標準。

(4)國家制定發布《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機構編制規定》是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崗位設置、實施崗位設置管理和績效工資的前提。人事部、衛生部《關於衛生機構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提出,衛生機構應當根據社會職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設置專業、技術和管理崗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公共衛生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績效工資指導意見的通知》明確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公共衛生機構實施績效工資的範圍和相關政策。制定要求明確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編制標準,是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照基本職責設置崗位和人員,嚴格執行準入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推進績效工資和規範管理工作的前提。也是解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配備標準不壹、地區差異大、崗位設置不規範等現實問題的根本措施。

二。制定章程應遵循的原則

《編制規定》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的職責任務和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基本職責,結合國情,借鑒國外經驗,為優化人員組合,充分發揮整體功能而制定的。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壹)社會效益優先。認為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是承擔政府公共衛生職能的公益性機構。在人員編制要求上,應註意滿足應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社會群體健康促進、疾病預防控制等基本衛生防病需求,以及保障公共衛生和國家安全等以社會效益為導向的工作需要,不考慮收費項目服務的人員編制。

(2)精簡高效。根據區域衛生規劃的要求,從提高資源的系統效率和效益出發,按照行政區劃的原則,規定各級綜合性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只能有壹個。

(3)職責與崗位壹致。疾病預防控制中心(CDC)是應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與促進、健康危害因素幹預、公共衛生信息服務及相關業務技術指導和咨詢的綜合性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根據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的職能和任務,按事設崗、按崗定人,編制人員編制標準。

(四)立足當前,兼顧發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兼顧發展,對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人員數量和專業構成作了相應規定。編制規定既從國情出發,又強調國家承諾限期控制的疾病、法律法規規定防控的疾病、健康監測與幹預是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必須承擔的職能和任務。同時還兼顧了新發傳染病防控、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控和環境健康危害幹預控制等新領域的需求。還應適當考慮有條件、地方財力負擔得起、能夠解決核心職能之外或疾病預防控制可持續發展中的地方重大公共衛生問題的工作,相應的人員編制需要增加。

三、編纂法規編纂的技術思路

(壹)通過系統研究,分析和明確國家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人力配置和基本公共職能程度;

(二)根據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基本職責,從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現有人員中,去掉不應由政府承擔的人力;

(三)考慮實行全額財政預算管理,以及勞動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確定履行基本公共職能所需的基本人員數量;

(4)系統分析影響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配置的相關因素,最終確定服務人口和人口密度作為調整人員配置的主要因素,並形成計算公式和人員配置標準;

(5)在全國範圍內對分配標準進行可行性論證。

四、《規定》的計算公式

(壹)建立省級疾病控制中心標準

1.省、自治區疾病控制中心設置標準

人數=基準值+(轄區服務人口-全國各省平均人口)* 1/50萬*轄區人口密度系數*(1+物流人員比例)

其中,人力需求配置基準值分別為386人;全省平均人口約4500萬;後勤人員比例為10%。

2.市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編制標準

人數=基準值+轄區服務人口*服務人口系數*轄區人口密度系數*(1+物流人員比例)

其中,人力需求配置基準值為386人;服務人口系數為1/65438+萬,10萬以下人口系數為2/65438+萬;後勤人員比例為10%。

(二)市級疾病控制中心的設立標準。

人數=基準值+(轄區服務人口-全國市轄區平均人口)* 1/20萬*轄區人口密度系數*(1+物流人員比例)

其中,人力需求配置基準值為112人;全國市轄區平均人口約390萬;後勤人員比例為10%。

(3)縣級疾病控制中心設置標準

1.轄區服務人數>;中國縣級轄區平均人口:

人數=基準值+(轄區服務人口-全國縣級轄區平均人口)* 1/1萬*轄區人口密度系數*(1+物流人員比例)

2.轄區內接受服務的人數

人數=基準值+(轄區服務人口-全國縣級轄區平均人口)* 1/1.5萬*轄區人口密度系數*(1+物流人員比例)

其中,人力需求配置基準值為38人;全國縣級轄區平均人口約45萬人;後勤人員比例為10%。直轄市區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標準計算可參照縣級標準計算。

(四)計算公式中主要指標的解釋

在對江蘇、上海、浙江、山西、河北、四川、貴州、青海省80個市、80個縣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人力配置、人口密度、服務人口現狀進行調查和系統分析的基礎上,通過真實數據模擬計算和專家咨詢論證,確定了轄區人力配置、服務人口、人口密度等主要指標的基準值,具體說明如下:

1,參考值

不考慮服務對象、服務半徑、交通條件等影響因素,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承擔的功能、任務和要求應基本壹致。人力配置基準值是指在不考慮服務對象、服務半徑、交通狀況等影響因素的情況下,全面履行基本公共職能所需的人力配置標準。

2.人口密度系數

樣本省平均人口密度為179.7人/km2,按180人/km2計算,人口密度系數為1。轄區內人口密度大於平均值,系數不變。轄區內人口密度每減少50人/平方公裏,系數增加0.025;在上述基礎上,當轄區內人口密度小於50人/km2時,每減少10人/km2,系數增加0.025。

3、區域內服務人口的調整。

(1)省級事業單位,服務人口超過50萬人的平均人員編制增加1人;

(2)市級事業單位,每服務人口超過平均20萬人的人員編制增加1人;

(3)縣級事業單位,當轄區服務人口數大於平均水平時,考慮到轄區服務人口越多,工作量越大,因此轄區服務人口編制每平均1人增加1人;當轄區服務人口少於平均水平時,雖然服務人口的減少會減少工作量,但需要保證最基本的公共職能仍有足夠的人力,包括業務和管理人力。因此,轄區內每低於平均數654.38+0.5萬的服務人口,人員編制將減少654.38+0,以體現差額;

④直轄市事業單位:壹般省級事業單位調整系數不適用,以服務人口系數調整。1萬以上人口的服務人口系數為1/1萬,1萬以下人口的服務人口系數為2/1萬。

4.物流人員比例

指國家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所需的後勤人員。考慮到我國省、市、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很多還沒有完全實現後勤社會化,如果編制標準不包括後勤人員,必然會因缺乏必要的後勤保障而影響公告職能的執行。因此,經過專家咨詢、論證和實際數據分析,後勤人員的必要支持也應納入調整因素。物流人員比例比較合適的考慮是在基準值計算的基礎上增加10-15%。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研究以10%為基礎。

動詞 (verb的縮寫)設立規章的結果和可行性

根據測算,每萬人口疾病預防控制人員數為1.42人,略高於2008年的1.40人,低於2002年的1.47人。疾控中心平均機構數省級為479個,市級為101,縣級為49個,除市級外均低於2008年實際數,省縣級較高(見下表)。

經初步測算,31省份省、市、縣三級疾控中心擬配置總人數為188673人,比2008年實際人數多2892人,增長1.6%。其中,省級* * *需要14859人,增長24.6%,市級* *需要39411人,下降5.7%,縣級* * *需要134403人,增長1。與2002年相比,省級增長48.0%,市級下降1.4%,縣級下降3.0%。全國總量僅增長0.65,438+0%,遠低於同期全國人口增長(3.4%)。

表:疾控中心編制標準、省市縣三級人員編制和實際編制對照表。

種類

標準

測量值

2008

實際數量

與2008年相比

-%

2002

實際數量

與2002年相比

-%

機構平均人員編制

編譯標準

2008年實際數

2002年實際數

省級

14859

11928

24.6

10037

48.0

479.3

384.8

323.8

市政壹級

39411

41787

-5.7

39953

-1.4

101.1

107.1

104.3

縣級

134403

132066

1.8

138568

-3.0

49.6

48.8

55.0

總數

188673

185781

1.6

188558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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